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九月下旬,盟政协副主席**带领**政协文史委、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相关人员,深入到**、**、**和**县等地,对全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进行了调研。现报告如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是蒙元文化的发祥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富集地区,有多个项目在国家、自治区级“非遗”项目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非遗”项目的发源地中占有重要地位。目前,被录入世界人类“非遗”名录“蒙古包营造技艺”1项;国家级“非遗”名录“祭敖包”、“那达慕”等13项;自治区级“非遗”名录“乌珠穆沁长调民歌”等99项;**级“非遗”名录152项;旗县(市)级“非遗”名录302项。被国家、自治区和**命名了一批传承人和文化之乡,其中有国家级传承人2名(苏尼特左旗“蒙古族长调民歌”传承人莫德格、锡林浩特市“潮尔道―蒙古族和声演唱”传承人芒来);自治区级传承人89名;盟级传承人306名;旗级传承人445名。被命名的文化之乡(基地)36处。具有代表性的有,苏尼特左旗被命名为“乌兰伊德文化之乡”和“印记、绳艺文化保护基地”;苏尼特右旗为“中国骆驼文化之乡”;镶黄旗为“阿斯尔摇篮”、“火不思之乡”; 东乌珠穆沁旗为“全国文化先进地区”、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蒙古族长调民歌之乡”;正蓝旗为“查干伊德文化之乡”;锡林浩特市为“潮尔道之乡”;阿巴嘎旗为“潮尔道文化生态保护区”、“游牧文化生态保护区”、“阿巴嘎黑马写生基地”等。共设立“潮尔道传承基地”、“乌珠穆沁长调传习所”、“晋剧传承培训基地”等传习所传承基地42处。**群艺馆成立了**民族民俗文化协会、锡林郭勒四胡协会、锡林郭勒呼麦协会、锡林郭勒阿斯尔乐团、锡林郭勒马头琴协会、潮尔道协会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和2006年**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6]149号)、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文件下发以来,**的“非遗”保护工作由以往单向选择的项目保护逐步走上整体性、系统性的保护阶段。(一)成立机构、建章立制。2006年,**成立了“非遗”保护办公室,各旗县市(区)也成立了“非遗”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非遗”保护办公室,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保护和研究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2014年,盟群艺馆加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为全盟非物质文化保护的专门机构。进一步加强配套法规建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和制度规范,由**行署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认真组织开展**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工作,切实做好**“非遗”的抢救、保护及传承工作。(二)摸底调查,建立档案。按照国家“非遗”建档的统一标准,从认定登记、整理归类、实物保存、名录存档等方面,规范完善“非遗”建档工作,建立声像档案资料数据库。目前,建立**级、自治区级、国家级“非遗”名录档案302卷,传承人档案445卷,全盟收集实物约500件,文字资料10000万多字,拍摄录像资料近2000小时,图片3万多张;发表理论文章54篇;文本资料747册等,使传统民族文化得到更好的传承和保护。 筹备《第一、二、三批**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典》(汉文版),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文集》(汉文版)及出版《游牧文化之旅》、《巴彦查干敖包祭祀》、《长调》、《阿斯尔》、《牧区生产生活用品美术参考资料》(再版)等。(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普查、保护、宣传工作的开展。**“非遗”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多次深入各旗县市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情况,全面普查,摸清情况,规范管理,采用填表、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边普查,边整理,边建立档案。在“非遗”普查中开展了田野式调查;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向上征求专家的意见,向下走访入户寻求老艺人的珍贵记忆;建立了国家级、自治区级、盟级、旗县级四级名录保护体系,力求合理保护这些珍贵的传统文化。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及宣传活动。一是在普查工作和走访的过程中,对传承人表示极大地尊重和爱护,让他们感受到传承人的地位和价值。二是确立传承人,授予传承人荣誉称号,颁发“非遗”传承人证书及银质徽章,并加大了奖励补助力度。2015年度,**表彰了34名优秀传承人,13个保护单位,鼓励他们带徒学艺,举办了相关传习活动。三是明确“非遗”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将传承人补助经费与工作要求相结合,保障了传承人活动的正常开展。四是通过多种形式对“非遗”传承人进行宣传推广,以文艺演出活动为契机,对“非遗”传承人的技艺进行传播推广;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竞赛、协助各级电视台拍摄非遗项目、传承人技艺专题片,邀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讲解、保护、宣传活动。在中央7套、**电视台《蔚蓝的故乡》栏目、《**日报》、《**晚报》等多家媒体上分别做了**“非遗”专访,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普及和展示活动。 积极发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遗”研究、保护机构及文艺表演团体,开展了“非遗”普查、讲座、培训以及展演展示、传承人技艺展等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2006年以来,**共召开了8次普查工作阶段性会议,在每年的“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中,积极开展展览、展示及万人签名等宣传活动,通过每年举办全盟的**”等传统音乐传承人培训班,让广大群众更多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大影响面,为传承民族文化做出努力。目前,培训人员达400余人次。2008年以来,共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6届。到目前为止,累计展示了15000余件(套)“非遗”精品物件,展出图片150余幅。每届成果展都邀请全盟“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技艺人进行现场展演,吸引观众参与互动,参展的“非遗”传承人及技艺人累计1800余人次,多名传承人代表自治区参加国际国内“非遗”展示展演活动,取得了丰硕成果。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全民保护意识有待加强。目前,社会上对“非遗”还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齐抓共管的合力还没有形成。一是群众对“非遗”知识了解甚少,对“非遗”涵盖的内容也无从谈起。二是“非遗”工作的宣传氛围还欠浓,特别是在一些大型的演艺、节庆活动和各类比赛中,有很多“非遗”类项目的表演和展示,但观众并不了解。三是在“非遗”申报与保护的关系上,认为“非遗”保护工作是文化部门一家的事情,一些“非遗”项目传承方面的根本问题得不到解决,停留于一般程序性的保护。(二)政策法规建设步伐不能及时跟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国家出台《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政策法规后,**一直未能出台实施意见等综合性的相关政策,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制度要求、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等方面有所缺乏。由于政策制度不健全,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申报、轻保护、轻管理、轻开发的现象。(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一些“非遗”技艺属独门绝技,口传心授,往往因人而存,人绝艺亡。目前,由于一些“非遗”传统手工艺制作费工费力,致使参与者不多,传承人匮乏,尤其是年轻一代更是鲜有问津者;还有一些身怀“非遗”绝技的老艺人年事已高,有的子女又不愿学,又招收不到徒弟,这些“非遗”传统技艺也有濒临消失的危险,一些“非遗”传承人在人才资源上已经出现断层。(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专业人才队伍需要加强。各旗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主要以文化机构业务干部为主干,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数量不多,知识储备不足,有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了解不深,大多还停留在文件上,概念不清,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五)项目、资金问题需引起重视。**向国家、自治区申报的“非遗”项目虽然不少,但缺乏“跑”的精神,致使许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会产生明显成效的项目不能落地。虽然已将盟、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两级财政预算,但存在量小、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已实施的项目面临到期,会造成资金缺口。如,**艺术研究所实施的“千校万户”计划,每年为**18所学校各拔款2-3万元,用于聘请“非遗”传承人进校园教授学生“长调”“呼麦”“马头琴”等,此项目将于2017年到期。(六)存在非遗工作与经济、旅游等结合度不高的问题。许多现有的非遗潜在价值没有被看到,已被某些地方利用得很娴熟的文化产业在**还处于探索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经济、旅游等的结合度不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等内在魅力和潜在价值没有真正得到利用。四、几点建议(一)提高全社会“非遗”传承保护意识。“非遗”担负着保持民族文化独特性和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双重职责,它是一种无形的、不可重复的文化现象,是我们民族的血脉。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履行职责,做好组织引领、服务性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各类文博单位的宣传优势,持续普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成果,增强人民群众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并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氛围。(二)制定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相关政策。要立足**非物质遗产保护实际,出台综合性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有地域特色、草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要强化、细化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保护工作,加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要求;建立由宣传部牵头,文化、发改、财政、教育、住建、民宗、旅游、工商联等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等。(三)重视“非遗”传承人的培育。进一步提高传承人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支持社会传承,可通过命名、颁发证书提供资金扶助及制定优惠政策等方式,解决继承人的困难和后顾之忧。同时研究制定继承人的吸引和培养制度,提供优惠条件和政策。管理部门应做好“非遗”项目分类工作,在紧缺、急需传承项目上,实行师带徒的工资待遇和补贴标准,参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盟级“非遗”传承人每年3000元补助,同时把传承项目成效与奖励挂钩,激发更多的年轻人参与“非遗”传承工作。要继续与教育部门合作,制定校本教材,把各地有特色的“非遗”项目纳入中小学校教学内容,进一步强化青少年对“非遗”的认知认同,使学校成为“非遗”传承的重要基地。要与高职、中职院校联合,培养人、出产品。(四)加强“非遗”人才队伍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较多,加强管理必须要有一批热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士。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大力吸收那些真正热心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和文化素质较高的人才,服务“非遗”工作。要采取进修、短训等方式,对现有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以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急需。应参照文物工作者,给予“非遗”工作人员劳保待遇,并配备普查车等必要的设备。要积极鼓励民间专业人士加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传承工作中,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应建立“非遗”传承保护协会、研究会,充分发挥其自律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项目、资金问题。做好**“非遗”项目申报策划工作,要与文化产业、旅游业、教育医疗等结合起来,加大国家、自治区相关项目申报力度,要在陈述、论证环节下足功夫,让更多与“非遗”保护有关的项目落地**,解决无钱做“大事”的问题。要形成对“非遗”传承保护的投入增长机制,并切实解决专项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要设立、增加“非遗”进校园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让已经实施的好方法、好措施能够延续下去。要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六)做好“非遗”的提升转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较为丰富,地方特色浓郁。文化、旅游等部门要充分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整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努力实现从文化资源向文化产品的转化,精心打造文化产品和各种载体,形成具有影响力和品牌号召力的文化产品,提高“酸马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产业化程度,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盟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要鼓励和支持“非遗”传承人大胆创新,使传统手工技艺从自给自足型向市场需求型转变,使其成为群众增收的重要途径。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展演、展示、展览活动,并将其打造成为“富民工程”。要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力争建成集传承保护、研究实践、宣传教育、展演展示、观众体验为一体的“非遗”产业平台、展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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