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三个规定”具体指: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概括来说
就是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干预司法,为具体案件说情打招呼,而司法人员自身也不能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如接受吃请、泄露案情等。
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范围
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
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
哪些情形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司法人员范围
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
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范围
特殊关系人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其他人。
中介组织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正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应本规定。
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包括: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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