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议事规则 - 3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 10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行政工作制度 - 13 -对冒领、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 16 -优抚对象抚恤金发放、伤残抚恤人员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损伤残证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流程图 - 17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 18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 20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印章管理制度 - 21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 23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工作制度 - 31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 - 33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36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密工作制度 - 38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干部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 40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健全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局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党组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党组对议事内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党内法规和工作需要,对议事内容目录清单适时进行调整完善。下列事项中,需要提交党组会议议事决策的,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一)传达学习事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党组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及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 (二)重大决策事项 1. 有关退役军人系统内的重要会议、重要政策性文件及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2.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3.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4.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5.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正风反腐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6.局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等事项; 7.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牵头起草的规章制度、实施意见等; 8.年度部门预算有关事项。 (三)重要人事任免 1.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干部动议、推荐、考察、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免以及调整、调动、考核、奖惩、外派工作等事项; 2.市管干部人选推荐; 3.局机关公务员考录(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局下属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招聘; 4.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5.研究提出对局机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时的有关问责意见;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管理事项。 (四)重大项目安排 1.施工、维护、修缮等单项合同投资估算3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项目;2.政府购买服务、批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货物类、工程类等重大事项支出;3.原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 (五)大额资金使用 1.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局工会经费和党费的支出; 2.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非常规性的业务经费支出;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运作。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研究工作时,讲实情、出实招,勇于探索,勇于创新,不回避矛盾,不推诿责任。(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四)坚持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党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三、议事程序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二)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经确定的会议议题由相关部门报办公室汇总。1.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有关部门须在会前充分酝酿,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事项,会前应充分协商,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交党组会议审议。情况不明或存在较大分歧的,暂不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2.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议题,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决策议题,要进行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按规定需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议题在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对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 3.党组会议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原则上不审议临时要求经费、财物、以及人事变动等方面的问题。 (四)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讨论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党组成员。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由负责该项业务工作的部门事先准备书面材料,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局办公室在会前印发党组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 (五)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六)会议研究议题先由议题工作分管领导或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作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然后再进行会议表决。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七)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票制。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书面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实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制。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的,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八)每次党组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报请党组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印发给党组成员、会议列席人员,必要时印发给议定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会议议题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均应存档备查。 (九)党组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十)党组决议实施中,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发出会议决定事项督(催)办通知,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党组书记。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局领导应当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作出说明。四、议事纪律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公开表示反对。 (三)对应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四)如议题内容涉及到党组成员、列席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该人员应主动回避。 (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为了更好地坚持集体领导、实行民主科学决策,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议事程序,特制定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一、议事原则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一切重大事情必须由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做到决策程序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防止和避免决策错误。3、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凡集体决策决定的,任何人无权改变,行动上不折不扣的执行。4、坚持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班子内部的团结协调,班子成员在形成决定后,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组织交办的分管工作任务。二、议事内容1、传达学习上级部门有关指示、规定、要求,审议本单位规章制度,研究制定贯彻执行措施。2、研究制定落实单位各项工作会和要求措施。3、机构设立、调整及人员编制。4、工程分包单位的选定,大额材料供应商确定,重大决策和施工生产、管理工作及党群关系等重大事项。5、本单位基层班子人事任免及干部、职工违纪处分和责任追究。6、干部职工人事分配的确定,工资、奖金调整及人员绩效评价。7、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与表彰奖励。8、重XX全、治安事故,重大突发性事件、灾害的处理,涉及本单位稳定的事件。9、审查单项工程预算、结算,重要工程管理方案。10、年度预算费用确定和预算外重大费用开支及局里规定的有关需研究的大额资金使用。11、对上级的重要主管领导、部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提出的问题。12、其它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三、议事程序1、班子成员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问题,必须事先作好准备,在调查摸底、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意见,以便决策。2、班子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长要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重大事项要提前一天通知班子成员。3、班子成员要主动参与集体决策,经认真思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表明自己的态度。4、作决定时,由于意见不统一,分歧较大,未能做出决定的,会后要进一步调查、分析、交换意见,再次复议,特殊情况也可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四、决议执行 1、领导班子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要坚持执行,不得延误。 2、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班子决定的事,事事有人管,项项有人抓,各负其责,做好本职工作。3、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个人无权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待抚恤行政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优待抚恤行政行为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行为主要指以下三项: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的行政确认;2、残疾军人伤残等级评定过程中的行政行为;3、上级下达的各类优待抚恤资金的再分配。第三条 优待抚恤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具体行政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条件办理。第四条 优待抚恤行政行为应当遵循高效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内,尽量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第五条 优待抚恤工作人员接受现场和电话咨询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涉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确认和残疾军人伤残等级评定的,应告知具体的申报条件、申报地点、申报资料等相关信息。第六条 优待抚恤科应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伤残等级评定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相关资料缺失的,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材料。身份资料或申报要件不足需要退件处理的,应科室人员共同评议,形成评议报告单,相关申报材料留档备查。第七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行政确认,在完成医疗专家组鉴定工作后,应提交局党组会研究,逐一对申报人身份、申报依据、专家结论进行讨论,形成局党组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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