2021年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图片、文字、动画均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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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 2021年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

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生活,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本市的全体党员,结合党员“双评议”制度实施。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认定第三条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党员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2、丧失政治立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贯彻、不执行,甚至持抵触、反对态度;在大是大非面前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3、宗旨意识退化。不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视而不见;不维护群众合法、正当权益,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推卸责任、拒不解决。4、散播错误言论。对党的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散布消极言论,歪曲、丑化党和政府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5、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长期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接组织关系。6、丧失党性原则。对违纪违法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集体财产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7、表率作用较差。精神萎靡、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表率作用,甚至起反作用;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办事不公,执法不严,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8、工作消极落后。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拈轻怕重、消极怠工,拒不完成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疲沓拖拉,长期完不成工作任务;经常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9、损害群众利益。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侵占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和财物;吃、拿、卡、要,或利用职权、工作之便谋取私利。10、不履行党员义务。拒不缴纳或长期拖欠国家法定规费或集体承包费、“一事一议”集资等款项;长期不参加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不履行相应义务;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见利忘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后果。11、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及问题,多次上访、信访,经劝阻不改;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访、越级访等群体性事件和非法集会、示威、游行等活动。12、组织参与宗派和宗教迷信活动。搞宗派势力,公然对抗组织;组织、策划、支持、参与宗派斗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信仰宗教,经常组织、策划、支持、参与宗教迷信活动,或“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经教育不改。13、妨碍破坏选举。在选举工作中搞宗派势力、拉票贿选等非法活动;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伪造选票、撕毁选票、虚报票数、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妨碍破坏选举。14、违法违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经教育不改;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经常恃强凌弱,蛮不讲理;经常聚众赌博,或经常观看、传播淫秽影像、书刊,败坏社会风气;违法经营,偷税漏税、抗税逃税,非法集资,不履行合同义务;参与或组织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15、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严重,腐化堕落,热衷于吃喝玩乐;虐待老人、配偶、子女,经教育不改;不履行赡养老人、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经教育不改;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16、品行不端。言行不一、阳奉阴违、拉帮结派或搞小团体活动,故意制造矛盾;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诬告陷害、侮辱诽谤他人。17、作风专横。作风不民主,经常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一言堂”,侵害党员干部群众民主权利;大局意识淡漠,考虑个人问题较多,胸襟狭隘,长期闹不团结,影响和贻误工作。18、纪律涣散。违反国家政策,乱砍滥伐,乱修乱建,违规占地,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政策;组织纪律差,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作风散漫;不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或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搞打击报复;违反村规民约,影响较坏。19、受党纪政纪处分。受党政纪警告处分,受处分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格次。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受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合格格次,处分期内的其他年度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确定格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受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合格格次,处分期内的其他年度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确定格次。20、年度评议考核较差。年度党员评议或工作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或不称职等次;连续两年党员评议或工作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以及其他损害党组织和党员形象的行为,或不符合党员条件。第三章 政策界限第四条 认定不合格党员,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研究和掌握政策界限,坚持做到“五个区别”:1、要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2、要把党员因老弱病残、家庭确有困难等原因,以及经常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坚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的外出党员,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3、要把党员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意改正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4、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5、要把党员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和能力不足,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或错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第五条 对违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应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能以劝退、除名或限期改正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代替,让其留在党内。如果在违犯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或劝退、除名。第四章 不合格党员处置第六条 处置原则。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结论中对党员错误事实或存在问题的认定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人证、物证、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调查清楚。2、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要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即使犯错误的党员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3、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为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4、处理恰当。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犯错误党员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能处理偏宽,又不能处理过头。5、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必须具备以下材料:(1)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2)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3)结论材料(即事实书面材料、同党员见面材料)和说明材料;(4)本人检查材料;(5)不合格党员处置呈报表。第七条 处置措施。对不合格党员的三种处置措施:第一,组织处理。即: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1、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改正:(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情节较轻,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并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措施和行动的。(2)受党纪、政纪处分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受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由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帮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错误或缺点。限期改正时间为一年;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2、劝其退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劝其退党:(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2)党员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不符合党员条件的。(3)应受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但本人无改正愿望、措施和行动的;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改正期满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未达到合格党员标准的。(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评议,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或有意回避的。(5)有其他规定应劝其退党的。受劝退处置的党员,由党支部指定2-3名正式党员,通过谈话的形式劝告其退党,并作好谈话记录。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3、除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除名:(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2)受劝退处置,劝而不退的。(3)连续两年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或连续两年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的。(4)受开除以外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处分期满后,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仍未改正错误的。(5)组织、策划、支持、参与“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6)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7)严重违纪违法后下落不明的;违纪违法情节较轻,但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8)有其他规定应予以除名的。受除名处置的党员,由党支部在党员大会上宣布除名。第二,党政纪处分。对“双评议”中发现党员违犯党纪、政纪的,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调查处理。第三,刑事处罚。对“双评议”中发现党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处置程序。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各党(工)委分别负责对所属党组织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程序、公平公正、阳光透明、规范操作。具体程序为:1、确定对象。结合党内评议和群众评议结果,以及平时掌握的党员个人表现情况,由支委会讨论、支部大会表决,确定不合格党员。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认定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2、调查取证。由党支部确定2-3名党性强、业务熟、作风正的正式党员组成调查组,对不合格党员的问题及错误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要查证摘抄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提取直接人证、物证和旁证。凡需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注明证明人的身份,将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前因后果、证明人与被证明人的关系等叙述清楚。调查的笔录应向证明人宣读,并由证明人签字盖章;摘抄的材料要由原件保存单位审查盖章。查证时,调查人要与被调查人谈话,让其如实向组织说明自己的问题,并表明态度、写出自我检查材料;被调查人有为自己申辩的权利。3、撰写材料。(1)调查报告。调查组通过全面调查,在取得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和不合格党员表现形式,综合分析研究,核实错误事实,说明事实真相,形成调查报告和事实认定材料,并报党支部审查。(2)结论材料。根据调查报告中认定的问题和经党支部审查确认的事实,撰写不合格党员综合考评鉴定材料,材料中应包括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所犯错误或存在问题、民主评议结果、事实认定依据、本人态度等内容。(3)说明材料。综合考评鉴定材料形成后,要与不合格党员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和申辩。不合格党员本人认为所作结论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时,可以在结论材料上签署自己的意见,由调查组形成说明材料。党支部对其签署的意见和说明材料,要认真研究核实,如果事实确有出入,应重新调查取证,再提交支委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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