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 告 条 例</p><br><p> 2019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前 言</p><br><p>目 录《条例》出台的背景及意义《条例》的四个特点《条例》全文逐条学习解读《条例》的贯彻落实</p><br><p>第一章《条例》出台的背景及意义</p><br><p>《条例》出台的背景及意义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对于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p><br><p>《条例》出台的背景及意义出台的背景</p><br><p>《条例》出台的背景及意义</p><br><p>《条例》出台的背景及意义</p><br><p>第二章《条例》的四个特点</p><br><p>《条例》的四个特点一是把准政治方向二是突出问题导向</p><br><p>《条例》的四个特点三是回应实践关切四是重在“立柱架梁”</p><br><p>第三章《条例》内容逐条学习解读</p><br><p>《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p><br><p>01</p><br><p>总 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一条】 制定背景【第二条】 党支部职能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1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2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3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4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p><br><p>总 则【第三条】 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p><br><p>总 则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12【第四条】遵循原则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 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 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 该担当的必须担当。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34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p><br><p>总 则【第五条】 主体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p><br><p>02</p><br><p>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1 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2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p><br><p>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 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党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1 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2 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况、牵头事项完成情况等。</p><br><p>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联合请示报告应当明确牵头党组织。党政机关联合请示报告的,一般应当将上级党政机关同时列为请示报告对象。根据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就分管领域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可以受党组织或者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p><br><p>03</p><br><p>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1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2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3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p><br><p>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 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1 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 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2 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3 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 易把握的问题;4 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 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5</p><br><p>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6 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7 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8 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 讲话、音像资料等;9 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10</p><br><p>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p><br><p>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p><br><p>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干部任免;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12345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第十五条】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p><br><p>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第十六条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上级党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中主题相近、内容关联的同类事项归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请示报告精简务实。第十七条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p><br><p>04</p><br><p>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第十八条1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2 两个以上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第十九条</p><br><p>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第二十条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对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党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应当认真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党组织。第二十一条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党政机关联合提出的请示,由上级党组织牵头办理。第二十二条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p><br><p>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第二十三条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第二十四条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p><br><p>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第二十五条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由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对报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综合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第二十六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第二十七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p><br><p>05</p><br><p>党组织请示报告方式 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第二十九条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第三十条</p><br><p>党组织请示报告方式 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第三十一条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第三十二条</p><br><p>党组织请示报告方式第三十三条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p><br><p>06</p><br><p>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第三十四条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1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2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3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4转移党的组织关系;5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p><br><p>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p><br><p>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 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1 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2 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3 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4 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5</p><br><p>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 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6 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7 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8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第三十九条</p><br><p>07</p><br><p>监督与追责</p><br><p>监督与追责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p><br><p>08</p><br><p>附 则</p><br><p>第四章《条例》的贯彻落实</p><br><p>《条例》的贯彻落实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使广大党员干部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保证本地区本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工作。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要带头执行《条例》,切实加强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请示报告工作的指导。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实。通知要求</p><br><p>《条例》的贯彻落实一是搞好学习培训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条例》印发后,关键是要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把各项规定落实到位,让制度落地生根。根据党中央要求,要把握好以下3点。二是细化落实措施三是加强组织领导</p><br><p>《条例》的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开展专题培训,有关部门和中央主要新闻媒体要搞好宣传解读,使广大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组织专题学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将《条例》纳入培训课程。一是 搞好学习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好《条例》的具体落实措施,编制请示报告事项清单,强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要以上率下,带头执行《条例》各项规定,并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本领域、行业、系统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二是 细化落实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党委办公厅(室)要认真履职尽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好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三是 加强组织领导</p><br><p>演讲完毕 感谢聆听</p><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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