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 《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的要求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党的执政使命要靠千千万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承载。作为党员干部,必须准确领会《办法》精神,始终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坚定不移听党话、矢志不渝跟党走,努力做无愧于新时代的合格共产党员。今天的专题党课,重点对《办法》的主要内容、要求,以及党员如何按照最新要求发挥好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给大家做一次辅导。
出台意义重大,进一步推动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以高标准严要求激发党员队伍新活力严格抓好贯彻落实,把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作为党员队伍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办法》,不断纯洁党的组织、健康党的肌体明确职责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名党员身上,全力确保对不合格党员处置的政治性、严肃性、权威性
01出台意义重大,进一步推动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以高标准严要求激发党员队伍新活力
关于落实《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的要求一、出台意义重大,进一步推动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以高标准严要求激发党员队伍新活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完善党员教育管理、作用发挥机制。完善党内法规,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落实《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的要求党的XX大报告提出,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为贯彻落实党的XX大决策部署,中央组织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办法》稿。2024年5月2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办法》稿。《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为依据,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坚持客观公正、慎重稳妥、依规依纪,是一部专门就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共四个方面内容,27条,对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性质程度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广大党员明确了底线、划出了红线,有助于广大党员提升思想防线,增强敢担当、会担当、能担当的干事创业态度。《办法》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而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治已病”和“治未病”相结合,让反复发作的老问题逐渐减少,让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推动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常态化、长效化,不断提升党员素质,促进党员队伍质量整体跃升。
关于落实《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的要求《办法》共27条,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一是对组织处置的总体要求、概念和方式、原则等作了规定;二是规定了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适用情形,细化处置程序及后续事项;三是对可以不予处置的情形、合并处置等应把握的政策要求作出规定;四是规定了组织处置的工作责任、工作纪律等。组织处置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在一些法规文件中都有体现,但一直未对概念作出完整的界定。2014年8月,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第一次明确了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规定了组织处置的程序步骤。2019年5月,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对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作出规定,规定了限期改正、除名处置的具体情形。《办法》认真总结组织处置工作实践经验,与有关党内法规搞好衔接,规定组织处置是指党组织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依据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明确组织处置方式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
关于落实《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的要求《办法》认真总结组织处置工作实践经验,与有关党内法规搞好衔接,规定组织处置是指党组织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依据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明确组织处置方式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一方面是组织处置的适用情形:对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15种情形包括兜底情形作了规定。限期改正,主要包括理想信念不坚定、缺乏革命意志、党性意识淡薄;信仰宗教;工作消极懈怠,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组织观念、纪律意识不强,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2年以内等方面。劝其退党,主要包括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等方面。除名,主要包括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背弃党的初心使命,已经丧失党员条件;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被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受到劝其退党处置、本人坚持不退等方面。另一方面,可以不予处置的情形:因党员所在党组织不健全或者软弱涣散、组织生活不正常,党员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的,以及党员受客观条件制约,一时无法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在短期内或者某项工作中不能发挥作用的,可以不予处置。
02明确职责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名党员身上,全力确保对不合格党员处置的政治性、严肃性、权威性
关于落实《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的要求二、明确职责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名党员身上,全力确保对不合格党员处置的政治性、严肃性、权威性 一名党员就是群众中的一面旗帜,千百万共产党员的先进形象就是我们党的光辉形象,唯有用一生的奋斗来珍惜“共产党员”这一光荣称号,方可告慰历史、告慰先辈,方可赢得民心、赢得时代。合格是个无尽的过程,做合格共产党员也是如此,只有时刻用严格的尺子衡量自己,用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共产党员才成其为共产党员。惟其艰难,才更显勇毅;惟其笃行,才弥足珍贵。面对前进道路上的艰难险阻,我们要始终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以每个人的先进保证集体的纯洁,以每个人的忠诚铸就集体的信仰,以每个人的奋斗支撑集体的未来。
关于落实《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的要求(一)注重尺度得当。 《办法》对各级党组织在组织处置工作中的具体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加强对组织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履行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的职责,加强政策指导、审核把关与督促落实,定期对组织处置工作进行抽查复核;基层党委履行直接领导责任,督促所属党支部按照规定开展组织处置并全程指导;党支部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组织处置各个环节工作,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把“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党性意识淡漠、工作消极懈怠、组织纪律涣散、道德行为不端”等六大具体表现作为认定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标准,初步认定过程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做到“五个区别开”:把思想存在局限性,同不讲党性、不讲原则、不支持党组织工作区别开;把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和屡教不改区别开;把长期患病、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参加党的正常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长期消极落后,不起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区别开;把因为党组织软弱涣散、制度不健全,使党员不能经常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把由于缺乏经验、能力不足,以致工作上发生某些失误或错误,同工作不负责任、损害人民的利益区别开。
关于落实《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的要求(二)注重程序规范。 《办法》明确规定,党员有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启动组织处置的意见,并报基层党委事前备案后,按照调查核实、提出拟处置意见、预审、形成决议、审批和宣布等5个程序进行处置。同时,《办法》还对退党除名、自行脱党除名程序,以及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流动党员的组织处置程序作了规定。始终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民主集中、客观公正、依规依纪”的原则,慎重认定不合格党员。通过走访谈话、反复印证、上门沟通等方式,多方搜集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处置过程严格按照支部调查、初步认定、党委预审、党员大会评定、审批宣布五个程序进行。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根据个人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处置措施。
关于落实《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的要求(三)注重教育转化。 对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由《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作出规定。《办法》依据党章,对那些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组织处置,规定了适用情形、处置方式和具体程序。鉴于组织处置与党纪处分各有侧重、各司其职,为厘清组织处置与党纪处分的区别,发挥组织处置与党纪处分各自的功能作用,《办法》明确规定,违犯党纪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的,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对于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给予改正错误机会。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参加志愿服务、按时汇报思想、开展谈心谈话以及与优秀共产党员“结对子”等措施,帮助不合格党员尽快转化。对限期改正的党员,各党支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季度作一次分析,针对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办法》注重对党员权利的保障,专门对申诉和纠正作了规定。《办法》明确规定,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给予负责的答复。对于需要纠正的处置决议,应当重新作出决定,由重新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报其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书面通知本人不再受理申诉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03严格抓好贯彻落实,把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作为党员队伍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办法》,不断纯洁党的组织、健康党的肌体
关于落实《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的要求三、严格抓好贯彻落实,把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作为党员队伍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办法》,不断纯洁党的组织、健康党的肌体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学习培训,把学习《办法》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将《办法》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支部“三会一课”的重要学习内容,通过专题学习、交流研讨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准确领会《办法》精神,全面掌握《办法》内容,严格执行《办法》规定。党组织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坚持严的标准和实的措施,把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及时、严肃地开展起来。把握政策要求,严格履行程序,全面准确查核问题,客观公正作出处置决定。搞好制度衔接,正确处理好组织处置同党纪处分的关系。
关于落实《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的要求强化教育培训,推动执行规范。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突出规范化、正规化、标准化建设,切实履行《办法》赋予的职责。要抓好理论教育学习,持续巩固和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员教育培训的主题主线,突出抓好党员入党培训、集中培训,把马克思主义看家本领、兴党本领、强国本领记在心、学到手。要搭建党性教育载体,发挥革命旧址、纪念馆等红色资源作用,分层分类组织党员开展党性教育,在亲眼看、亲耳听、亲身悟中弘扬光荣传统、践行初心使命。要注重业务教育培训,围绕基层治理、乡村全面振兴、项目建设等内容,结合不同岗位党员特点,依托党员集中轮训、固定学习日等载体平台,因人制宜组织党员“充电赋能”,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关于落实《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的要求提升管理效能,推动处要精准。《办法》涉及的具体表现多,容易在认定标准、程序步骤、具体处置上出现问题,要防止执行《办法》具体规定时悬空、缩水、跑偏、走形、变样,就需要科学、精准、有效把控。要压实管理主体责任,发挥“支部管到人头”优势,完善党员档案管理流程,健全组织生活纪实制度,通过党员大会、组织生活会等重要活动旁听列席等方式,推动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正常化、规范化。要树立分类管理理念,根据在职党员、流动党员、新兴领域等不同党员群体特点,实行分类式、差别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党员组织关系,全面提升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要规范不合格党员认定处置,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定期组织不合格党员摸底排查,严格开展问题调查核实,对受到限期整改处理的不合格党员,落实专人帮教措施,督促按期改正。
关于落实《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的要求注重作用发挥,推动督促落实。督促检查是推动《办法》落实的重要手段,既要督任务、督进度,又要督成效、督反馈,只有督促检查及时、全面、规范、严格,才能有力推动《办法》不折不扣落地落实,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的党员队伍。要拓展党员联系服务群众途径,全面推行党员联户制度,根据“就近、就熟、就便”原则,常态化开展政策宣传、社情民意收集、参与小区治理等工作,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认领“党员责任区”等方式,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党组织和党员就在身边。健全党员应急动员、平战结合机制,结合岗位职责和专业特长,成立不同领域、不同群体“党员先锋队”,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在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大战大考中迅速集结下派、彰显先锋本色。大力培树先锋典型模范,对在急难险重岗位表现突出的党员,落实导师帮带、教育培训等跟踪培养措施,优先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两优一先”等人选,切实增强广大党员荣誉感、认同感、归属感,全面激发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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