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关于开展扫黑除恶转向斗争的重 要 指 示 精 神时间:2022年6月21日汇报:xxxxxx</p><br><p>“恶势力”具体认定标准02扫黑除恶应知应会03“扫黑、务尽,勿以“恶小”而不出04目 录 CONTENTS01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等4个意见</p><br><p>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等4个意见01第一部分</p><br><p>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严惩黑恶势力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新闻发布会召开,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 - -线办案人员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 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 、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 细化。”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01.</p><br><p>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严惩黑恶势力“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 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陈一新介绍。最高法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01.</p><br><p>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在法律意义 上,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不能将二者混同。姜伟介绍,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专]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种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是量刑时要考虑的从重情节。姜伟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恶势力犯罪要防止两种倾向,既不能将恶势力犯罪‘‘拔高” 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降格”处理为恶势力犯罪。01.</p><br><p>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严惩黑恶势力01.</p><br><p>加大对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02.</p><br><p>加大对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02.杜航伟表示,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 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司法实践中,“软暴力” 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等。据此,《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不同,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软暴力”通常表现形式作出规定,避免了交叉、重复和遗漏,并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分类方法保持了一致。杜航伟说,下一 -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p><br><p>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03.“实践表明,黑恶组织盘踞多年,其财产成分、类型和流转情况相当复杂,- -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要彻底摧毁其财产基础,就要从‘已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查‘财产属性’并决定如何处理,也要从审查认定的犯罪所得财产查*财产去向’ 等,并判断是否需要‘追缴、 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最高检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介绍,要将两种方法有结合,才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涉案财产属性难以认定”的问题,依法有效地对已采取措施的财产作出处理,必要时没收等值财产,最大程度地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p><br><p>“恶势力”具体认定标准02第二部分</p><br><p>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 《意见》)。《意见》 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p><br><p>《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些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着“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针对这一问题,《意见》 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将主观明知恶势力危害性与客观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相结合,准确划定恶势力成员范围,为实现精准打击提供了有力支撑。</p><br><p>实践中对于恶势力团伙的一些特征,诸如“经常纠集在-起”应当如何把握、“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如何计算、“造成较为 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如何认定等,存在着认识分歧。《意见》 对以上问题逐一释明,有效解决了实践中的主要争议,为执法办案提供了明确依据。</p><br><p>《意见》 要求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了区别对待、严惩“首恶”的政策精神,明确打击重,点是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p><br><p>《意见》 强调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没有指控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认定,可仅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裁定。这一程序性规定,充分保证了被告人、辩护人可以及时知晓控审内容、有效行使辩护权利。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意见》 明确,审理上诉案件时,-审判决未认定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审不得增加认定,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可能给被告人带来的不利后果。</p><br><p>扫黑除恶应知应会03第三部分</p><br><p>答: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答: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 为期3年。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p><br><p>答: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要坚持打早打小,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确保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答: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答:三个“事关”:(1)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2)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3)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p><br><p>答:五个“坚持”:(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4)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5)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答: (1)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2)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 -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p><br><p>答:(1)一是查办黑恶势力;(2)二是查办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3)三是查办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的监管责任。答:“扫黑除恶” 与“打黑除恶”,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对工作的广度、深度、力度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 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 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p><br><p></p><br><p>答:(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4)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p><br><p>(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12)黑恶势力“保护伞”。</p><br><p>答:“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恶”是指恶势力,包括恶势力犯罪集团和恶势力团伙。答: (1) 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3)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4) 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p><br><p>答: (1) 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2) 经常纠集在一-起;(3) 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4) 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p><br><p></p><br><p>答: (1) 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2)利用手中权力;(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p><br><p>“扫黑,务尽”勿以“恶小”而不除04第四部分</p><br><p></p><br><p></p><br><p>关于开展扫黑除恶转向斗争的重 要 指 示 精 神时间:2022年6月21日汇报:xxxxxx</p><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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