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书记和班子成员)为强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共x自治县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x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地生根。根据中央和省委、省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由县四套班子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签订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一、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责任(一)对分管、联系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执行和及时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结合实际专题研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每年至少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2次,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二)强化党的领导,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县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不折不扣落实上级和县委的决策部署,确保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坚决反对“七个有之”,坚决同危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行为作斗争,严肃查处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三)加强党的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学习党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各项党内法规。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等制度,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以及请示报告等制度。严把选人政治关、廉洁关、形象关,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单位中层干部调配任免工作的规定》(x发〔20xx〕x号),严格审查拟提拔考察对象廉政情况,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四)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巡视整改。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上来,把巡视整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对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全面接受、深化认识、明确任务、强化举措、落实责任,坚决把问题全面彻底整改到位。聚焦问题抓整改,敢于直面问题,按照问题性质和整改要求分类处置,建立整改台账和销号制度,把任务分解到岗、到人,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五)深化作风建设,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发挥“头雁效应”,坚持以上率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三条实施细则精神,准确对标党中央和省委,严防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回潮复燃。认真学习领会习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指示精神,严肃查处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不力,落实“两个责任”不力,不干事不担事、吃拿卡要拖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切实加强分管、联系部门党风政风建设,加大重点部门关键部门监管力度,针对扶贫民生资金、土地征收、农村“三资”管理、教育医疗、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严肃查处吃拿卡要、盘剥克扣、优亲厚友等突出问题。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结合起来,与农村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村霸”及宗族恶势力团伙,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六)加强纪律建设,强化纪律教育。督促分管、联系部门合理设置课程,强化培训效果,把党章党规作为党员干部培训的必修课和科级干部任前必考知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用身边的反面教材现身说法,组织开展预防腐败警示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党员干部知边界、明底线,尊崇党章、严守党纪,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督促分管、联系部门要把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作为最根本的政治担当,敢抓敢管、严格执纪,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理,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县领导干部开展谈话提醒工作情况报送制度的通知》(x廉〔20xx〕xx号),建全谈话提醒工作报送制度,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开展谈话提醒工作,通过开展谈话提醒,不断强化自身“一岗双责”意识,加强对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党内政治生活,使党员干部自觉养成接受监督的习惯。(七)严管班子、严带队伍。坚持挺纪在前,加强对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管理监督,及时了解掌握思想、工作动态和干部群众的评价反映,带头开展廉政谈话谈心工作,严格按照县委办印发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x办发〔20xx〕xx号),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对游走在违纪边缘的干部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对轻微违纪的及时进行诫勉,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防止违规违纪问题演变成违法犯罪。深化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以最大的限度挽救干部。(八)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守并督促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三条实施细则精神,执行党的六大纪律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贯彻集体领导制、民主集中制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管好自己,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九)加强标本兼治、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制度,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通过巡视巡察、监督检查,运用执纪审查的治标作用寻找治本之策,进一步加强案件剖析,查找漏洞,强化调研成果的运用和转化,提出具体的建议,全面补齐制度短板,形成科学有效的体制机制。(十)落实述廉述责制度。督促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围绕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等情况,按要求撰写并向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上报个人述廉述责报告。二、责任期本责任书责任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责任追究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分管、联系的部门存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且纠正查处不力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或县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省委省政府三十三条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出现“庸懒散奢贪”情形的;(四)分管、联系的部门“四风”问题突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五)分管、联系的部门出现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的;(六)疏于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未开展谈话提醒,导致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多发,并引发重大事件的;(七)疏于对分管、联系部门落实主体责任的管理监督,导致导致该党组织领导弱化、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发生重大事件的;(八)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有其他应当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情形。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签订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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