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文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知识手册》【图片、文字、动画均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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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知识手册》整理时间:2017年7月20日目录第一部分:反腐金句选编 3第二部分:王岐山反腐金句选编 39第三部分:十八大以来常用的100个反腐名词 63第四部分:纪检监察业务名词解释选编 87第五部分:官兵身边的“微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清单 103第六部分:王岐山在人民日报刊发的6篇署名文章 1102014年11月3日,《坚持党的领导依规管党治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 1102015年8月21日,《发挥巡视监督作用 助力全面从严治党》 1212015年10月23日,《坚持高标准守住底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 1312016年7月19日,《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1432016年11月8日,《全面从严治党承载起党在新时代的使命》 1482017年7月17日,《巡视是党内监督战略性制度安排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监督优势》 155第七部分:十八届中纪委二至七次全会工作报告 165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 166聚焦中心任务 创新体制机制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177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193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202全面从严治党 把纪律挺在前面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 224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 249第八部分:十八大以来常用的廉政法规选编 274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2012年12月) 274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10月) 277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7年7月1日修改) 30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31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10月) 339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7月) 37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 382第一部分:反腐金句选编1.要做到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坚决打赢反腐败这场正义之战。 ——2017年1月6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指出 2.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2013年1月22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3.我在这里跟大家语重心长嘱咐,要操这点心,家里那点事有时不经意可能就溜过去了,要留留神,防微杜渐,不要护犊子。干部子弟也要遵纪守法,不要以为是干部子弟就谁都奈何不了了。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处理,而且要从严处理,做给老百姓看。 ——2016年1月12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4.纪检监察机关要防止“灯下黑”,严肃处理以案谋私、串通包庇、跑风漏气等突出问题,清理好门户,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 ——2015年1月13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5.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要让每一个干部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 ——2014年1月14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会上的讲话 6.党的各级组织要敢于较真碰硬,见物见人见细节,从点滴抓起,从具体问题管起,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要坦诚相见、开诚布公,让正常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政治空气的清洁剂,让党员、干部习惯在相互提醒和督促中进步。党的各级组织要拿出滴水穿石的劲头、铁杵磨针的功夫,在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中见常态、见长效。 ——2017年1月6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指出 7.开弓没有回头箭,反腐没有休止符。我们必须保持政治定力,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思感、顽强的意志品质,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持续抓下去。 ——2015年6月26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8.要始终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道德修养,追求健康情趣,把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为官。 ——2015年1月12日,在同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指出 9.对领导干部来说,除了工作需要以外,少出去应酬,多回家吃饭。省下点时间,多读点书,多思考点问题,油腻的食物少吃一点对身体还有好处。 ——2013年1月22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 10.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决不允许搞特权。对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都必须严惩不贷,决不能手软。 ——2012年11月17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11.身边人害我们这些为官者的不在少数,被老婆“拉下水”、被孩子“拉下水”、被身边秘书和其他身边人如七大姑八大姨“拉下水”。 ——2015年1月12日,同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200余名县委书记学员座谈时指出 12.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2015年1月13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13.同学、同行、同乡、同事等小圈子聚会也值得警惕,搞不好就会形成宗派主义、山头主义、小圈子。到党校学习一段时间,同学之间很自然会形成比较好的关系,但如果刻意说我们是党校第几期、是一个班的,称兄道弟,甚至政治上形成一种互相支持的关系,那就不正常了。 ——2013年9月23日-25日,在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强调 14.党内决不能搞封建依附那一套,决不能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那一套,决不能搞门客、门宦、门附那一套,搞这种东西总有一天会出事!有的案件一查处就是一串人,拔出萝卜带出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形成了事实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在党内,所有党员都应该平等相待,都应该平等享有一切应该享有的权利、履行一切应该履行的义务。 ——2014年1月14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15.党内上下关系、人际关系、工作氛围都要突出团结和谐、纯洁健康、弘扬正气,不允许搞团团伙伙、帮帮派派,不允许搞利益集团、进行利益交换。 ——2014年10月8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 1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是新形势下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重要内容,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保证。 ——2015年6月26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发表讲话 17.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着力遏制腐败滋生蔓延势头,惩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着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全面强化党内监督、着力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 ——2017年1月6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指出 18.各级纪委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为全党全社会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 ——2017年1月6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指出 19.经过全党共同努力,党的各级组织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明显增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得到坚决落实,党的纪律建设全面加强,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党内政治生活呈现新的气象。 ——2017年1月6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指出 20.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把我们党建设好。党的十八大对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突出强调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 21.腐败是社会毒瘤。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我们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是深刻总结了古今中外的历史教训的。中国历史上因为统治集团严重腐败导致人亡政息的例子比比皆是,当今世界上由于执政党腐化堕落、严重脱离群众导致失去政权的例子也不胜枚举啊! ——《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 22.工作作风上的问题绝对不是小事,如果不坚决纠正不良风气,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改进工作作风,就是要净化政治生态,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环境。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 23.腐败问题对我们党的伤害最大,严惩腐败分子是党心民心所向,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这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24.党的作风就是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执政党如果不注重作风建设,听任不正之风侵蚀党的肌体,就有失去民心、丧失政权的危险。我们党作为一个在中国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对作风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4年6月30日) 25.我们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永不动摇信仰,永不脱离群众。凡是影响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问题都要全力克服,凡是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病症都要彻底医治,凡是滋生在党的健康肌体上的毒瘤都要坚决祛除,使中国共产党始终同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五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30日),《人民日报》2014年10月1日 26.我们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始终是好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一些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影响恶劣,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人民群众还有许多不满意的地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 27.我们必须看到,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党内脱离群众的现象大量存在,一些问题还相当严重,集中表现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上。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6月18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10页 28.当前腐败现象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1月9日) 29.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党员干部携款外逃事件时有发生。有的腐败分子先是做“裸官”,一有风吹草动,就逃之夭夭;有的跑到国外买豪车豪宅,挥金如土,逍遥法外;有的跑到国外摇身一变,参与当地选举。这些年,我们追回了一些重要外逃人员,但总体看,还是跑出去的多,抓回来的少,追逃工作还很艰巨。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上关于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讲话》(2014年10月9日) 30.纠正“四风”面临反弹压力。我们从抓作风建设入手,制定并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聚焦“四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赢得了党心民心。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习惯很难扭过来,常抓不懈才能防止卷土重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告一段落,对顶风作案的要严肃查处,典型曝光,通报全国。古人讲“以戒为固,以怠为败”。狭路相逢勇者胜,纠正“四风”是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打赢这场斗争。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二○一四年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10月16日) 31.“有功必赏,有罪必罚,则为善者日进,为恶者日止。”不反腐败确实要亡党,真反腐败不仅不会亡党,而且能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使我们党更加坚强、更有力量。 ——《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32.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的责任,就是同全党同志一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使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2012年11月15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0页 33.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 ——《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2012年11月16日),《人民日报》2012年11月20日 34.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经常检查和弥补自身不足。特别是要在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实事求是、推动科学发展、密切联系群众、加强道德修养、严守党的纪律等方面为广大党员作出表率。要严格执行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并落实到制定决策、选人用人等领导工作各个环节。要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厉行工作规程,做到令行禁止,保证中央政令畅通。要严格执行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规定,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弘扬正气、抵制歪风邪气。 ——《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2012年11月16日),《人民日报》2012年11月20日 35.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 ——《严明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2013年1月22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1-132页 36.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是一个空洞口号,而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是党员的权利。但是,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决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决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严明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2013年1月22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2页 37.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八千五百多万党员、在一个十三亿人口大国长期执政的党,管党治党一刻不能松懈。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6月28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49-350页 38.制定纪律就是要执行的。“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党的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遵照执行,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2014年1月14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70页 39.执行党的纪律不能有任何含糊,不能让党纪党规成为“纸老虎”、“稻草人”,造成“破窗效应”。凡是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的行为,都不能放过,更不能放纵。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20日) 40.严明党的纪律。“道私者乱,道法者治。”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去年以来,各级党组织结合教育实践活动完善了纪律规定,加强了执纪问责,效果是好的。同时,从已经查处的大量顶风违纪案件中可以看出,一些党员、干部对纪律规定还置若罔闻,搞“四风”毫无顾忌,搞腐败心存侥幸。因此,在纪律上还要进一步严起来。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10月8日),《人民日报》2014年10月9日 41.党的各级组织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多做提提领子、扯扯袖子的工作,使党员、干部真正懂得,党的纪律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纪律是做合格党员、干部的基本条件。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10月8日),《人民日报》2014年10月9日 42.有纪可依是严明纪律的前提,党的纪律规定要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需要不断完善,确保系统配套、务实管用,防止脱离实际、内容模糊不清、滞后于实践。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执纪职责,拒绝说情风、关系网、利益链,采取管用的措施提高组织管理的有效性,使违纪问题能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这样既有利于防微杜渐,也有利于教育和挽救干部。有的地方和单位有了问题总想捂着盖着,甚至弄得保护错误的力量大过伸张正义的力量,这个问题要认真解决。查处违纪问题必须坚持有什么问题查清什么问题、发现什么问题查清什么问题,不能装聋作哑、避重就轻,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任何人不得隐瞒、简化、变通。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10月8日),《人民日报》2014年10月9日 43.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 ——《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44.各级党委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2012年11月17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81页 45.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有关纪律处分规定,以严明的纪律督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改进作风。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 46.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全党动手。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好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执行责任制,分解责任要明确,检查考核要严格,责任追究要到位,让责任制落到实处。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 47.各级党委要把思想统一到三中全会精神上来,认真落实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举措,自觉接受纪委监督,支持和保障纪委履行职责。这种体制机制改革既是党和人民对各级纪委的信任,更是纪委沉甸甸的政治责任。各级纪委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48.党委的主体责任是什么?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49.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50.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不能明哲保身。自己做了好人,但把党和人民事业放到什么位置上了?如果一个地方腐败问题严重,有关责任人装糊涂、当好人,那就不是党和人民需要的好人!你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好人,在党和人民面前就当不成好人,二者不可兼得。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51.中央提出抓作风建设,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反对奢靡之风,就是提出了一个抓反腐倡廉建设的着力点,提出了一个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的切入点。全党同志一定要从这样的政治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从思想上警醒起来,牢记“两个务必”,坚定不移转变作风,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切实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不断以反腐倡廉的新进展、新成效取信于民,确保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4月19日) 52.为什么要聚焦到“四风”上呢?因为这“四风”是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党内存在的其他问题都与这“四风”有关,或者说是这“四风”衍生出来的。“四风”问题解决好了,党内其他一些问题解决起来也就有了更好条件。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央政治局首先抓改进工作作风,也是这个考虑。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6月18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13-314页 53.解决“四风”问题,要对准焦距、找准穴位、抓住要害,不能“走神”,不能“散光”。反对形式主义,要着重解决工作不实的问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改进学风文风会风,改进工作作风,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担当、敢于坚持原则,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功夫下到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上。反对官僚主义,要着重解决在人民群众利益上不维护、不作为的问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坚持民主集中制,虚心向群众学习,真心对群众负责,热心为群众服务,诚心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整治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反对享乐主义,要着重克服及时行乐思想和特权现象,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两个务必”,克己奉公,勤政廉政,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反对奢靡之风,要着重狠刹挥霍享乐和骄奢淫逸的不良风气,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守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做到艰苦朴素、精打细算,勤俭办一切事情。解决“四风”问题,要从实际出发,抓住主要矛盾,什么问题突出就着重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紧迫就抓紧解决什么问题,找准靶子,有的放矢,务求实效。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6月18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14页 54.解决“四风”问题,要标本兼治,既要治标又要治本。治标,就是要着力针对面上“四风”问题的各种表现,该纠正的纠正,该禁止的禁止。治本,就是要查找产生问题深层次原因,从理想信念、工作程序、体制机制等方面下功夫抑制不正之风。各地区各部门“四风”问题表现不尽相同,有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一点,有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突出一些,什么问题突出就着力解决什么问题。 ——《在河北调研指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的讲话》(2013年7月11日、12日) 55.要坚持对照理论理想、党章党纪、民心民声、先辈先进“四面镜子”,以补精神之“钙”、除“四风”之害、祛行为之垢、立为民之制为重点,推动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作风进一步转变,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树立,基层基础进一步夯实。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20日) 56.抓常,就是要经常抓、见常态。作风建设,重在经常,必须常常抓。风气养成重在日常教化,作风建设贵在常抓不懈,时刻摆上位置、有机融入日常工作,做到管事就管人,管人就管思想、管作风。各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要把班子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紧紧抓在手上,经常分析班子和队伍作风状况,经常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干群关系状况,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在参加河南省兰考县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2014年5月9日) 57.抓细,就是要深入抓、见实招。作风建设,重在抓细节,必须环环抓。老百姓看作风建设,主要不是看开了多少会、讲了多少话、发了多少文件,而是看解决了什么问题。“春江水暖鸭先知”,有没有变化,老百姓体会最深。所以要从细节处着手抓,养成习惯。如果对工作、对事业仅仅满足于一般化、满足于过得去,大呼隆抓,眉毛胡子一把抓,那么问题就会被掩盖。相反,提高标准、从严要求,自然就会看到差距、看到问题。抓住了问题也就抓住了具体。 ——《在参加河南省兰考县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2014年5月9日) 58.抓长,就是要持久抓、见长效。作风建设,重在持久,必须反复抓。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抓好作风建设非一日之功。作风问题往往抓一抓就好一些,放一放就松下来,存在一个很艰难走出来的怪圈。这么多年来,作风问题我们一直在抓,但很多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变本加厉了。症结就是没有抓长,三天打鱼两天晒网,集中抓的时候雷霆万钧,平时则放任自流。所以,作风问题必须抓长、长抓,扭住不放,持之以恒,久久为功。要从体制机制层面进一步破题,为作风建设形成长效化保障。 ——《在参加河南省兰考县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2014年5月9日) 59.营造良好从政环境,要从人抓起,从人做起,也就是要从各级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做起。领导干部要坚守正道、弘扬正气,坚持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要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对上对下讲真话、实话、心里话,绝不搞弄虚作假、口是心非那一套;要坚持原则、恪守规矩,严格按党纪国法办事,不成为不正当社会关系的编织者,绝不搞看人下菜、翻云覆雨那一套;要严肃纲纪、疾恶如仇,对一切不正之风敢于亮剑,绝不搞逃避责任、明哲保身那一套;要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在各种诱惑面前经得起考验,“不以一毫私意自蔽,不以一毫私欲自累”。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4年6月30日) 60.要从解决“四风”问题延伸开去,努力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努力改进学风、文风、会风,加强治本工作,使党员、干部不仅不敢沾染歪风邪气,而且不能、不想沾染歪风邪气,使党的作风全面纯洁起来。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10月8日),《人民日报》2014年10月9日 61.要深入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任何人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 ——《在中共十八届一中全会上的讲话》(2012年11月15日) 62.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关键就在“常”、“长”二字,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我们要坚定决心,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 63.我们要牢记“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的道理,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败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又要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案件,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4月19日) 64.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21页 65.我们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形成了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我们注重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我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说过,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我们用行动证明,我们是说到做到的。 ——《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66.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67.我们说“老虎”、“苍蝇”一起打,有的群众说“老虎”离得太远,但“苍蝇”每天扑面,这就告诉我们,必须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20日) 68.要有忧患意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一年多来,比较一下,已处理了几十个部级干部,比过去多了不少,但不要算这个账,有贪必反,有腐必惩!既然党和国家前途命运交给了我们,就要担当起这个责任。杜甫有诗:“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要把制度篱笆扎起来。放权不是放任,制度要落实,不能是“样子货”。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二○一四年中央巡视组首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6月26日) 69.党面临的最大风险和挑战是来自党内的腐败和不正之风。权力寻租,体制外和体制内挂钩,形成利益集团,挑战党的领导。我们惩治腐败的决心丝毫不能动摇,惩治这一手始终不能软。“诛一恶则众恶惧。”要保持政治定力,持续强化不敢腐的氛围,使有问题的干部及早收手,收敛,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同时也要抓不能腐的制度建设。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二○一四年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10月16日) 70.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不上封顶,凡腐必反,除恶务尽。 ——《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71.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关于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的讲话》(2013年4月25日) 72.巡视工作就是要发现和反映问题。要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问题,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突击提拔干部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关于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的讲话》(2013年4月25日) 73.巡视组要当好中央的“千里眼”,找出“老虎”、“苍蝇”,抓住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落实监督责任,敢于碰硬,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促进问题解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关于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的讲话》(2013年4月25日) 74.要发挥巡视震慑作用。唐代御史韦思谦早就讲过,“不能动摇山岳,震慑州县,为不任职”。巡视就是要形成震慑。对发现的问题,包括党风廉政问题、“四风”问题、干部问题,要把握节奏,分清轻重缓急,但都要纠正处置,件件都要有着落。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二○一三年下半年中央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1月23日) 75.要加强组织领导。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层层传导压力。各省区市巡视工作要落实中央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二○一三年下半年中央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1月23日) 76.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 77.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要从源头上有效防治腐败,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要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依纪依法严惩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13年1月22日) 78.只有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做到依法行政,才能更好地把政府职能转变过来。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在中共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2月28日) 79.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从前些年和最近揭露出来的一些涉及领导干部的大案要案看,其犯罪情节之恶劣、涉案金额之巨大,都是触目惊心的,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简直到了利令智昏、胆大包天的地步!之所以会弄到这个地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一些领域的体制机制还不健全。如何靠制度更有效地防治腐败,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4月19日) 80.要把围绕为民务实清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考核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对已有相关制度进行梳理,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群众认可的,要予以重申,继续坚持、抓好落实,严肃纪律,形成刚性约束;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该修改完善的就修改完善,该废止的就废止,该制定新的就制定新的。要总结新的实践经验,建立新的制度。 ——《在河北调研指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的讲话》(2013年7月11日) 81.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涉及老百姓利益的案件,有多少需要保密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 82.要狠抓制度执行,扎牢制度篱笆,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 83.要完善党内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实行权责对应,坚决反对特权,防止滥用职权。执行党对资源的支配权力很大,应该有一个权力清单,什么权能用,什么权不能用,什么是公权,什么是私权,要分开,不能公权私用。 ——《在参加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2014年5月9日) 84.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下最大气力解决腐败问题,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不断以反腐倡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 85.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2月23日) 86.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87.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88.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 ——《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89.干部廉洁自律的关键在于守住底线。只要能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就能守住党和人民交给自己的政治责任,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线,守住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所有领导干部都必须把反腐倡廉当做政治必修课来认真对待,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依法依纪严惩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13年1月22日) 90.大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我国历史上,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都高度重视道德建设特别是为政者的道德建设。古人认为:“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所以要“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中国历史上形成和留下了大量这方面的思想遗产,虽然这里面有封建社会的糟粕,但很多观点至今仍然富有启发意义。比如,“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克勤于邦,克俭于家”,“儆戒无虞,罔失法度。罔游于逸,罔淫于乐”,“直而温,简而廉”,“公生明,廉生威”,“无教逸欲有邦,兢兢业业”,等等。对此,我们更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使之成为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资源。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4月19日) 91.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社会秩序,不仅要确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而且要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儒法并用,是我国历史上常用的社会治理方式,只有思想教育手段和法制手段并用才能相得益彰。这是因为,法是他律,德是自律,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正所谓“德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反腐倡廉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但从思想道德抓起具有基础性作用。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4月19日) 92.理想信念坚定,是好干部第一位的标准,是不是好干部首先看这一条。如果理想信念不坚定,不相信马克思主义,不相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上不合格,经不起风浪,这样的干部能耐再大也不是我们党需要的好干部。只有理想信念坚定,干部才能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风浪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各种诱惑面前立场坚定,在关键时刻靠得住、信得过、能放心。 ——《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6月28日) 93.干部的党性修养、思想觉悟、道德水平不会随着党龄的积累而自然提高,也不会随着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而需要终生努力。成为好干部,就要不断改造主观世界、加强党性修养、加强品格陶冶。要时刻用党章、用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努力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干事,清清白白为官。 ——《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6月28日) 94.“四风”问题归根结底是理想信念出现动摇所致。“石可破也,而不可夺坚;丹可磨也,而不可夺赤。”必须毫不放松抓好思想政治建设,点亮党员、干部心中的明灯,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防线,坚持“革命理想高于天”,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20日) 95.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和发扬好的作风,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严以修身,就是要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谋事要实,就是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点子、政策、方案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创业要实,就是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做人要实,就是要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对同志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襟怀坦白,公道正派。要发扬钉钉子精神,保持力度、保持韧劲,善始善终、善作善成,不断取得作风建设新成效。 ——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2014年3月9日) 96.作风问题本质上是党性问题。抓作风建设,就要返璞归真、固本培元,重点突出坚定理想信念、践行根本宗旨、加强道德修养。 ——《在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3月18日) 97.没有理想和信仰,不可能为党、为国家、为人民作出牺牲,共产党员应该为理想而奋不顾身去拼搏、去奋斗、去牺牲。同样,奉献有小奉献,也有大奉献。现在,有些人觉得自己公务员收入不高,约束又多,同在企业工作或下海经商相比牺牲了很多,认为这就是奉献了。客观地说,这也是奉献,但这种奉献只是站在个人角度来认识的。我们共产党人讲奉献,就要有一颗为党为人民矢志奋斗的心,有了这颗心,就会“痛并快乐着”,再怎么艰苦也是美的、再怎么付出也是甜的,就不会患得患失。这才是符合党和人民要求的大奉献。 ——《在同中央办公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代表座谈时的讲话》(2014年5月8日) 98.廉洁自律,必须筑牢思想防线,加强主观世界改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党性修养,做到持之为明镜、内化为修养、升华为信条。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我刚当干部时就想明白了一个道理,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干部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当干部。要发财可以合法发财,自己经营,靠勤劳致富、靠能力致富、靠智慧致富,光明正大、理直气壮,这么干不是很好吗?为什么要在为党和人民服务的岗位上戴着假面具去干那些伤天害理的事?!自己的良心难道一点没有发现吗?睡得着觉吗?把这些事情想清楚了,干事自然有底线,自然有高度,自然不会做那些充满了诱惑、可能掉入陷阱、可能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事情。 ——《在同中央办公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代表座谈时的讲话》(2014年5月8日) 99.信念是本,作风是形,本正而形聚,本不正则形必散。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坚定理想信念是根本。我们党以马克思主义为立党之本,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高理想,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这就是共产党人的本。没有了这些,就是无本之木。 ——《在参加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2014年5月9日) 100.思想教育要突出重点,加强党性和道德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党员、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zd思想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用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始终不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要加强警示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真正敬法畏纪、遵规守矩。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10月8日) 第二部分:王岐山反腐金句选编1.要认真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肩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2012年11月1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召开全体党员干部大会时强调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2012年11月30日王岐山在京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时强调 3.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保障民生。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完善长效机制,确保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可持续性。 --2013年1月18日,王岐山在北京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一季度打击侵权假冒和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时强调 4.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着力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切实转变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工作作风。 ——2013年1月21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 5.改进作风必须认认真真抓,持之以恒抓,咬牙做下去,不搞一阵子,防止反弹。 --2013年3月6日6日上午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北京代表团审议时强调 6.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要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教育、医疗等提供良好服务,全面提高农民素质。 ——2013年3月11日王岐山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宁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 7.严肃认真地开展会员卡清退活动,实现自我净化。会员卡虽小,折射出的却是作风建设的大问题,反映的是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次活动标准并不高,既属必要,又具可行,应是大家都能做到的。 正人必先正己,在活动中“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增强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自觉抵御各种诱惑,以实际行动深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以改进作风的新成效积累“正能量”。 ——2013年5月27日王岐山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 8.新形势下党面临着“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党风问题关系党的生死存亡。要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推动“五位一体”建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员干部要心系党的前途命运,以落实八项规定、改进作风的新成效,赢得群众支持,坚定群众对党的信心,巩固党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 --2013年7月8日至10日,王岐山在黑龙江调研指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强调, 9.把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办出特色,确保严肃、准确、及时、权威,架起与群众沟通的桥梁,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水平。 --2013年9月2日,在北京调研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建设时强调 10.要抓住中秋、国庆重要节点,刹住公款送月饼节礼、公款吃喝等不正之风,抓党风促民风,务必保持艰苦朴素的作风,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2013年9月6日在天津市就深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纠正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进行调研时强调 11.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己。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作廉洁自律模范。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确立科学的工作目标,把握好时间尺度,求真务实、量力而行,不急于求成,不做表面文章,少搞“锦上添花”,多做“雪中送炭”。 --2013年10月16日,在北京主持省部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研修班座谈会时强调 12.要突出发现问题,强化震慑作用,不能让有问题的人心存侥幸,不能让腐败分子有立足之地。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要坚持抓早抓小,该诫勉谈话的要严肃认真谈话,对领导干部身上苗头性问题要敲敲警钟,确保巡视成果落到实处。 --2013年10月23日,在北京出席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并讲话 13.一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这得之于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旗帜鲜明、态度坚决、领导坚强有力,得之于全党的共同努力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得之于全体纪检监察干部的辛勤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守责任担当,常怀戒惧之心,牢记“两个务必”,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打造一支过硬的纪检监察队伍。 ——2013年11月22日至23日王岐山到湖北省调研并主持召开部分省市纪委书记座谈会 14.要深刻领会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章规定,加强组织制度创新和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完善党内监督体制。派驻机构要强化监督执纪,提高履职能力。 派驻机构要眼睛亮一点、耳朵长一点、鼻子灵一点,善于监督、敢于执纪,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承担起监督责任。派驻机构是中央纪委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统一整合调配力量,坚守责任担当,忠实履行职责。 ——2013年11月27日王岐山主持召开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组组长座谈会 15.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已经进入攻坚阶段,越是往后,越要坚持标准、狠抓落实,如果整改落实工作大而化之,粗枝大叶,建章立制徒有其表、滥竽充数,特别是不能有效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就会“为山九仞、功亏一篑”。教育实践活动有期限,但贯彻群众路线没有休止符,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16.要加强作风建设制度机制创新,强化制度规范的执行力,使各级领导干部从心底里把党规党纪当成高压线、警戒线,对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使规章制度真正起到防火墙、防波堤的作用。 --2013年12月13日,在听取黑龙江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情况汇报时强调 17.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判断和任务部署上来,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形成有力震慑。 ——2014年3月4日王岐山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的委员并参加分组讨论时强调 18.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要层层传导压力,把责任分解到基层、落实到人。 ——2014年3月5日下午王岐山参加他所在的北京代表团审议时强调 19.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清理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把更多的力量调配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上。 ——2014年3月7日王岐山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审议时强调 20.面对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要把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形成有力震慑,营造不敢腐的氛围。 ——2014年3月9日王岐山参加陕西代表团审议时强调 21.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对自身的监督必须更加严格,执行纪律必须更加刚性。 ——2014年3月11日王岐山参加四川代表团审议时指出 22.今年要全面完成对地方的常规巡视。要紧扣“四个着力”,瞪大眼睛发现问题,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2014年3月15日王岐山出席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时强调 23.党支部书记和党员要发挥好作用,继承和弘扬沂蒙精神,一锹一锹、一镐一镐地干,努力把发展蓝图变成现实。权力就是担当,担当就是责任,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生活纪律,真诚为百姓服务,扎扎实实开展教育实践活动。 ——2014年3月24日至25日王岐山在山东省蒙阴县调研时强调 24.要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坚决查处那些不收敛不收手l、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形成有力震慑,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2014年4月11日至14日王岐山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调研时强调 25.对反映干部的问题线索要认真清理、分类处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形成有力震慑。 ——2014年5月6日至12日王岐山与部分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国有金融机构负责同志座谈时强调 26.增强党的观念,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守责任担当,领好班子、带好队伍。纪委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执纪问责,要聚焦中心任务,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2014年5月14日王岐山到山东省临沂市考察调研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7.完成党的事业最终要靠人,关键是用好干部。对党忠诚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最根本的政治要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牢记使命、不负重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观念,严守工作纪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以铁的纪律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干部队伍。 --2014年5月19日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时强调 28.党员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公”与“私”的问题。现在生活改善了,但是心不能变,不能忘记历史,不能搞“四风”。要长期树立反“四风”的意识,遇事要经常反思是否有“四风”方面的问题。 面对“四个考验”、“四个危险”,要增强执政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机制。要加强震慑,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2014年5月13日在出席指导蒙阴县委常委班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时指出 29.巡视是给党的肌体作“体检”,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要认真落实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逐步实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巡视全覆盖。 ——2014年7月3日至4日王岐山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调研时强调 30.哪里问题集中就巡视哪里,谁问题突出就巡视谁,巡视过后再杀个回马枪,给党员干部以警示,发挥更大威慑力。 ——2014年7月16日王岐山在出席2014年中央第二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时强调 31.作风问题关乎人心向背、关乎党的生死存亡。 --2014年8月25日,在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式上强调 32.党风正则民风淳。改进作风,必须首先抓好党风,以优良的党风带动民风社风。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弘扬真善美、抑制假恶丑,依靠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2014年8月25日,在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式上强调 33.“四风”是长期形成的痼疾顽症,纠正“四风”不可能一蹴而就,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坚持、巩固和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盯住一个个具体问题,以具体问题的突破,带动作风整体转变。要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的正能量,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信号,健全改进作风的长效机制。 --2014年8月25日,在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式上强调 34.入了党,就意味着多尽一份义务,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坚持从严治党,就要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 --2014年10月25日在北京举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时强调 35.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越应心存敬畏,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为首要。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是中华文明的基因,德治礼序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 --2014年10月25日在北京举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时强调 36.谁在这样的形势下仍敢我行我素、依然故我,就要为党改进作风付出代价!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治病树、拔烂树,坚决遏制住腐败蔓延势头,不断加大治本力度,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2014年10月25日在北京举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时强调 37.腐败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危害社会公平正义。反腐败事关人心向背,关乎党和国家事业成败,必须对握有权力的人进行强有力的纪律约束,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保证。 --2014年10月29日在中南海紫光阁会见法国社会党第一书记、欧洲社会党第一副主席让-克里斯托夫·冈巴德利斯一行时指出 38.巡视是党内监督的利剑,是有效、管用的制度。 --2014年11月18日出席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并讲话时强调 39.实现巡视全覆盖就要创新方式方法,使党内监督不留空白。下一阶段工作重点转向专项巡视。专项巡视要害在“专”,可以围绕一件事、一个人、一个下属单位、一个工程项目、一笔专项经费开展巡视。监督不是一阵子,要针对已巡视过的地方或部门杀个回马枪,强化震慑、不敢、知止的氛围。与常规巡视不同,专项巡视要目标清晰,循着问题线索而去,聚焦问题、突出重点、挖深吃透,不求面面俱到。 --2014年11月18日出席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并讲话时强调 40.要以系列重要讲话为思想武器,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部署,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聚焦问题、突出重点、创新方式,让巡视利剑高悬、震慑常在。 --2015年2月11日王岐山出席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并讲话时强调 41.要把群众拥护不拥护、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根本标准,增强党的凝聚力向心力,赢得党心民心。任何公权力都面临被腐败侵蚀的风险,执政党永远会面对与腐败的斗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要有静气、不刮风,持之以恒抓好纪律和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减少存量,遏制增量,以扎扎实实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2015年3月4日,王岐山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的民建、无党派委员并参加讨论时强调 42.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管党治党靠什么?要靠党内规则、严明纪律。与形势和任务要求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理论研究还显薄弱,制度建设理论支撑不足。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纪律建设就是治本之策。依规治党首先要把党规党纪的篱笆扎紧,把领导干部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2015年3月5日,王岐山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北京代表团的审议时指出 43.纪律是不可触碰的底线,规矩是检验对党忠诚的重要标准。讲规矩是内在自觉要求,是对党性的重要考验。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往往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进而违法。从严治党就要执纪必严、动辄则咎,体现纪律的严肃性。日常管理中就体现着一份责任和担当。要抓早抓小,触犯了纪律就要及时处理,决不能放任自流,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要让纪律严起来、落下去,该纪律处分的及时处分、该组织处理的作出处理,发挥纪律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两方面作用。 ——2015年3月5日,王岐山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北京代表团的审议时指出 44.要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在巩固省一级成果的基础上,向地市一级延伸,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今年要突出问责,查处几个典型。对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抓党风廉政建设不敢担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禁而不绝的,对中央巡视组反馈和移交的问题不整改、不查处的,都要坚决问责。 --2015年3月6日,王岐山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福建代表团的审议时指出 45.从严治党不能无原则地一团和气,要耳朵伸长、眼睛瞪大。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手段,是主体责任的具体化。最近,中央政治局审议了巡视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情况的专题报告。要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让利剑高悬、震慑常在。 ——2015年3月8日,王岐山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海南代表团的审议时指出 46.山西发生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教训十分深刻,这个代价不能白付。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看待腐败问题要有历史、哲学和文化的思考。山西人民身上流淌着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血液,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作出了巨大贡献。要唤醒历史记忆,从中汲取力量,把信心重塑起来、把精气神鼓起来。 ——2015年3月10日,王岐山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山西代表团的审议时指出 47.纠正“四风”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一旦反弹,就将失信于民,给党造成更大伤害。说新词儿不能忘记老词儿,改进作风还是必须“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紧盯“四风”新动向新表现,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强化不敢、知止氛围。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以优良的党风带动民风社风。 ——2015年3月12日,王岐山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西藏代表团的审议时指出 48.全面从严治党,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8700万党员的执政党,必须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明确纪律的内涵,密切联系实际、求真务实,把纪律执行到位,真正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敢于担当,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冲着纪律去,领好班子、管住干部、以上率下,实现全方位、全覆盖,既不能光说不干、也不能大轰大嗡。 ——2015年3月27日至28日,王岐山到河南省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强调 49.不正之风和腐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侵蚀干群关系,动摇党的执政之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基层党组织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把准方向、迈出步伐、由浅入深、由易到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基层,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群众利益。 ——2015年3月27日至28日,王岐山到河南省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强调 50.保持坚强政治定力,有静气、不刮风,不搞运动,踩着不变的步伐,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把党风廉政建设引向深入。 ——2015年3月27日至28日,王岐山到河南省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强调 51.“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党纪严于国法。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底线。 ——2015年5月8日至10日,王岐山到浙江省调研,并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市纪委书记座谈会时强调 52.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对执政党而言,这个笼子首先是纪律和规矩。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突出两个重点,一是体现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应把条例中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去除,解决“纪”、“法”不分的问题;二是把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出来、具体化,使党纪特色更加鲜明。 ——2015年5月8日至10日,王岐山到浙江省调研,并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市纪委书记座谈会时强调 53.载着我们党这艘航船胜利前行的“水”,就是广大人民群众。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关乎人心向背,关乎党对人民的承诺能否兑现,检验着党员干部对党的忠诚,必须一把尺子执纪到底、一寸不让。从严治党要敢于担当,具有“眼里不揉沙子”的严肃性、认真劲,切实解决执行纪律失之于宽、松、软的问题。纪委要在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创新执纪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要有“啄木鸟”精神,治病树、拔烂树,保护森林。 ——2015年5月8日至10日,王岐山到浙江省调研,并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市纪委书记座谈会时强调 54.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也没有终极版、只有进行时。要着眼未来、立足当前、立行立改,遵循正确方向,一步步向前迈进。众人拾柴火焰高,要集中全党智慧,把法规修订作为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的过程,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有纪律不执行,党就必然是一盘散沙。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从宽、松、软到严、紧、硬。党委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把党的领导体现在日常管理和监督中,真正担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纪委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2015年7月8日至10日,王岐山在陕西调研,并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座谈会时强调 55.中国共产党是干出来,不是说出来、写出来的。离开了历史责任,没有忠诚干净担当,制度就形同虚设。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就是治本。从善如登、从恶如崩,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从宽、松、软到严、紧、硬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各级党委和纪委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敢于担当、敢于执纪,从小错抓起,动辄则咎,早发现早处置。 ——2015年7月31日,王岐山分别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部分专家学者座谈会,就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时强调 56.《条例》是党章关于巡视工作规定的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离不开责任担当。要密切联系实际,不折不扣贯彻《条例》,强化党内监督,助力全面从严治党。 ——2015年8月17日,王岐山在北京出席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并讲话时强调 57.要创新方式方法,使专项巡视更专、更活、更准,真正实现机动灵活、闻风而动、精准发现。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层层剥笋、深入挖掘,提出治标和治本的对策建议。巡视干部要以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为重,敢于监督、敢于碰硬,保持优良作风,严守巡视纪律。 ——2015年8月17日,王岐山在北京出席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并讲话时强调 58.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 59.要坚持、巩固和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严防“四风”反弹。中秋节、国庆节将至,各级党委、纪委要守住节点、寸土不让,越往后执纪越严,对发生问题的党组织实施问责。要经常抓、抓经常,抓出习惯。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 60.巡视要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利器,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巡视监督做深做细做实,让利剑作用更加凸显。 ——2015年10月23日,王岐山出席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并讲话时强调 61.巡视干部要围绕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发现问题、总结归纳的能力,善于抓住个性、把握共性,掌握历史脉络、把准政策界限,体现政治性、政策性。要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坚持原则、敢于碰硬。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回避制度,严禁跑风漏气、打探消息。 ——2015年10月23日,王岐山出席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并讲话时强调 62.全面从严治党不只是惩治极少数腐败分子,而是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要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盯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从严治党不能空论,要始终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坚持问题导向、见人见事,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纪委要牢牢守住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管党治党要层层传导压力,用问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实。 ——2016年1月6日,王岐山分别主持召开部分省委书记和中央部委党组书记、省区市纪委书记、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及专家学者座谈会,就筹备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谋划好2016年纪律检查工作,听取意见建议时强调 63.反腐败斗争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持续保持遏制腐败高压态势,让人民群众看得见、享受得到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果,不断增强对党的信心、信任和信赖。 ——2016年1月6日,王岐山分别主持召开部分省委书记和中央部委党组书记、省区市纪委书记、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及专家学者座谈会,就筹备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谋划好2016年纪律检查工作,听取意见建议时强调 64.要对已巡视过的地方杀个“回马枪”,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该发现的问题有没有遗漏和巡视整改落实情况,做到件件有着落,释放强烈信号,体现监督的韧劲和严肃性。 ——2016年2月23日,王岐山在北京出席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并讲话时强调 65.对规避组织监督,转入地下的享乐奢靡行为要保持警觉,一俟发现,都要依纪查处,予以通报。要以永远在路上的恒心和韧劲,在纵深拓展中巩固“不敢”,在严格管理、制度创新中营造“不能”。希望政协委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2016年3月4日,王岐山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中共委员并参加讨论时强调 66.只要把党组织建设得更加坚强,党员领导干部忠诚于党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想自己少些、想群众多些,真正敢于担当,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儿、战胜不了的困难。 ——2016年3月6日,王岐山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北京代表团的审议时强调 67.没有离开政治的经济,也没有离开经济的政治。要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把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把中央精神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结合起来,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挺直腰板、充满自信,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五位一体”建设和党的建设的责任一级级压下去、落实到位。 ——2016年3月7日,王岐山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河北代表团的审议时指出 68.脱贫攻坚关键在各级党组织,靠基层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靠党员干部把群众动员组织起来,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真正把中央的好政策落到贫困群众身上。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精准扶贫既要输血又要造血,提高人的素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凡是敢向扶贫资金伸手的必须严肃查处。 ——2016年3月11日,王岐山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贵州代表团的审议时指出 69.要拉长耳朵、瞪大眼睛,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要对照各部门党委(党组)制定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关规定,开展“回头看”,看看是否真正贯彻执行。要带着实际情况、带着具体问题向中央纪委报告,与驻在部门党组织沟通,把握“树木和森林”关系,见事见人见物。 ——2016年4月20日,王岐山出席中央纪委在北京举办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培训班开班式并讲话时指出 70.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执行制度关键在人。党的领导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领”就是率先垂范、引领示范,“导”就是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有没有战斗性。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要把自己摆进去,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2016年6月1日,王岐山在北京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时指出 71.中央部委党组(党委)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责任担当找到症结,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决不能闪烁其辞、语焉不详。要审视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是否真正落实,查找一把手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失职失察的责任,决不能把层层传导压力变成层层推卸责任,只对着下级说事。 ——2016年9月28日,王岐山出席学习贯彻关于巡视工作论述暨中央单位巡视工作座谈会时强调 72.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2016年11月25日,王岐山到北京、山西、浙江就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调研时强调 73.现在不少领导干部政治意识淡漠、麻木不仁,认为违反政治纪律无所谓,只要不拿不贪就是好同志。有的嘴上喊“四个意识”,在会议上对中央大政方针表示“坚决拥护”,但在饭桌上、私底下说的却是另外一套;有的搞圈子文化、码头文化,找官托、搭天线。中央纪委立案审查的领导干部,几乎都存在对抗组织审查的问题,有的还与不正当利益关系人订立攻守同盟,销毁有关证物证据,转移赃款赃物,对党忠诚何在!在党的所有纪律中,政治纪律永远排在第一位。 ——2016年12月2日,王岐山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的讲话 74.纪委要把自我约束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把制度的篱笆扎紧,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回答好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不辜负党的信任和人民群众期盼。 ——2016年12月5日至6日,王岐山在江苏省镇江市调研并主持召开部分省(区)纪委书记座谈会时强调 75.开展扶贫领域专项整治,加大对“小官大贪”、侵吞挪用、克扣强占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查处力度,对那些胆敢向扶贫等民生款物伸手的要坚决查处。加大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整治,决不允许其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侵蚀基层政权。扩大巡察覆盖面,加强对问题反映集中县乡的督查,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严肃问责。 ——2017年1月6日,王岐山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76.全面从严治党,尺子就是党章党规和系列重要讲话 ——2017年3月4日下午,王岐山参加共青团、总工会、妇联、青联界委员联组会时指出 77.在党的领导下,只有党政分工、没有党政分开,对此必须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017年3月5日,王岐山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北京代表团的审议时指出 78.人不自信,谁人信之。我们的自信来自于历史、哲学和文化的思考。希望青海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既要让群众过上富裕文明的生活,又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好养育中华民族的源头活水。 ——2017年3月6日,王岐山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青海代表团的审议时指出 79.查找在本地区的突出表现,准确把握政治生态的“树木”与“森林”状况,把党员领导干部这片“森林”维护好。 ——2017年6月20日至22日,王岐山在贵州省检查纪检监察工作时指出 80.坚决纠正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待扶贫工作、做表面文章的问题,树立起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鲜明导向。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优亲厚友、虚报冒领,雁过拔毛、强占掠夺问题,对胆敢向扶贫资金财物“动奶酪”的严惩不贷。要定期梳理汇总信访举报问题,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查处机制,问题突出、反映集中的要督查督办。对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的,对扶贫工作不务实不扎实、脱贫结果不真实、发现问题不整改的要严肃问责,使脱贫成效让群众认可,经得住历史的检验,确保党的好政策落到实处,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2017年7月3日,王岐山出席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电视电话会并讲话 81.纪委要拉长耳朵、瞪大眼睛,紧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搞数字脱贫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严肃查处基层干部优亲厚友、雁过拔毛、强占掠夺等行为,既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又对扶贫工作失职失责的党委纪委“双问责”,确保中央的扶贫政策和资金项目惠及贫困群众,经得住历史的检验。 ——2017年7月18日至19日,岐山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检查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情况时指出 第三部分:十八大以来常用的100个反腐名词1、【权力寻租】: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即通常所说的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等。2、【温和腐败】:2009年8月4日,《检察日报·廉政周刊》以《“温和腐败”:一个贪官的发明》为题,对云南省麻栗坡县委原书记赵仕永贪污、受贿案作了独家报道。赵仕永说:“那些不给钱就不办事的人是‘暴力腐败’;像我这样,在为人办好事的情况下收点钱,是温和的,所以我说自己是一个温和腐败的县委书记。” 文章一见报,立即引起了媒体的普遍关注,许多媒体还以此为由头发表评论,“温和腐败”一时成为热门词汇。3、【腐败黑数】:指确已发生但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惩处,因而没有计算到腐败案件统计中的腐败官员数量占腐败官员总数的比例。4、【雅腐】:指赠送或接受名贵字画或艺术品的“雅贿”,其中也包括早就是官场潜规则的“官员出书”等。5、【智腐】:指利用新发明、新尝试等方法,如专利申请,以寻求不当利益的腐败现象,主要通过采购与招投标方法从关联公司牟取巨大利益。6、【“一家两制”】:“一家两制”最初是指夫妻二人中,一人在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另一人在民营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现在还扩展到家庭成员之间,父母在行政机关工作,子女自己开办企业,依靠权力谋取利益。7、【打干亲】:《中央第九巡视组向四川省反馈巡视情况》指出,一些干部通过“打干亲”、“打礼”等方式拉关系,利用节日和红白喜事收受红包。所谓“打干亲”就是让孩子认干爸干妈,也就是“攀亲戚”的一种形式。一些贪官热衷于打干亲,以干亲为纽带,别有意图地进行感情投资,与受贿人“合伙经商”、“共分利益”,形成腐败的保护伞。其背后折射出的是官场的“圈子文化”。8、【靠山吃山】:即分管哪个领域,就在哪个领域“开发”寻租空间,这是目前腐败的普遍现象,由此导致土地、矿产等资源配置领域,以及便于权力寻租的工程建设、国企改制等领域,沦为腐败的高发地带。9、【“挂帅不出征”】:指一些部门和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过程中,只会调度、指挥,却不付诸行动,让工作落实变了味、走了调。10、【中梗阻】:指在行政服务过程中,中层管理人员对一些按规定可以批准或办理的事项,因故拖着不作为、迟作为或乱作为,由此引发的“上下热中间冷”、“上下通中间阻”的现象。11、【裸官】:指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12、【国际反腐败日】:12月9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反腐败日。每年的这一天,联合国都会呼吁世界各国举行相关宣传活动,倡导“帮助消除腐败是每个人应尽职责”的理念。该节日的目的在于提高对腐败的认识和对公约在打击和预防腐败方面的作用的认识。13、【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14、【特殊利益集团】:指一些有共同政治目的、经济利益、社会背景的团体和个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共同目的、利益而结成的同盟,具有垄断性、排他性、狭隘性的特点。15、【能人腐败】:能人腐败主要体现在基层腐败当中,一些在上下级和老百姓眼中有担当、有魄力、有能力官员暴露出的腐败问题。腐败分子越来越多由人们印象中无所作为的“庸官”转向“能人”,这是当前我国腐败特点的一个重要变化。“能人腐败”的根源在于权力运行的不规范和监督机制的缺位,提醒我们在选人用人上摆正“德”与“能”的关系,坚持把“德”放在首位,做到再能干的人“德”不行坚决不用。16、【断崖式降级】:是指官员职务被很大程度的降级。虽然这些问题官员没有涉嫌违法犯罪,但是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那些违纪而不违法的官员也有相应的处分,其中降级就是一种。17、【网络反腐】:是指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群众监督新形式,借互联网人多力量大的特点,携方便快捷、低成本、低风险的技术优势,更容易形成舆论热点,成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力补充。18、【带病提拔】: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也称“带病上岗”。19、【小官巨贪】:小官巨贪是指一些底层的官员贪污巨款现象。在很多人看来,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巨贪肯定都是位高权重的大官。殊不知,近些年来,官位不及“七品芝麻官”大的科级、股级干部频现大盗之举,“小人物”已俨然成为各类贪腐大案的“主角”。许多科级贪官的特点是官不大、但长期扎根基层、关系网错综复杂,甚至亦可权倾一方。这些“蚁贪”身在基层,其腐败行为直接危害群众利益,所以对国家的危害很大。“小官巨贪”成为重点打击目标,表明反腐的力度深度。20、【“59岁现象”】:少数领导干部在退休之前放松要求,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这种现象被称为“59岁现象”。21、【“39岁现象”】:近几年,一些地区纪检部门查处的违法乱纪案件中,有一个现象格外引人注意。受查处的县、乡两级领导干部中30至40岁之间的成了“主力军”,越接近40岁,“买官卖官”等违法违纪现象越相对集中。一些群众把这跟人们常说的“59岁现象”对应,称为“39岁现象”。22、【跑官要官】:干部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一种。指一些人通过拉“关系”,走“后门”,处心积虑地谋取官职和权力的行为。可以定义为“为了个人名利、权力,采取以行贿等为主要手段的跑官要官行为”。23、【四风】: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24、【三严三实】:2014年3月9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参加审议时,关于推进作风建设的讲话中,提到“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重要论述,称为“三严三实”。25、【打虎拍蝇】:“老虎苍蝇一起打”的简称。“老虎”喻指位居高层的腐败官员,“苍蝇”则指身处基层的腐败官员。“打虎拍蝇”反映了党中央在惩治腐败这一大是大非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和政策措施,既形象又深刻。26、【专项巡视】:中央专项巡视,是继2013年中央做出“巡视对象不固定”、“巡视组长一次一授权”变革后的又一新部署。它以问题为导向,形式更为灵活,哪里问题多、哪个部门问题多,就往哪投入更多力量,以便发挥巡视和监督的最大效力。27、【会所腐败】:2013年底,中央纪委、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发《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指出,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甚至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严重影响党风政风,带坏了社会风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遵照中央指示,就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提出明确要求。从阻止公共场所的奢侈浪费,到防治私人会所中的隐性腐败,这一举措再次表明了中央反对腐败不断加力的态度和决心。28、【近亲繁殖】:用于领导干部在自己权力范围内任人唯亲。截至2015年6月19日晚,2015年中央首轮巡视26家央企的反馈清单均已出炉,在这26份“体检报告”中,出现了诸如以近亲繁殖等一批“巡视新词”。张周《步履艰难的中国》第十章:“某省一位县委书记说,由于多年的近亲繁殖,如果查处一个科级干部,就会得罪半个县城。”29、【塌方式腐败】:塌方式腐败是指短期内出现的一定范围内的系统性腐败问题。即“一窝黑”、“一班蛀”的案件。如山西腐败系列案件类似的,短期内出现的系统性腐败问题。 此类腐败不仅败坏了政治生态,还严重损害了各级政府、党形象,损害了群众的利益。30、【铁帽子王】:吕新华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说,在反腐斗争中,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绝不封顶设限,没有不受查处的“铁帽子王”。铁帽子王是指世袭罔替的王爵,它源于满清的封爵制度,铁帽子王比一般的亲王享有更优厚的待遇和特权。反腐倡廉环境下,指不受查处的特殊人。没有不受查处的“铁帽子王”,展示了反腐的决心。31、【压倒性态势】:2016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016年工作汇报,研究部署201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比2016年年初“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的判断,此次政治局会议作出新判断,“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32、【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33、【较真碰硬“三见”】:见物见人见细节。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党的各级组织要敢于较真碰硬,见物见人见细节,从点滴抓起,从具体问题管起,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34、【标本兼治】: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标本兼治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一贯要求。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十八大以来,从落实八项规定抓作风,到“老虎”、“苍蝇”一起打,再到明确提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向着高标准努力,守住纪律底线,一条从治标走向标本兼治的路径,正越来越清晰地展现在世人面前。35、【拒“三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党员、干部要不断提升人文素养和精神境界,去庸俗、远低俗、不媚俗,做到修身慎行、怀德自重、清廉自守,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36、【永远在路上】:“永远在路上”这一提法,彰显我党反腐不松紧的坚定决心。《永远在路上》是由中央纪委宣传部、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的大型电视专题片。37、【党委不作为】:2015年5月10日,中央纪检监察网站上刊载“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之五”提及“党委不作为”。文章指出,“如果省区市党委不作为,不把腐败遏制在基层,让有问题的人逐级提拔,最后就会把问题全部推给中央。在反腐败问题上,只靠中央抓,那能抓得过来吗?”38、【利剑作用】:利剑作用主要是指巡视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对31个省区市、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金融机构,做了一次“拉网式”的体检,发挥了巡视利剑作用。39、【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靠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王岐山同志在浙江调研时强调,要唤醒党章党规意识,推进制度创新,修改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对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践深刻总结后得出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论断,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治本之策。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要强化全员的组织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强化纪律的刚性约束,强化监督执纪问责。40、【走后门】:走后门,比喻通过托情或利用职权等不正当的途径谋取通融或利益。现在所说的“开后门”或“走后门”,指用不正当的手段,以达到某种政治的或经济的目的。41、【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42、【“四不两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9月建立并实施的一项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制度,也是一种工作方法,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43、【四个着力】: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紧紧盯住,防止反弹;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44、【领导干部“四讲”】: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45、【天网追逃】:天网行动是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部署开展的针对外逃腐败分子的重要行动,综合运用警务、检务、外交、金融等手段,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捕一批腐败分子,清理一批违规证照,打击一批地下钱庄,追缴一批涉案资产,劝返一批外逃人员”。46、【全面从严治党】:2014年12月,在江苏调研时强调,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对于管党治党来说,“全面”二字至少包含三个层面。一是内容无死角,涵盖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各个领域。二是主体全覆盖,从严管党治党不仅是党中央的责任,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贯彻从严治党要求。同时,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意味着一把手不仅仅“独善其身”,还要把班子成员管好。三是劲头不松懈,要把从严治党常态化、制度化。47、【打铁还需自身硬】:在与中外记者见面时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发人深省。打铁还需自身硬是一句中国传统白话,人们常挂嘴边;如果文雅一点,可以换句孔子之言即“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倘若说得再具体一点,则可如明代政治家钱琦在《钱公良测语》中所云:“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须自成。”凡此皆一个意思,讲的是官员自身素质的极端重要性。48、【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更要过硬,要用严明的纪律管住自己,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49、【严防“灯下黑”】:谁来监督纪委?这个问题,十分尖锐,有很强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对此非常重视,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总书记明确指出:各级纪委要解决好“灯下黑”问题,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你们是查人家的,谁查你们?这个问题要探索解决。50、【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什么是“妄议中央”呢?中纪委回应: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中纪委的机关报还提到,党员在微信“朋友圈”也不能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已列入违反政治纪律“负面清单”,规定该类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51、【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这句话其实是对反腐基本方针的一个补充。正确的理想应该是:十八大以前有贪腐,发现就会被查,如果“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则不但要被查处,还会罪加一等。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这句话,亮出了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贪、反腐的决心。十八大必将成为我国反腐力度的一道分水岭、一道光耀国史、党史的里程碑。52、【廉政风险点】:指在工作和生活中从廉政建设的角度,各个环节、部位可能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可能存在的向坏的方向发展的可能性或危险。53、【培植私人势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54、【纪律审查】: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纪律审查”一词全面取代了“办案”、“查办案件”的提法。从“查办案件”到“纪律审查”,不是简单的称谓变化,意味着对党章规定的回归,对本职工作的聚焦;意味着理念观念的变化,方式方法的创新;意味着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惩就是治、治标与治本的有机统一。称谓变化的背后,是认识和内涵的深化,是惩腐力度的加大和工作标准要求的提高,体现了纪委职能的重大转变。55、【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56、【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在解读政策时指出,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57、【欺骗组织】:身为党的干部,必须对党诚实。在一段时间里,一些党员干部把“个人有关事项”当成个人隐私,在外经商办企业、把老婆孩子都送到国外、手持几个身份证或几本港澳通行证或者绿卡,等等,什么都不跟组织讲,独来独往、天马行空,完全不把组织当回事,也不把自己当组织的人。对党藏着掖着,不仅违背了入党誓言,而且迟早要出事。北京市从2014年开始,对拟提拔和转任重要职务的市管干部人选,全面抽查核实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3名不如实申报的拟提拔干部人选,在区县领导干部调整中被停止提拔任用。58、【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59、【有纪必执、有违必查】:指出,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这一论述,彰显正风肃纪的坚定决心。60、【带电高压线】:强调的是发挥纪律的作用。指出,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61、【咬耳朵、扯袖子】: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如果开始就咬耳朵、扯袖子,在执纪方面抓得很紧,可以让多少人避免违法?过去形成了这么一种现象,就是不到违法的程度大家都可以“包容”、“宽容”,到了违法就由他去吧。这是对党和干部不负责任的表现。62、【回头看】:“这是十八大以来巡视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的又一重要创新。”中央纪委秘书长杨晓超指出,通过“回头看”可以发现新问题,挖出根源,促进见底,体现党内监督的韧劲和严肃性。实践证明,开展“回头看”非常及时、十分必要。63、【政治巡视】:政治巡视从对象上来说,巡视的不是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哪个监管机构、哪家企业,而是那个地区、部门、单位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 政治巡视从内容上来说,就是要从政治上看问题,聚焦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以及选人用人,看看被巡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得够不够、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不强,是不是坚定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不是在管党治党上体现“严”的要求。64、【捉蚊子】:2015年6月2日人民日报评论版《要“打虎拍蝇”也要“捉蚊子”》指出,各地正在进行的“打虎拍蝇”行动可谓掀起“九级风浪”,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反腐高压态势对一些村级“蚊子”似乎影响不大,一些村官利用监管漏洞,插手工程建设,贪污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甚至从贫困群众“口中夺食”。更令人咋舌的是,有的村官还态度蛮横:“我就是个农民,能把我咋样?”65、【落马】:落马,原指落下马鞍,或打仗失败。现多用为网络流行语,指官员因为贪污、受贿、内幕等丑闻披露而遭到撤职调查。66、【精神上的“钙”】:指出:“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这段论述,把人的生命元素“钙”引入政治生活领域,高度概括了坚定理想信念的重要意义,科学分析了信仰迷茫的严重危害,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理想信念对于矢志不渝地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巨大作用。67、【“链条式”腐败】:部分央企领导人员背靠企业这棵“大树”,通过子女、亲属或其他关系人大行关联交易,只要手里有权力有资源,都能通过花样百出的关联交易实现利益输送。2015年2月初至1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陆续公布2014年中央巡视组第三轮专项巡视反馈情况,其中包括南航、中石化等8家中央企业。加上之前巡视的中储粮、三峡集团、中粮集团、一汽集团,中央巡视组在两年内累计对12家央企进行了巡视。从巡视反馈情况来看,这些企业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大行其道,“链条式腐败”成为共性问题。68、【“共腐关系圈”】:区域性腐败和领域性腐败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共存,体制外和体制内挂钩,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同在。2014年,贪腐案件高密度曝光,区域性腐败、系统性腐败、家族式腐败、塌方式腐败的背后,是关系错综复杂、利益盘根错节的“共腐关系圈”。69、【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顾名思义就是反腐没有例外,对腐败行为零度容忍。70、【舌尖上的浪费】:中国人在餐桌上浪费的粮食一年高达2000亿元,被倒掉的食物相当于2亿多人一年的口粮。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还有一亿多农村扶贫对象、几千万城市贫困人口以及其他为数众多的困难群众。这种“舌尖上的浪费”引起人们的关注。“舌尖上的浪费”有民间的,更有官场的。人们去餐馆吃饭,点完的饭菜吃不完就直接废弃在饭店;同时,公款吃喝之风盛行,大行其道。“舌尖上的浪费”见诸网上后,中央高层对此非常关注。就新华社一篇内参报道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格落实各项节约措施,坚决杜绝公款浪费现象,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随后,多地掀起了学习重要批示精神、采取严格措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高潮。71、【贺卡禁令】:2013年10月31日,中央纪委发出《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一纸禁令,短短400多字,却广受瞩目。“公款贺卡”是公款浪费的一个注脚。近些年来,每逢元旦、春节,精美的贺年卡、豪华的年历等,常在公款“包办”之下,频繁穿行于一些部门、单位和机构之间,风风光光旅行、扎扎实实浪费,还牵扯领导干部不少时间精力。贺卡虽小,但‘针尖大的窟窿能透过斗大的风’,隐藏在其背后的,是“四风”问题,它既反映了形式主义,又助长了奢靡之风,必须立说立行,立查立改。“贺卡禁令”就是要通过抓小治大,严禁公款浪费,回应干部群众关切。一张小小贺卡的变化,彰显的是中央正风肃纪的坚定决心。72、【封闭式权钱交易】:封闭式权钱交易,是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反馈意见中的“热词”。“封闭式权钱交易,就是民间说的‘官官相护’。73、【廉洁建设】:在十八届六中全会新闻发布会上,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表示,“只要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我们党建设好,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有了根本保障”。之后,“党风廉洁建设”一词被多次提及。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提出“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有观点认为,由党风廉政建设到党风廉洁建设的表述变化,意味着廉洁将不仅仅是“党”“政”两个系统的工作,更将拓展到所有的公职范围。换句话说,反腐败将不仅是政党内部的事情,更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的职责与风气所在。74、【家风败坏】:“一人当官、全家腐败”的事例不胜枚举。有的主政一方,爱人孩子经商办企业,包揽工程、批发项目,套取巨额利益;有的搞“一家两制”,“前门当官,后门开店”,家人跟着一起大发横财,自己成了“权钱交易所所长”……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家族式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家风败坏已成为领导干部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75、【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2015年3月6日,在参加江西代表团审议时说:“要重视基层风气问题,下大气力整治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不良行为,对随意插手基层敏感事务、截留克扣基层物资经费、处事不公、吃拿卡要、侵占群众利益等问题,必须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要着力净化政治生态,营造廉洁从政良好环境。要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下大气力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使领导干部受到警醒、警示、警戒。要加强对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彻底改变对干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现象。”76、【有权不可任性】:“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2015年3月5日,**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国家行政机关拥有职权的公务人员都要秉承“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授权必须为”准则,做到依法行政,不能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而肆意妄为,否则必将受到历史的审判、法律的惩罚、良心的谴责。77、【猎狐专项行动】:猎狐2014专项行动(简称猎狐2014)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署执行的追捕逃亡到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的中共贪官的专项行动。猎狐从字面理解是“逮捕狐狸”,巧妙地把贪官比喻成狡猾的狐狸。该行动自2014年7月22日起到年底结束。78、【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照镜子,主要是以党章为镜,对照党的纪律、群众期盼、先进典型,对照改进作风要求,在宗旨意识、工作作风 、廉洁自律上摆问题、找差距、明方向。正衣冠,主要是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勇于正视缺点和不足,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敢于触及思想、正视矛盾和问题,从自己做起,从现在改起,端正行为,自觉把党性修养正一正、把党员义务理一理、把党纪国法紧一紧,保持共产党人良好形象。洗洗澡,主要是以整风的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清洗思想和行为上的灰尘,保持共产党人政治本色。治治病,主要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区别情况、对症下药,对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提醒,对问题严重的进行查处,对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79、【山头主义】:2014年10月30日,中央巡视组陆续向上海、河北和江苏等三地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情况。在中央巡视组反馈中首次出现抵制“山头主义”的字眼。中央巡视组向河北省指出,个别领导干部搞团团伙伙,并与企业老板结成利益纽带的现象值得关注。建议河北省严格党内生活,坚决抵制政治上的自由主义、山头主义,有针对性地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产生的危害:有的喜欢当家长式的人物,把个人等同于组织,重大决策既不科学又不民主,搞“一言堂”;有的各自为政,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把下属变成自己的“家臣”,内耗严重,形不成合力;有的只对领导个人负责而不对组织负责,把上下级关系搞成人身依附关系。80、【抓早抓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强调,“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抓早抓小,意思是将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初始状态。81、【踏石留印、抓铁有痕】: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2014年9月22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作风是否确实好转,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他强调,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让人民群众不断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原意是指人抓到一块钢铁也能留下较深的印痕。此处形容做事情不达目标不罢休,有坚持到底,做就要做好的精神。82、【北京反腐败宣言】:北京反腐败宣言,是2014年APEC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的一项反腐败合作宣言,并成立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旨在与亚太各国加大追逃追赃等合作,携手打击跨境腐败行为。83、【红色通缉令】:红色通报是最著名的国际通报,俗称“红色通缉令”,由经办国国际刑警中心局局长和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秘书长共同签发。它是应特定国家中心局的申请,针对需要逮捕并引渡的在逃犯作出的一种通报。具体又分为要求对逃犯进行起诉的红色通报和要求逃犯服刑的红色通报。逮捕证或者判决书是申请国在申请红色通报时须提交的必备文件。84、【利益输送“黑洞”】:在债券市场等行业,由于从业机构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监管不够到位等原因,“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等职务犯罪多发,涉案金额巨大,手段缜密难查。85、【“五看”的尺子】: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二十字”好干部标准。在具体工作实践中,选任干部要重点看党性、看作风、看实绩、看操守、看民意,用“五看”的尺子比一比,量一量,真正看准选好。86、【五个比如】: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口无遮拦、乱评妄议,自由散漫、目无组织,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说情拉票、跑风漏气。87、【七个有之】:任人唯亲,排斥异己者有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者有之;收买人心,拉动选票者有之;封官许愿,弹冠相庆者有之;匿名诬告,制造谣言者有之;自行其是,阳奉阴违者有之;尾大不掉,妄议中央者有之。88、【关键少数】:指领导干部。2015年2月2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在中央党校开班,在开班式上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89、【四大考验】: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90、【四种危险】: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91、【心中四有】: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92、【两面人】:表里不一、欺上瞒下,说一套、做一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事实上,有一些政治上的“两面人”危害性更大,他们嘴上拥护中央政策,暗地里尸位素餐、敷衍了事,有的甚至公开对抗,最后中央的好政策落不了地,群众得不到实惠,极大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93、【好人主义】:顾名思义就是谁也不招、谁也不惹的处世哲学,虽说听起来仿佛是与世无争的 好人主义 生活、本本分分的做人,但实质上并不是这样。好人主义不好,一害党、二害同志、三害本人,其实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歹人主义。 好人主义的本质是讨好、得好。好人主义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是背道而驰的。94、【尾巴主义】:放弃领导,迎合落后分子的错误意见的思想和行为。95、【为官不为】:为官不为,是指一些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是非面前不表态,矛盾面前不敢上,风险面前不敢闯,失误面前不担责,歪风面前不敢斗的行为。96、【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所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是某些领导干部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目的和利益,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不惜利用手中权力而搞出的劳民伤财、浮华无效却有可能为自己和小团体标榜政绩的工程。97、【钉钉子精神】:干事业好比钉钉子。钉钉子往往不是一锤子就能钉好的,而是要一锤一锤接着敲,才能把钉子钉实钉牢。钉牢一颗再钉下一颗,不断钉下去,必然大有成效。干事业何尝不是如此?一个单位、一个地区面貌的改变,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而需要沿着正确的目标久久为功、持之以恒。98、【捉蚊子】:2015年6月2日人民日报评论版《要“打虎拍蝇”也要“捉蚊子”》指出,各地正在进行的“打虎拍蝇”行动可谓掀起“九级风浪”,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反腐高压态势对一些村级“蚊子”似乎影响不大,一些村官利用监管漏洞,插手工程建设,贪污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甚至从贫困群众“口中夺食”。更令人咋舌的是,有的村官还态度蛮横:“我就是个农民,能把我咋样?”99、【反贪总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主要针对的是公务员及其他政府工作人员,是司法机关。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调整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机构,整合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100、【信访举报】: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是社会公众对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形式。人民群众是反腐败的力量源泉,纪检监察系统信访举报工作期待您的参与和支持。第四部分:纪检监察业务名词解释选编1.【三项主要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党的十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这三项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五项经常性工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2.【行政监察】: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 3.【三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强调,各级纪委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用铁的纪律打造纪检监察队伍”。“三转”的提出,是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对纪委职能作用的重新定位,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具体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委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向和原则。 4.【十六字反腐方针】: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的,内容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5.【惩防体系建设】:是中央提出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简称。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 6.【惩防体系建设六项任务】:指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中的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 7.【政风行风评议】: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来自社会各界代表,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行政执法、经济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部门和行业风气,在全面深入的调查、分析、归纳的基础上,进行公开评议,作出评价。 8.【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指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9.【两个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10、一岗双责】:“一岗”就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认真履行管辖范围内廉政建设的直接领导责任。 11.【五个亲自】:指党政正职要亲自组织分解当年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一个成员的具体责任和各牵头单位、协办单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亲自主持召开两次以上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听取班子成员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研究和安排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阅批重要的信访件,解决一、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亲自检查一至两个下属单位执行责任制的情况,对需要追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亲自主持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至少参加一个下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12.【三个抓好】:指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自己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的落实;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解决。 13.【三个必须】:指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牵头单位必须结合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从自己的业务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作出具体安排,真正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必须与各协办单位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尤其是责任追究问题。 14.【两个确保】:指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协办单位要明确协办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责任主体工作到位;结合自己的管辖范围、业务特点、确保协办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15.【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廉政谈话这种形式,及时提醒,早打招呼,进一步筑牢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16.【三重一大】: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制度。 17.【“二十四字”办案方针】: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18.【立案】: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对受理的检举、控告材料经过初查后,认为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19.【归口办理】:指接待信访过程当中,根据写信上访人所属系统和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业务归属,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20.【联名信】:指3人以上署名联合反映共同问题的信件。 21.【党务公开】:指即通过会议、文件、媒体等多种形式,逐级和及时地向党员通报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情况;规范“先党内、后党外”制度,坚持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发动,从而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2.【政务公开】:是指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 23.【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村民群众利益的事务的活动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它是农村村务管理的重大改革,适应了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它一诞生便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推广。村务公开是人民群众评判农村党风政风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政权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基础性工作。 24.【函询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以函询方式向党员领导干部了解核实有关问题和情况,并要求其作出书面回复的一项监督措施。 25.【收支两条线】:即对国家机关行政性收费、罚没款收入等实行预算管理,做到收是收,支是支,是一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26.【三资】: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金、资源。 27.【效能监察】:指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及其效率、效果的监督检查。其重点是依法监督、惩戒、纠举监察对象违反职责和行政法规、制度、命令、工作程序紊乱的问题。运用监察部门特有的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检查管理中的问题,落实到人的行政行为或管理行为,促进勤政建设。效能监察是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是高一层次的管理和监督。 28.【两规】:是指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29.【两指】:是指要求有关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30.【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31.【“大宣教”格局】:指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展所长,广大干部群众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其精神实质是在党的领导下,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各展所长,齐心协力,全党全社会一起动手,“大家”共同来抓,形成整体合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共同夯实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这个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从而最大限度地教育和保护干部。 32.【廉政文化】:是人们关于廉洁从政从业的思想、信仰、知识、行为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评价的总概括,从根本上反映着一个阶级、一个政党的价值观及其执政理念、执政目的和执政方式,是人们廉洁从政从业行为在文化和观念上的客观反映。 33.【廉政文化“六进”】:即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 34.【廉政风险】:指党风廉政建设领域中可能发生腐败的风险,主要是指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干部不能廉洁自律而产生的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和岗位职责风险等。 35.【思想道德风险】:指因私欲、私利等自身思想道德偏误或因亲情请托等情节,可能造成个人行为规范或职业操守发生偏移,行政管理行为失控,或授意他人违反职业操守,导致行政行为结果不公正不公平,行政行为对象利益受损或不当得益,构成“以权谋私”等严重后果的廉政风险。 36.【岗位职责风险】:指由于岗位职责的特殊性及存在思想道德、外部环境和制度机制等方面的实际风险,可能造成在岗人员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或不作为,构成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严重后果的廉政风险。 37.【业务流程风险】:指权力运行程序中在关键环节和衔接过程中存在的廉政风险。 38.【制度机制风险】:指未能根据改革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需要,及时完善和认真执行各项制度,造成部分制度可操作性不强,贯彻落实不到位;部分机制缺乏相互支撑、相互制约,约束力和监督力的作用不明显,不能形成有效常规化的工作措施。 39.【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指将风险管理理论和质量管理方法应用于反腐倡廉工作实际,针对党员干部日常工作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或正在演化中的腐败问题,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措施,依托计划、执行、考核修正的PDCA循环管理机制,对预防腐败工作实施科学管理的过程。通俗地讲,就是查找出党员干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廉政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在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对廉政风险实施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40.【首问负责制】: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接待、解答、受理或者引导办理有关事项,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处理的责任制度。 41.【一为主两报告】:指纪检监察部门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42.【单独派驻、归口派驻】:单独派驻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部门,单独设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归口派驻是纪检监察机关对业务相近、相关或者系统规模小、监督对象少的部门,归口设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43.【两个为主】:指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44.【两个覆盖】:指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45.【四大危险,四大考验】: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四大危险指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四大考验指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 46.【“四大纪律、八项要求”】:2004年1月,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特别强调,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要公道正派,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47.【八种良好风气】:一是要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努力在建设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社会中走在前列,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转化为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能力;二是要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时刻摆正自己和人民群众的位置,在思想感情上贴近人民群众,下大气力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下大气力做好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多办顺应民意、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实事;三是要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步一个脚印地把我们的事业推向前进,使各项政绩真正经得起实践、群众、历史检验;四是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牢记“两个务必”,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带头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带头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各项工作中都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真正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用在刀刃上;五是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中央大政方针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党和国家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同时善于把中央精神与地方和部门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六是要发扬民主、团结共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共同推动形成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局面;七是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八是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48.【八项规定】:一是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二是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三是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四是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五是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六是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七是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八是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49.【贪污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50.【受贿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51.【行贿行为】: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52.【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53.【非法占有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54.【介绍贿赂行为】:是指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 55.【大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56.【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反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7.【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8.【党纪处分的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59.【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0.【签字背书】:是由监管责任人在核查报告上签名后上报,以利监督和责任的担当。 61.【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 62.【主要领导末位表态】:指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时,党政主要领导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须在班子其他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后再提出意见,并经表决后作出决策。 63.【两规范一提高】:指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政务服务、提高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 64.【述职述廉】:指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向党的委员会和干部群众,报告自身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等方面的情况,接受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并针对评议或测评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制度。 65.【廉政约谈】:指对属于廉洁自律范围内的一般问题或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错误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或错误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能认真改正错误,免予党政纪责任的违纪行为;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纪检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问题,均可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委托相关的组织实施廉政约谈。 66.【层级监督】:指基于行政系统上下级隶属关系而实行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中最经常、最主要、最有力的监督形式。 67.【党内监督】: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专门的监督机关和党员,按照宪法、法律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进行的监督。 68.【廉政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在从事行政公务活动中是否廉洁奉公,有无利用行政职权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69.【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的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投诉请求,并由这些负责人或者工作部门予以处理的活动。 70.【行政处分】: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给所属的有轻微违法或违纪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同时又是被处分人的行政责任的体现形式之一。 71.【舆论监督】:是指公民通过新闻传媒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物的批评、建议,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是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 72.【监察对象】: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73.【初核初查】: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 74.【一案双查】:指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75.【透明国际】:即“国际透明组织”,是一个非政府、非盈利、国际性的民间组织,透明国际立场中立,不依附于任何政治党派,所作的全球反腐败报告每年发布一次,目的是提高全球各界对腐败危害性的认识,督促各国积极采取相应对策。衡量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腐败状况,“透明国际”是以CPI(清廉指数)和BPI(行贿指数)构成的腐败指数来进行评估的。第五部分:官兵身边的“微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清单一、党委、纪委落实“两个责任”方面(5条)1.贯彻落实习主席和军委关于加强基层风气建设决策指示不坚决不认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重表态、轻落实、行动不对号,打折扣、搞变通、执行不到位,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2.对“两个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没有把作风风气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对错误思想和作风不批评、不斗争,对基层“微腐败”问题不管不问、见“微”不怪。3.党管党员、党管干部宽松软,原则性战斗性不强,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党委领导作风形象差,表率作用发挥不好。4.监督执纪不严格,不敢较真碰硬,对倾向性问题、官兵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纠治不力,对上级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彻底,对“微腐败”问题“微处理”,追责问责不认真不严肃。5.发生事故、案件和作风风气方面违规违纪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弄虚作假、包庇袒护、抹平漂白。二、领导机关改进作风方面(22条)6.机关作风不严不实,“五多”问题突出,服务基层意识不强,推诿扯皮、办事拖沓。7.厉行节约制度规定不落实,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讲排场、比阔气,不计成本、不讲效益。8.接待上级工作组超标准安排食宿,违规喝酒、上高档菜肴,增配生活、洗漱用品,摆放香烟、水果等。9.以虚增接待次数、人数和主副食品、厨卫用品采购数量价格等方式,报销冲抵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等开支。10.采取虚列物资采购、工程项目、会议培训、办公耗材、车辆维修等方式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用于违规接待、请客送礼、走访慰问、发放福利。11.借重大节日、庆典活动等时机,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慰问金、纪念品。12.违规用公款购买发放或赠送烟花爆竹、花卉绿植、月饼等年货节礼。13.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评审费、授课费等劳务费。14.为配发军用手机人员报销通信费,以随工资发放或购买充值卡等方式核销个人通信费。15.虚报虚增航海、飞行、值班时间,虚报冒领岗位津贴、误餐补助,变相发放福利。16.违规配备、购买和接受赠予车辆,豪华装饰车辆,擅自启用停驶封存车辆。17.违规借用下属单位和有业务往来单位车辆,违规租用地方车辆。18.超标准、超范围使用或违规占用公务员、司机等公勤人员,长期占用、借用基层官兵。19.违规确定办公用品集中采购商、车辆定点维修厂商、副食品供应商。20.侵占、私分慰问金、慰问品。21.领导干部违规开“小灶”,购买高档主副食品和成品菜肴,伙食费用超标准。22.训练指导思想不端正,党委议训制度不落实。23.随意降低训练标准和难度强度,危不施训、险不练兵,消极保安全。24.演习演练编脚本、搞预演,念稿子、背台词、搞摆练,露脸出彩、护短遮丑。25.考核评估走过场、搞平衡,比武竞赛拼凑训练尖子、弄虚作假。26.说假话、报假情,接受检查涂改记录、编造计划,军事训练新闻报道失实。27.借执行重大任务和调整改革之机突击花钱、虚报冒领、违规套现,私分、侵吞、转移、隐匿战备物资、装备器材、营产营具等。三、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方面(17条)28.参加学习培训、下部队检查、出差期间,接受违规宴请、超标准接待,收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29.违规组织或参加公款宴请、高消费娱乐和健身等活动,出入高档会所、不健康娱乐场所,接受有偿陪侍。30.以检查工作、参加会议、考察调研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探亲访友。31.在单位招待所、内部食堂接待私客,或拿取成品菜肴、酒水回家宴请,不支付或象征性支付费用。32.用公款支付房租、宽带费、水电费、电话费等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33.违规报销个人或亲属探亲、旅游等费用,超标准报销个人差旅、食宿、通信等开支。34.公款购买保健品,违规报销住院和自购药品开支,超标准报销镶牙、配镜等费用,从医院、门诊部、卫生所为亲属免费拿药。35.提供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违规领取未休假补助、家属随军未就业补助、两地分居费等。36.采取编造公务活动、搭车报销、虚开发票等方式处理接待私客开支。37.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品礼金。38.多占、多购住房,公款装修经济适用住房,公寓住房使用公款超标准装修、配备高档设施设备和家具家电。39.采取“设暗门”“假隔断”等方式规避监督检查,超面积使用办公用房。40.超标准或违规相对固定使用公车,调离、免职或退休后违规占用公车和保障人员。41.将公车用于个人家庭使用及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出入高档酒店会所、旅游景点、消费娱乐场所。42.用公款为私家车买保险、维修保养、加油,安排单位司机驾私车办私事加“公油”。43.不按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经商办企业,以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44.在上级巡视、审计、明查暗访和了解情况时,说假话、报假情,统一口径、掩盖事实,甚至藏匿、销毁证据。四、维护基层官兵合法权益方面(14条)45.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索要、收受官兵或其亲属的礼品礼金、代金券、消费卡等,或利用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网购寄送等方式变相收钱收物。46.利用官兵探亲休假、请假外出等,收受或索要香烟、酒、茶叶、土特产等。47.接受官兵或来队亲属请吃,收受礼品礼金。48.安排部属购物不支付或象征性支付费用,向部属或其亲属借钱不还,利用部属社会关系谋私利办私事。49.以经济处罚、集中保管、统筹使用等为由,扣发、挪用官兵工资、岗位津贴。50.新兵集训、学兵培训、学员入学期间,以统一采购、帮助代买、定点购买生活用品等方式,赚差价、收回扣、谋私利。51.生活服务中心质次价高,违规开办服务社、“小卖部”,赚取差价。52.以虚增主副食品采购种类、数量等方式,套取、侵占、挪用官兵伙食费。53.从食堂拿取主副食品,亲属来队在食堂就餐不支付或象征性支付费用。54.侵占、变卖、私分米面粮油、营产营具、农副产品,拿部队资源送人情。55.虚报冒领、截留克扣基层经费物资、官兵生活费。56.违规占用士官公寓房、家属临时来队用房。57.在日常管理、立功受奖、入党考学等方面,搞“土政策”“土规定”。58.擅自占用官兵休息时间组织集体劳动、出公差勤务,随意禁假或召回休假官兵。五、处理基层敏感事务方面(7条)59.干部使用、士官选取、士兵提干、入党考学、立功受奖、评级评残、处理违规违纪问题时,采取明索暗要、设卡刁难等手段捞取好处。60.采取预留指标、“戴帽”下达、违规追加、篡改方案等方式,徇私舞弊、暗箱操作。61.采取打招呼、授意暗示、弄虚作假等方式,插手干预、照顾关系。62.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条件,不组织公开公示,违规操作、处事不公。63.在士官选取、老兵复退和干部调动、转业时,将虚假立功受奖、晋职晋衔、入党材料装入个人档案,擅自抽出个人处分材料。64.在征兵工作报名、体检、政审、定兵、接兵等环节,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吃拿卡要、收受好处,让应征青年亲属安排食宿、旅游等。65.擅自截留、挪用或私分征兵指标,随意降低征集标准,把关不严、送“边缘兵”“问题兵”,伪造学历、体检、政审等材料,在公示内容、方式、时间上打折扣搞变通、规避监督检查。六、纯洁内部关系方面(5条)66.干部骨干对士兵的态度不端正,管理方法简单粗暴,侮辱人格,伤害自尊,甚至打骂体罚。67.内部关系庸俗,拉关系、走门子,分类扎堆、分层结圈,遇到问题不找组织找老乡。68.结婚、生子、过生日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滥发请帖、送礼随礼。69.逢年过节、家属来队时,相互请吃吃请、违规喝酒。70.对官兵不一视同仁,处事看背景、认关系、论贫富,厚此薄彼、区别对待。(来源:钧正平工作室 供稿:军委纪委纪检监察局)第六部分:王岐山在人民日报刊发的6篇署名文章2014年11月3日,《坚持党的领导依规管党治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分析了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这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对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意义。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决定》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党的领导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极端重要性,对我们党怎么样领导和治理国家、怎么样加强党的建设提出新要求。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受到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必须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 一、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社会主义法治正确政治方向 《决定》开宗明义,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列为首要原则,把“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为重要任务部署,阐述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和发挥党的政治保证作用的高度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最本质特征就是党的领导。指出:“我们治国理政的根本,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我们国家,东西南北中,工农商学兵政党,党是领导一切的。是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1840年以来,中国人民和无数志士仁人探索中国走向独立富强的道路,做过许多设计和试验,西方各种主义、思潮也进入中国。最后还是十月革命一声炮响,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催生了中国共产党。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解决13亿人民温饱问题和初步建成小康社会,也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的。**同志指出,在中国这样的大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必然四分五裂、一事无成。绵延5000年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决定了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发展必须有一个主轴;中华民族要走向繁荣、富强和文明,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这个领导核心无可替代,就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十八大要求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要求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是“姊妹篇”,都是十八大精神的具体化。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党始终发挥着根本性、全局性领导作用。只有把党建设好,才能真正代表人民、带领人民、组织人民正确制定和严格实施法律;只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才能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们要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决不能含糊动摇。 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必须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准确把握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赋予了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党章作为党内根本大法、管党治党的总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它以执政党的纲领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要把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毫无疑问包括了党能否坚持依法治国的问题。党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实践者,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讲是对党自身提出的要求。目前,一些党组织依法执政、依法办事的观念和能力不强,有法不依、以权压法现象依然严重,一些党员干部以言代法、违法乱纪、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深恶痛绝。《决定》要求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向着建设法治中国目标前进。承诺高,期盼更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旗帜一旦举起,党就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决不能打法律的“擦边球”、搞“越位”。否则,党怎么能够要求全社会遵守宪法和法律,又怎么能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各级党组织必须转变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提高治理能力要靠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带动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把党的政治优势、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同志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依规管党治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只有把党建设好,国家才能治理好。 党规党纪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重要法宝。拥有一整套党内法规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大政治优势。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就是靠严明的党规党纪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党取得执政地位后,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共同成为党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重器。经过近百年的实践探索,我们党已形成了一整套系统完备、层次清晰、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这个制度体系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体现着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使管党治党建设党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要充分发挥这一政治优势,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首要的是维护党章的严肃性。党章规定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组织保障、行为规则、纪律约束等基本内容,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每一名党员都要无条件地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遵守党的纪律。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把党章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党员干部要树立党的观念,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加强党性修养,切实维护党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面对党旗宣过誓,就成了有组织的人,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就必须多尽一份义务,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党的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放弃的要更多,责任和担当要更大。如果执政党连自己的党规党纪都守不住、执行不下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就是一句空话。党员违反党纪就必须受到纪律审查,接受组织处理,切实做到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 与时俱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对党规党纪的历史渊源、地位作用、体例形式、产生程序等均需系统研究、予以确定;有的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交叉重复,有的过于原则、缺乏细节支撑,可操作性不强,亟待完善。要认真总结我们党90多年、无产阶级政党100多年、世界政党几百年来制度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联系实际、求真务实,探索适合自己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途径。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的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推进,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党规党纪应着重规范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证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保持优良作风、坚守道德操守,做到要义明确、简明易懂、便于执行。党内法规建设要循序渐进,先从提出工作要求入手,探索实践、不断总结,再上升为制度。党内法规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引领作用。有些规范、要求在全社会还不具备实施条件时,可以通过对党员提出要求,先在党内实行,不断调整完善,辅以在全社会宣传引导,条件成熟时再通过立法在国家层面施行。要及时将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 三、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决定》强调,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汲取中国传统文化精华,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要吸收中华民族修齐治平的文化营养。文化自信是“三个自信”的总源头。中华文明源远流长,是世界上唯一没有中断的文明。“国家”是中华传统文化独有的概念,国与家紧密相连、不可分离。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为首要,治国从治家开始。只有修好身,才能理好家、治好国。中国人讲的家既指家庭,又包括家族,家族内外长幼有序,讲究道德礼仪。中华传统文化是伦理文化、责任文化,为国尽忠、在家尽孝,天经地义。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就是“八德”:孝悌忠信礼义廉耻。这些就是中华文化的DNA,渗透到中华民族每一个子孙的骨髓里。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人敢挑战这八个字。家国情怀和修齐治平、崇德重礼的德治思想,把社会教化同国家治理结合起来。要尊重自己的历史文化,把握文化根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坚守和弘扬优秀传统,让民族文化生命得以延续。 领导干部要知古鉴今、心存敬畏和戒惧。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强调“民惟邦本”“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告诫为政者必须体察民情、关注民生。中国传统典籍还有许多官德官箴,告诫为官者,官职越高、权力越大,越应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论语》中说: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现在,有的领导干部忘记了自己是党的干部,不知不学党规党纪,无视规制、不讲廉耻,根本不把国法党规当回事,没有戒惧之心。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案例,没有一个不是在违法之前首先违纪的。古人云:“自作孽,不可活。”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信守宗旨、心存敬畏、慎独慎微,讲规则、守戒律,决不能无法无天、胆大妄为。 让崇德重礼和遵纪守法相辅而行。徒法不足以自行。治理国家不可能只靠法律。法律法规再健全、再完备,最终还是要靠人来执行。如果领导干部在德上出了问题,必然导致纲纪松弛、法令不行。中华历史传统注重德治与法治的统一,历朝历代既有许多成功经验,也有不少深刻教训。要借鉴我国古代为政以德、礼法相依、德主刑辅、管权治吏、正心修身等历史经验和思想。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要发挥礼序家规、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历史智慧和文化营养。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实现他律和自律的结合、道德教化和法制手段兼施,让道德和法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实现依法治国。 四、从严治党、严明党纪,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改进作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意志品质顽强、领导坚强有力。但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一刻不可放松。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我们党是一个有着8600多万党员的大党,相当于一个大国的人口数量,管党治党任务极其繁重。作为执政党,我们肩负着带领13亿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艰巨任务。在我国,各级领导干部绝大多数都是由党员担任,从这个角度看,管党就是治吏、治权。新形势下党面临着“四大考验”“四种危险”,面对着各种挑战和风险。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都是来自党内的严峻挑战,严重影响着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动摇着党的执政根基,也严重危害法治国家建设。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坚持从严治党、严明党纪,保证全党统一意志、步调一致,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格执纪。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不执行、形同虚设,就一定会形成“破窗效应”。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严明二字强调的就是提高执行力,要说到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遵守党规党纪。各级纪检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敢于担当、敢抓敢管,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决同违反党纪的行为作斗争,确保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要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以铁的纪律保持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纯洁性。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决定》强调要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我们党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立场、有目标、有重点。立场就是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目标任务就是保持高压态势,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持之以恒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防止“四风”反弹。现阶段的工作重点是:惩治腐败要坚决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纠正“四风”要重点查处十八大后、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越往后执纪越严。我们要冷静清醒地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坚定必胜信心,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让人民群众不断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回应群众期盼、赢得党心民心。 强化“不敢腐”氛围,逐步实现“不能腐”“不想腐”。强调,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当前,要加大正风肃纪、严明纪律、惩治腐败力度,使之“不敢腐”。谁在这样的形势下还敢顶风违纪,谁就要为之付出代价!惩是为了治,要综合施策,加大治本力度。选对一人、造福一方,用错一人、贻害无穷。实现“不能腐”首要的是选对人、用好人,通过不断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制度,把忠于党、忠于人民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要逐步形成不能腐的制度体系,把篱笆扎得更紧,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求真务实、探索创新,继续落实好《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将改革成果固化为制度。要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文件,使党规党纪更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完善激励和问责机制。要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牢固树立“三个自信”,最终实现“不想腐”。2015年8月21日,《发挥巡视监督作用 助力全面从严治党》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这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最近,党中央印发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具体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贯彻实施好《条例》,对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严明党的纪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时俱进,实践探索,创新发展我国巡视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我们党在成立初期就借鉴传统政治文化中的监督方式,探索建立党的巡视制度。1928年,党中央制定巡视条例,以中共中央通告形式下发。在革命战争年代,巡视制度为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人民夺取革命胜利提供了重要保障。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把历史上的巡视制度再次提出来。1990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提出,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可以根据需要派出巡视工作小组。落实这一部署,经党中央批准,1996年中央纪委第一次派出巡视组。2001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派出巡视组开展巡视。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党的十七大把巡视制度写入党章。2009年,党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提升更名为中央巡视组。这一重要举措不只是简单的名称变化,而有着实实在在的深刻内涵,是对党章确定巡视规则的遵循,表明巡视组的派出主体不是纪委和组织部,而是党中央和各省区市党委,体现了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的责任担当和巡视组的权威。巡视制度不断探索实践、创新发展、丰富完善,对于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从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出发,把巡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10次研究巡视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3—2017年)》,听取每一轮巡视情况汇报。鲜明提出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他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每次听取汇报都详细审阅巡视报告,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评判,对重要的整改、处置工作作出指示,对巡视的目标任务、方式方法、成果运用、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为做好巡视工作指明了方向。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充分展示了共产党人直面问题的气概和敢于担当的精神。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召开45次会议,认真学习领会重要指示,自觉把党中央的要求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部署,率先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解决巡视工作任务宽泛、职能发散问题。过去巡视一个省,要走遍所有地级市,去工厂,看社区,GDP、区域经济发展等样样都管,结果题多面广、重点不突出。宁断一指、不伤九指。党的十八大后的首轮巡视,就聚焦中心、攥紧拳头,紧紧围绕作风、纪律、腐败和选人用人等方面发现问题;实行了巡视组组长、巡视对象、巡视组与巡视对象关系三个不固定,不搞铁帽子,一次一授权;不打无准备、无把握之仗,带着问题去巡视,下沉一级到干部担任过“一把手”的地方了解情况,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抽查,将掌握的问题线索和巡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对照。巡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大提高,成为发现问题的“尖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要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中央一级巡视对象有机构单位企业280多个,任务决定巡视主题要更加聚焦,巡视方式要不断创新,作风尤需务实。中央巡视组把检查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执行情况,“两个责任”是否真正落实纳入巡视重点;在开展常规巡视的同时,探索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冲着具体人、具体事,一个下属单位、一个工程项目、一笔专项经费去,发挥了从严治党的利剑作用。加强成果运用,对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利用媒体公开发布巡视组反馈意见和巡视整改情况,督促被巡视党组织认真整改、接受监督。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省一级巡视工作的领导,建立了党委常委会研究巡视工作、“五人小组”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党委书记有关巡视工作讲话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备等制度,督促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要求党委书记高度重视,坚守责任担当,听取巡视汇报的讲话不能只是抽象原则的表态和空泛的通用性决定意见,要在大量归纳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点出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事、重点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是“姊妹篇”。贯彻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依规治党部署,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坚持“破”“立”并举,更加注重对问题的总结归纳、综合判断,写出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提出治标治本的对策建议,为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提供参考。在取得丰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完善固化,形成制度成果,新的巡视工作条例在改革创新中应运而生。今年以来,中央和各省区市巡视工作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找准职责定位,紧扣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伙等问题;发现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发现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问题;发现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紧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震慑遏制作用不断强化,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已开展7轮巡视,共巡视118个地方、部门和单位,实现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5家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全覆盖,并对16个中央部门、12个事业单位、1家中管金融企业和2个中管高校进行了巡视。可以预见,保持巡视的力度和节奏,踩着不变的步伐,到党的十九大召开前,能够基本实现全覆盖。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坚定不移贯彻巡视方针当前,我们党正带领全国人民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目标越宏伟,形势越严峻越复杂,就越需要保持政治定力,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不动摇,严格执行《条例》,不断强化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第一,明确巡视定位,聚焦发现问题。形势决定任务。新形势下党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最突出的是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巡视是给党的肌体做体检,是解决自身问题的有力武器,必须聚焦聚焦再聚焦,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发现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从严治党不力问题,把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凸显出来。要紧盯重点人,专注重点事和重点问题,当好党中央和省区市党委的“千里眼”“顺风耳”,找出“老虎”和“苍蝇”,让利剑高悬、震慑常在。第二,突出巡视重点,把纪律挺在前沿。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的尺子衡量被巡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重点检查是不是履行了党章规定的职责;是不是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特别是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不是执行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是不是真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还有哪些突出表现;是不是存在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巡视是发现问题的前哨,要紧盯问题不放,早发现早报告,由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提出整改要求,更加注重抓早抓小、标本兼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充分发挥巡视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警示作用。第三,创新方式方法,实现巡视全覆盖。全面从严治党,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必然要求监督全覆盖。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在一届任期内,要对其直接管理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巡视一遍。完成这个任务,必须改革创新、整合资源,盘活存量、充实队伍。坚持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相结合,对地方以常规巡视为主,辅之以专项巡视;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则以专项巡视为主,分领域、分类别开展巡视。专项巡视要突出“专”的特点,机动灵活、闻风而动,精准发现、定点突破,必要时杀个回马枪,开展“回头看”。要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既见树木、又见森林,研究被巡视对象的历史文化和干部队伍状况,见微知著、由表及里,发现共性问题,这样才能使重点更加突出、震慑力更强。第四,善用成果,整改落实,做到件件有着落。巡视监督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关键在成果运用。巡视组要做好分类处置,反馈问题要一针见血、明确具体;纪检监察机构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处置,严肃查处违纪问题;组织部门对巡视移交的选人用人问题要调查督查,匡正用人风气;被巡视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对反馈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遏制增量,让不收敛不收手的收敛收手,让心存侥幸的知耻知止。巡视的震慑效果强不强,关键看整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听取巡视情况汇报,要梳理出带有共性的突出问题,由纪委提前向未巡视单位打招呼,提出整改要求,促其即知即改;对巡视中发现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被巡视党组织要立行立改;巡视后综合反馈意见,进行全面整改。整改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党内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要抓住典型、严肃问责。第五,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推进标本兼治。发现问题最终是为了解决问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对发现的问题有总体的把握,通过层层剥笋、深刻分析,从个别到一般,挖出深层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被巡视党组织和相关部门要举一反三,找出病灶,打破利益藩篱,改革体制机制,扎紧制度笼子。尤其要推动被巡视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以从严治党的实际成效,为推进“五位一体”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第六,完善巡视格局,健全体制机制。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党中央负责,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报告工作;省区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党委常委会要实行坚强有力的领导,“五人小组”要认真听取每轮巡视情况汇报。党委书记必须旗帜鲜明,对重点问题的人和事提出具体处置要求,不能只是点个卯、表个态。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先行探索开展巡视工作的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都要严肃认真地执行《条例》,统筹协调、上下联动,推动形成全国巡视“一盘棋”。第七,完善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各级党组织肩负着党的重托、人民的信任,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就是要又“领”又“导”,本身就体现着责任担当,包含着日常的管理和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累计与干部群众谈话2万多人次,受理各类信访120余万件,赢得了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信任、支持、参与。实践证明,巡视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的重要方式,是我们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的重要保障。要把巡视监督同党纪监督、派驻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依规治党,提高制度执行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治党。在修订《条例》过程中,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突出问题,着力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注重《条例》与其他党内法规的衔接,既严格遵照党章要求,又与将要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相互配套。修订后的巡视工作条例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综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的30多项具体制度,体现着全党的智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巡视工作的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既是对巡视工作强有力的指导,也是强有力的规范;既是开展巡视的基本依据,也是对被巡视单位的有力约束。各级党组织特别是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被巡视党组织,要密切联系实际,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条例》。一是明确责任,敢于担当。抓好巡视工作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化。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敢于担当、直面问题,为全党作出了榜样。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跟上中央要求,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不折不扣执行《条例》。要加强统筹谋划,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巡视方案,选好配强巡视干部。巡视过程中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了解巡视进展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给予强有力的指导。巡视结束后要认真听取巡视情况汇报,捋出重点问题的人和事,找出问题症结,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被巡视党组织要按照《条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全力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对巡视反馈的意见,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层层传导压力,抓好整改落实。二是加强巡视队伍建设。再好的制度最终要靠人来执行。巡视组背负着党的信任和权威,地位崇高、使命光荣,首先要对党忠诚,事事时时处处以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为重。忠诚干净担当是“德”,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是“能”,经验历练是“才”。巡视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敢于碰硬、敢于负责;保持谦虚谨慎的优良作风,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密切联系群众;讲政治、顾大局,自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提高综合分析水平,增强履职能力。巡视纪律就是政治纪律。要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严禁跑风漏气、打探说情。巡视组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就是渎职,都要追究责任。巡视组组长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管好干部、带好队伍,把巡视组党支部建设成坚强战斗集体,展现铁的纪律和过硬作风,为全面从严治党做出新贡献。三是做好宣传引导,完善配套制度。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被巡视党组织要深入学习领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准确把握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唤醒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意识。要不断改革创新、探索实践,完善配套制度,逐步形成系统、规范的巡视工作体系。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不落实、落而不实的问题,对执行《条例》不力的要严肃问责,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015年10月23日,《坚持高标准守住底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贯彻实施好两项党内规则,对于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 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提供有力保障党的十八大确立了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最本质特征。实现奋斗目标、完成历史使命,关键在党。从1840年开始,不屈不挠的中华民族、前赴后继的志士仁人,就开始矢志不渝地探求民族复兴的道路。在长期艰辛探索中,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艰苦卓绝、顽强奋斗,使中华民族重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更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中,中国共产党只有从严要求自己,才能肩负起历史使命,赢得人民的信任和信心,战胜13亿人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全面从严治党,关乎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任务。党中央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深入研究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管党治党靠什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纪和国法的关系。回顾历史,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理想和纪律写在自己的旗帜上。这始终是我们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坚强保证。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然要靠理想信念宗旨的引领,靠严明纪律作保障。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建设的理论基础还相对薄弱,对党的制度建设研究明显不足,党内规则的目标任务、体系框架缺乏理论支撑。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原《准则》和《条例》的许多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难以体现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上的高标准、严要求。在实践中管党治党不是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党员干部只要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纪委成了党内的“公检法”,纪律审查成了“司法调查”,监督执纪问责无法落到实处。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都比国家法律严格。我们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更是决定了党规党纪必然要严于国家法律。如果党员都退守到公民的底线上,就降低了党员标准,全面从严治党便无从谈起,党的先进性更是无从体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先要扎牢党规党纪的笼子,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树起来,不断提高管党治党制度化水平。修订《准则》和《条例》始终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从研读党章入手,联系历史、把握当下,捋清来龙去脉,探究党内规则的理论源头,把“为什么修改”“怎么修改”想透彻、说明白。制度源自于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从治标入手,为治本赢得时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言出纪随,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巡视监督、利剑作用凸显,遏制腐败蔓延、形成高压威慑,丰富的实践为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 立规修规要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依法治国,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底线上;依规治党,党员也绝不能全站在纪律的边缘。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这是相对于在管党治党和党内法规中纪法不分、错把法律当底线而言的。在党的建设中,则要坚持高标准在前,先把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立起来、挺起来。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历来都讲德法相依、德治礼序,家规族规、乡规民约传承着中华文化的DNA。中华民族历史传统中的“规矩”和崇德重礼的德治思想,也是党规党纪的重要源头。在系列重要讲话中,大量运用古代典籍、经典名句,强调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并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以德治党的“德”,就是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其内核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一脉相承。立规修规既要汲取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又要适应管党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实现与时俱进。修订工作历时一年,集中全党智慧、凝聚思想共识,汲取历史经验、尊重前人智慧,体现了继承和创新的统一;遵循正确方向、把握有限目标,这个方向就是坚持党的领导、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只要方向正确,迈出一步就是胜利。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的体会,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廉洁自律准则:执政党的道德宣示和行动的高标准 革命理想高于天。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信念坚定、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政治优势和力量所在。共产党人的根本,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党员干部如果理想信念动摇,就会精神懈怠、意志消沉,淡化党的观念、漠视党的纪律,最终滑向违纪甚至违法。全面从严治党,光靠纪律是守不住的,必须立根固本,树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努力解决好“不想”的问题。我们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然要求广大党员清正廉洁、严格自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于1997年试行,2010年修订后颁布实施,对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要求,修订《准则》要“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对时弊”,这切中了问题的要害。廉政准则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内容过繁,“8个禁止、52个不准”难以记住、也难以践行;凝炼正面倡导不足,禁止性条款过多,没有体现自律的要求;禁止性条款又纪法不分,既与党纪处分条例重复,又与刑法等法律规定重复;“廉洁”主题不突出,不能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且适用对象窄,仅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这次将廉政准则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成为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我们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紧扣廉洁自律主题。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目前人民群众对不正之风反映最强烈,对腐败最痛恨,对改进作风、廉洁自律要求最迫切。《准则》抓住这个最突出问题,鲜明提出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的规范,要求党员干部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是对党章关于廉洁自律要求的进一步阐发和具体化。体现宣示性。中华民族的道德规范向来是从高不就低。《准则》开宗明义,提出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展现党的先锋队本色,树立起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的高标准。坚持正面倡导,变“不准”为“自觉”。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要靠自觉,靠长期的自我修养和党性锻炼。《准则》把原有的“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只提出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规定,要求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遵守党员行为规范,还要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做廉洁自律的表率。既面向全体党员,又突出“关键少数”。廉洁是共产党人的基本要求。《准则》将适用对象扩大到全体党员,要求党员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同时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更高要求,二者相互贯通、浑然一体。新修订的《准则》,继承和发扬党的制度建设的好传统,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表述,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即“四个坚持”“四个自觉”),集中展现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准则》仅281字,做到了要义明确、一目了然。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准则》的立意内涵,把握精神实质,以自觉践行的实际行动凝聚党心、赢得民心。党纪处分条例: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党员的行为底线纪律是党的生命。党的纪律保证理想信念宗旨,体现优良传统作风,保障路线方针政策。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党员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党的十八大以来,系列重要讲话,始终贯穿着从严治党、严明纪律的要求,为管党治党确立了鲜明导向,为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指明了方向。《条例》于1997年试行,经过修订后于2003年颁布实施,对加强党的建设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其中不少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突出问题是:纪法不分,半数以上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对政治纪律规定不突出、不具体,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而严肃的责任追究;主要违纪情形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没有覆盖全体党员。修订《条例》要解决突出问题,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突出党纪特色,使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尊崇党章,细化纪律。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遵循党章,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把党章的权威立起来。修订《条例》从全面梳理党章开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认识模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在全面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条件下,原《条例》最突出问题就是纪法不分,仅这一点就凸显了修规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修订《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做到纪法分开。凡是国家法律已有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共去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在总则中重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分则中规定,凡是党员被依法逮捕的,都应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凡是党员干部违法犯罪,除过失犯罪外,一律要受到党纪处分,从而实现党纪与国法的衔接。体现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全面从严治党,首先是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的题,成效有口皆碑,必须驰而不息、坚持巩固深化。《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体现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不是一阵风。针对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等违纪条款。突出群众纪律,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等违纪条款,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用纪律保障党的宗旨。修订后的《条例》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了对依规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实现了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条例》是管党治党的一把戒尺、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底线思维,敬畏纪律,守住底线,防微杜渐,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最终靠人。离开了历史责任,没有忠诚干净担当,再好的制度也形同虚设。《准则》和《条例》既是对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力约束,也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委(党组)、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共同责任,必须全党一起抓、全党一体执行。 抓好学习宣传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学习《准则》和《条例》与学习党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学深悟透、融汇贯通,把握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联系自己的职责,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解决最突出问题,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纪律教育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把《准则》和《条例》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党校教学课程和党员教育培训内容,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地加强宣传,唤醒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意识,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党委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 针,严明纪律是推进伟大事业的重要保证。党章第37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领导一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管理和监督。各级党委要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执行《准则》和《条例》,决不能只是墙上挂挂、嘴上说说,必须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寸不让。要把党的领导融入日常管理监督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咬住不放、一抓到底,在坚持和深化中形成习惯。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在严明纪律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敢于负责、敢于较真,同一切违反纪律的行为作斗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纪委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打铁还需自身硬,监督执纪的人首先要做遵守纪律的楷模。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各级纪委必须发挥带头作用。把纪律挺在前面,是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又一次深化。要坚守党章赋予的职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定位,既要立足当前,聚焦目标任务,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又要着眼长远,坚持标本兼治,把纪律挺在前面,监督检查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要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切实转变惯性思维,从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到执纪审理各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准绳,真正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作为检验评价工作的标准,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强化监督只有进行时。解决中国的问题,要靠中国共产党;解决党自身的问题,要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准则》和《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为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明确了对照的标准、提供了衡量的尺子,使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有规可依、有据可循。要积极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依靠制度创新、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使党员干部始终不忘宗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永葆共产党人的青春。 2016年7月19日,《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把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凝练为6个字:忠诚干净担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权力与义务、责任与担当对应统一起来,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党中央制定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重要的制度笼子。执行好问责条例,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重大政治意义。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体现在党自身就是理想信念宗旨的坚定性;体现在治国理政就是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科学性、实践性。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关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必须不折不扣、坚定不移,决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动摇。中央巡视省区市、中央部委和中央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发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以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错误方式应对。有的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更有甚者索性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变成标语和口号、不贯彻不落实,有的贯彻执行不力,有的在贯彻中走样。群众听到党中央为民务实的政策无不为之高兴,但由于有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尽责,致使党的好政策得不到落实,人民群众就没有获得感。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仅要听表态、更要见行动,看是否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实事求是、求真务实,见诸行动、落到实处。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以强有力的问责督促责任落实,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保证。透过现象看本质,当前之所以产生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归其根本在于一些党的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把两者分离开来,甚至只想要权力、不愿担责任。一些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失去原则性和战斗性,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愿得罪人,基本不开展批评,即便批评也是抽象空洞的,包装了再包装,致使批评失去了锋芒,成为无的放矢。对共产党人来说,没有离开责任的权力,党和人民赋予权力时,更是压上了责任,就要有与之相匹配的责任担当。我们党95年的历史证明,担当精神是共产党人的魂,是脊梁精神。革命战争年代,担当就是为民族独立和解放抛头颅洒热血,前赴后继,在所不辞;在今天,担当就是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对党和人民负责、为党和人民担责。立足当前,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释放强烈政治信号: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要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强化政治责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管党治党不严,损害党的形象,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妨碍党的政治纲领和执政使命的实现,就要追究其在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中的领导责任。现行党内法规中有100多部包含问责内容,但是对事故事件的党政问责规定多,对党的建设缺失、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的问责规定少。问责条例把党章规定细化具体化,对现行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进行梳理、提炼、归纳、总结,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概括问责事项,明确提出与党的领导对应的政治责任,目的是使领导干部警醒起来,履好职尽好责,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 突出主体责任,聚焦“关键少数”。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管理和监督,分工负责就要有问责。条例把问责的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既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包括组织、宣传等党的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实践证明,哪个地区或部门有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勇于负责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党的领导就坚强有力,就能联系实际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问责条例突出问责重点,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力与责任对等,为各级党组织强化问责提供基本遵循。 突出党规特色,唤醒党的意识。问责条例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借鉴了制定廉洁自律准则的好经验,高度凝练、简便易行;实现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突出党内规则特色,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创造了多种责任追究的方式方法。问责条例总结历史和实践经验,对现行各类规定中10多种问责方式进行整合规范,规定对党组织问责采取检查、通报、改组等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无论是日常的批评提醒,还是给予纪律处分,都体现着党组织的政治坚定性,检验着把握政策的水平,最终目的是让党的领导干部受到警示,增强担当精神,肩负起管党治党责任,自觉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下去。 制定规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新实践的开启。制度创新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要把握现阶段的形势、任务和挑战,找准正确方向,抓住主要矛盾,使实践探索与制定规则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制定问责条例的方向,就是重点解决不担当、乱担当问题,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传导下去。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不能把亟待破解的难题淹没在大量制度条文中,也不能把重要的政治信号变成学术研讨,导致制度迟迟出不了台、贻误了时机。要重视制度建设,但也要避免落入“制度陷阱”。制度只有与具体实践相结合,不断与时俱进,其所蕴含的力量才能充分释放。问责条例兼顾必要和可行,做不到的宁可不写,写上的就要管用,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可执行性。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关键在人。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向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担当精神看齐,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党章党规党纪是面向全党的,上至中央、下至基层,各级党组织都必须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联系实际、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手电筒对着自己照,不能只对着下级说事。一个案例胜过一打纲领,实践中勇于担当是第一位的。要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敢于较真碰硬,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不能有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害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问题仍然突出的,对巡视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腐败问题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都要严肃问责,一级抓一级,增强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纪委要把自己的职责摆进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是党章规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任务之一。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把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概括为监督执纪问责,这六个字是纪委职责所在、使命所然,失职失责更要严肃问责。对纪检机关监督责任缺失、“探头”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去问责而不问责的;对纪检干部严重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就要问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责。要制定有效管用、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责任追究情况要定期报告,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让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中央纪委和省级纪委每年都要盘点问责情况,决不能将制度束之高阁。 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这昭示着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要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真正使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保证。2016年11月8日,《全面从严治党承载起党在新时代的使命》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源自党章、臻于实践,是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标本兼治的重要制度成果,必将在党的历史上留下浓重一笔。 新时代承载着新使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从1840年开始的。中华儿女从来就没有甘心屈辱,无数志士仁人前赴后继、奋起抗争,在黑暗中找寻光明。中国共产党正是在中华民族蒙受苦难、探索复兴之路的逆境中应运而生,历经革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成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事实雄辩地证明,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领导实现民族复兴是完全正确的。“七一”重要讲话在阐述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后,特别强调文化自信。文化自信是民族自信的源头,历史文化传统决定着道路选择。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同5000年绵延不断、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融合起来,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正是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独具特色的历史文化,文化自信是对“中国特色”的最好诠释。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是党的庄严承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一个新时代的开启,要以坚定的信心抓住宝贵战略机遇期,战胜困难挑战,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基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实现党在新时代的使命,必须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中国共产党能够由小到大、由弱到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一个重要法宝。我们党正带领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前所未有,突出问题是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指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即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都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有的领导干部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通过利益输送相互交织;有的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组织信“大师”,与共产党人的信仰完全背道而驰;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把自己当成“官”,管党治党被置之脑后,对错误行为三缄其口、听之任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题,以上率下、率先垂范,党内政治生活呈现新气象;严肃查处周永康、令计划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遏制腐败蔓延势头,防止形成特殊利益集团;以坚决的态度和强烈的自信,查处湖南衡阳、四川南充、辽宁系统性贿选案,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强化党内监督,推动管党治党迈向标本兼治。六中全会以制定《准则》、修订《条例》为切入点,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既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也寓示着新实践的开启。 维护党的领导核心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关键。一个国家、一个政党,领导核心至关重要,拥有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所在。有着8800多万名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大党,正处在实现民族复兴的关键历史节点,更离不开核心的引领。对坚持党的领导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展现出坚定的信仰和信念;坚持问题导向,对党自身存在的问题从不回避遮掩,透视出深沉的忧患意识和顽强的意志品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握时代大势,回应人民群众期盼,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赢得党心民心。“四个服从”根本在于全党服从中央;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最终要落实到向核心看齐上。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必然要求,不能作为标语口号。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仅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最终看实际成效。要以党中央的旗帜立场、决策部署、担当精神为标杆,提高政治站位、查找政治偏差,坚持实事求是优良传统,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和行动上确保全党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 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提高政治觉悟。党的领导是具体的,有着鲜明而丰富的内涵,体现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制定和实施路线方针政策上,体现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选对人用好人,树立鲜明价值观和政治导向上。中央巡视组发现的突出问题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有的中央部委司局级干部党建常识测验连“四个全面”、“五大发展理念”都答不全,甚至忘记了自己入党是何年。如果政治意识淡漠,搞政治虚无主义,党内政治生活必然失去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党的领导就会被削弱。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任务是增强理想信念的坚定性,确保全党思想统一、步调一致,提高凝聚力和战斗力。理想信念宗旨决定了党的政治纲领和政治主张,是共产党人的灵魂。每一名共产党员入党时都要举起拳头,对着鲜红的党旗宣誓。拳头代表的是心,入党誓词就是发乎于心的承诺,守不住这个初心就做不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共产党人要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共产主义的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有政治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是政治组织,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党的十八大提出“五位一体”总布局,与时俱进契合了人民群众实现全面发展的新期盼。广大群众不仅要求经济发展、生活富裕,还要求社会和谐、公平正义,文化生活更加丰富;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亦是反映了群众对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新诉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相互联系、有机统一。从来就没有离开政治的经济,也没有离开经济的政治。当年**同志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对“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拨乱反正,其本身就是政治。发展是第一要务,体现着党的宗旨,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要以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坚定人民立场,保持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把一切为了人民的政治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党内政治生活要有原则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批评和自我批评是保持党的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造成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首要原因是使命意识弱化,丧失了忠诚与担当,批评和自我批评刀枪入库。有的领导干部搞好人主义,对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明明知道身边的领导干部问题严重,却不向党组织报告,有的在干部被审查了还说“感到很意外”,有的则采取“马后炮”的方式向组织反映早就发现的问题。共产党是先锋队,要有战斗性和强烈的责任担当。我们党之所以能够自我净化,靠的就是批评和自我批评。有了矛盾和问题就要摆到桌面上,对同志负责、对党的事业负责,开展真诚的思想交流和交锋。批评和自我批评不能积攒到一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要随时随地开展,抓早抓小、见人见事,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高政治警觉性。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内政治生活最为重要的遵循。老一辈革命家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视同生命,现在不少干部却对此意识淡漠、麻木不仁,认为违反政治纪律无所谓,只要不拿不贪就是好同志。在党的所有纪律中,政治纪律永远排在第一位。无论违反哪方面的纪律,发展到一定程度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说到底是破坏政治纪律。严明政治纪律,要害在增强政治警觉性,没有警觉性哪有政治鉴别力,又怎么能够发现问题?党的高级干部要保持政治警觉,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把准政治方向,尤其要警惕野心家阴谋家窃取党和国家的权力,对破坏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坚决抵制、勇于斗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和政治安全。 探索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我们是一党长期执政,最大挑战就是权力的有效监督,持续破解这一难题,党才能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同志指出:“我们党经历过多次错误,但是我们每一次都依靠党而不是离开党纠正了自己的错误。”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是从不讳疾忌医,敢于直面问题,具有自我修复的能力。历史和现实都证明,解决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根本要靠强化自我监督。党的执政地位决定,在党和国家各项监督制度中,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党内监督缺失,其他监督必然失效。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重要方面,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要把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党组织赋予领导干部权力,既是信任、培养,更是考验。现在有的党组织对“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认识不深,只讲信任不讲考验,忽视在管理监督中培养。信任就是考验。领导干部从接受权力那一刻起,就肩负着党的重托和沉甸甸的责任。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背负的信任越多,风险就越大、责任就越重,越要严格监督,考验其忠诚干净担当。信任和监督、自律和他律辩证统一,没有监督的信任就等于放任。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受监督的权力是极其危险的,这是一条铁律。要把“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这个理念,体现在选人用人、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上,把监督的螺栓拧紧,把制度的篱笆扎得更牢,使领导干部心怀敬畏和戒惧,时刻感受到责任、考验和约束,确保手中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党的领导包含着管理和监督,离开了监督就谈不上管理。党内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监督是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重要手段;狭义监督是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管理和监督是领导的重要内容,没有管理监督,党的领导就会落空。管理监督不能大而化之,看住人盯住事必须多设“探头”,把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的工作见诸日常,唯此方能致远。领导的重要职责是领出好班子、带出好队伍。既要把严把牢选人用人的政治关和廉洁关,又要强化管理,把纪律和规矩严起来,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党内监督条例把党委监督作为重点,规范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责,体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纪委要把自己摆进去,监督执纪问责,以永远在路上的恒心和韧劲,不忘初心、砥砺前行。2017年7月17日,《巡视是党内监督战略性制度安排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监督优势》全面从严治党,是十八届党中央管党兴党、治国理政的重大政治成就。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巡视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使之成为党之利剑、国之利器。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实践探索到哪里、制度建设就跟进到哪里。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党中央修订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六中全会对全面从严治党再动员再部署,党中央又一次启动修改巡视工作条例,再次印证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十九大后,巡视工作要继续发扬光大、更好发挥利剑作用。 巡视的权威来自于党中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根据世情国情党情深刻变化,把巡视作为党内监督战略性制度安排,确立巡视工作方针,决定实现一届任期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每一轮巡视情况汇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巡视省区市、中央企业、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政法单位、意识形态单位、中管高校6项专题报告。每次都详细审阅巡视报告,发表重要讲话,全面系统阐述巡视任务,对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评判,对落实整改责任、运用巡视成果作出指示,为巡视工作在坚持中深化指明方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入贯彻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重大事项一律报中央决定,决不在中央精神之外设置空间,召开95次会议研究工作、听取汇报、部署任务。中央巡视组开展12轮巡视,共巡视277个党组织,对16个省区市进行“回头看”,对4个中央单位开展“机动式”巡视。建立省区市党委常委会研究巡视工作、“五人小组”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党委书记有关巡视工作讲话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制度,有力推动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巡视的权威是党章赋予的。党章清楚地表明,巡视组的派出主体是党中央和省区市党委,体现的是党集中统一领导的权威。经过近五年的磨砺,巡视工作取得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双丰收,归其根本在于党中央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意志品质顽强、领导坚强有力。离开党中央的领导,巡视不可能发挥如此重大的作用、取得这么显著的成效。 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彰显。党中央确立正确的巡视方针,要求中央巡视组当好“八府巡按”“钦差大臣”,精准发力、有的放矢,发现问题、形成震慑,重点查找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内政治生活和政治生态、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好党中央的“千里眼”“顺风耳”。中央巡视组把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结合起来,进驻前公布巡视对象,多方面收集问题线索;进驻后公开信箱邮箱和举报电话,接待群众来访;巡视结束后公开反馈意见和被巡视党组织整改情况,充分体现出党内监督的严肃性和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自觉性。中央12轮巡视共处理来信来访159万件次,与党员干部和群众谈话5.【3万人次,发现各类突出问题8200余个。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和辽宁拉票贿选案等重大问题线索都是巡视发现的;十八届中央纪委执纪审查的案件中,超过60%的线索来自巡视。巡视发现的问题无不印证,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英明、正确、及时。巡视监督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监督的制度优势,凝结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理论、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巡视发挥利剑作用,关键在加强党的领导,真巡视、真发现问题、真整改落实,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对党充分信任,说真话、道实情,巡视制度才真正有效管用。 与时俱进深化政治巡视。伴随“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伴随系列重要讲话不断丰富、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发展,巡视工作的政治定位越来越精准,目标任务越来越清晰。贯彻二中全会精神,中央巡视工作率先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首轮巡视就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聚焦作风、纪律、腐败、选人用人4个方面,解决了巡视内容宽泛、职能发散问题。落实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紧紧围绕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挺在前面,紧扣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查找问题,发挥震慑遏制作用。贯彻落实六中全会部署,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维护政治生态,抓住根本性、全局性、方向性问题,发挥了标本兼治作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最重要的政治纪律。政治巡视要从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高度辨析问题,查找政治偏差,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正确把握政治与业务的关系。巡视发现的所有问题,无不反映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根源在于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有的搞政治虚无,丢掉理想信念宗旨;有的搞空头政治,把党中央的精神当口号,政治和业务“两张皮”问题突出。政党就要讲政治,执政党更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系列重要讲话无论涉及哪个领域、哪项工作,从来都是既讲政治又讲业务,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没有离开业务的政治,更没有离开政治的业务。对于党的组织来说,所有工作都同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紧密相连,都要全面、准确体现党中央的精神,贯彻中央的大政方针;对于党的领导干部而言,无论分管哪个领域、从事哪项工作,都是受党指派,干的都是政治工作、党的事业。不讲政治,党内政治生活就会失去正确方向,党的领导就会被削弱。政治巡视首先要把好政治关,把政治和业务有机结合起来,善于从政治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督促被巡视党组织从“四个意识”上找差距,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纠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问题,确保在思想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实现一届任期巡视全覆盖。三中全会提出,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明确,党委要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巡视全覆盖。这是党中央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判断作出的重大部署,全覆盖本身就是有力震慑,只有全覆盖才能零容忍。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坚决落实中央要求,充实力量,加快节奏,巡视组由10个增为15个,巡视从每年2轮增至3轮,先后完成对省区市、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中管高校的巡视,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实现一届任期巡视全覆盖,兑现了政治承诺。省区市党委完成对省辖8362个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巡视全覆盖。62个中央单位探索开展巡视工作。各省区市均建立市县巡察制度,监督对象逐步向基层延伸。全覆盖是管党治党重大创新和突破,显示了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回头看”体现党内监督的韧劲。巡视是政治体检,“回头看”就是政治复查,是与时俱进的新巡视、围绕政治的再巡视。党中央从第9轮巡视开始,每轮都安排对4个省区市开展“回头看”,延伸放大震慑效果。中央巡视组既查找老问题,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更注重发现新问题,对没见底的问题再了解,紧盯党内政治生活,分析把握“树木”和“森林”的状况,重点关注政治立场、政治纪律、政治担当,为党中央掌握该地区政治生态状况提供了重要参考。强化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的检查,查找对中央大政方针口是心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不分,搞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好人主义等问题。加强换届纪律监督,着力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和廉洁纪律上存在的错误,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和事,当好党中央的“啄木鸟”。“回马枪”杀出了威慑力,发现黄兴国、王珉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释放出“巡视不是一阵风”的强烈信号。 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利剑作用的发挥、全覆盖的实现、“回头看”成为常态,都离不开改革创新。十八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就打破既有模式,实行巡视组组长、巡视对象、巡视组与巡视对象关系“三个不固定”,一次一授权,不搞“铁帽子王”;不打无准备、无把握之仗,带着问题去,下沉一级了解情况。从常规巡视为主到常规巡视与专项巡视相结合,突出“专”的特点,紧盯重点人、重点事,精准发现。探索“机动式”巡视,针对干部群众反映的一个人、一个具体问题去,机动灵活、高效突破。开展政治常识测试,查阅党组织会议记录、领导干部档案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党费收缴情况。正是通过严肃认真核查干部档案,发现司法部原政治部主任卢恩光1990年的入党志愿书中,竟写了学习**同志1992年南巡讲话的体会,经进一步核实,其年龄、党龄、身份、学历、经历竟全部造假。把握巡视对象的行业特点和历史文化特征,见微知著、由表及里。“回头看”发现安徽原副省长陈树隆毫无理想信念,深受封建思想影响,既想当大官又要发大财,利用手中权力攫取巨额利益的问题线索。巡视监督之所以有效管用,一个重要经验是勇于改革、善于创新,大大增强了针对性和实效性。 发挥标本兼治战略作用。发现问题是前提,整改落实是目的,必须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中央巡视组代表党中央巡视,反馈的意见就是党中央的要求。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反馈会议,原原本本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问题,增强了巡视反馈的权威性。被巡视党组织落实整改责任,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把自己摆进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健全整改督查制度,防止把层层传导压力变成层层推卸责任。巡视整改不就事论事,而是举一反三,对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中央的立场要求,审视政治生活是否严肃、政治生态是否良好、党内监督是否严格,从体制机制上查找原因,推动深化改革,扎紧制度笼子,加强日常监管。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分类处置,“四风”问题立行立改;普遍性问题向未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打招呼,责其对照检查、即知即改;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党委、纪委一把手的责任。实践证明,责任压给了党委(党组)书记,使整改既有当下改的举措、又有长久立的机制,既有治标之举、也有治本之策,在落实上见了真章。 确保党中央大政方针落实到位。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党中央在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关键时期作出的战略部署。巡视工作紧扣党中央要求,针对被巡视党组织在党的事业中的职责,查找在发挥党的领导作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的差距。对发现的问题抽丝剥茧,透过现象看本质,从个别中见一般,发现共性和规律性问题。中央巡视机构共形成专题报告225份,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分管领导通报巡视情况59次,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题报告89份,推动相关部门和领域党组织加强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想信念宗旨是共产党人的“天理”和“王道”。巡视以党章党规和系列讲话为准绳,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拧紧“总开关”,时刻想着党中央的政治、党中央的大局,从言到行都体现“四个意识”。 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巡视成为党内监督的利剑,离不开巡视干部的辛劳和付出。广大巡视干部无私奉献,勇于担当,经受锻炼考验,为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贡献。巡视组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政策把握能力。从敢担当、敢负责的党员领导干部中选拔巡视组组长、副组长,把政治强、作风硬的纪检、组织、审计、财政等领域的干部安排到巡视一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派出巡视组160个组次,抽调2000余人次,巡视成为锤炼干部党性的大熔炉。加强巡视组党支部建设,强化日常教育管理。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各项纪律,防止跑风漏气、超越权限、以巡谋私,对不适合做巡视工作的干部坚决调离,违反纪律的严肃查处,维护了队伍纯洁。巡视干部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无须扬鞭自奋蹄,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与重托。 梳理、归纳、提炼、总结。2015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依规依纪巡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管党治党的不断深化和巡视实践的发展,党中央对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又作出一系列新部署,对深化政治巡视提出新要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巡视监督作出新规定,迫切要求再次修订巡视工作条例。为此,党中央作出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改工作严格遵循党章,根据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依规依纪、必要可行、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全面、系统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原条例进行增加、补充和完善,把政治巡视、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工作、市县巡察工作、实现一届任期全覆盖等新探索上升为制度成果,既体现党中央精神、又符合实践发展需要,有利于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指导工作、提高实效,推动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深刻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密切联系实际,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要加强对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执行不力就要严肃问责,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办好中国的事,关键在党,根本上要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我们一党长期执政、全面执政,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必须破解自我监督这个难题,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信任是前提,监督是为了支撑信任。我们党通过巡视完善党内监督,把客观存在的问题揭摆出来,展现了高度自信和坚强定力,赢得了人民群众对党中央的信心、信任和信赖。巡视的主要任务是发现问题,但决不能忘记在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引领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辉煌成就的大背景,决不能忽略被巡视单位在党组织领导下取得的成绩。要伴随“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全面、科学、准确地学习领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掌握其中蕴含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判断形势、分析问题,坚定对党的事业、国家命运、民族前途的信心。我们面对的问题是长期形成的,解决起来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过程,政治巡视也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只要我们保持坚强定力,敢于正视现实、直面矛盾,把党的自我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就有信心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探索出一条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道路,永葆先进性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 第七部分:十八届中纪委二至七次全会工作报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13年1月21日)王岐山我代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第二次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这次全会的主要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究部署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中央对这次全会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了这个报告,同志将发表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党的十八大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新的部署,强调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以来,同志多次强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从领导干部做起,下大气力解决党内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党员干部贪污腐败、脱离群众的问题;要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要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与人民心心相印、同甘共苦、团结奋斗。这些新部署新要求,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复杂严峻的考验,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少数党员干部宗旨意识淡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奢侈浪费现象严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个别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党解决这些问题充满期待。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既要坚定果断刹风整纪,加大办案力度,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又要树立长期作战思想,注重深化改革,健全体制机制,加强源头治理,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不断以反腐倡廉实际成效推进廉洁政治建设。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大部署和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着力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切实转变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认真解决反腐倡廉中的突出问题,明确重点、狠抓落实,改革创新、攻坚克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一、坚决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党章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是全体党员的庄严责任。广大党员要对照党章规定的八项义务,认真查找和纠正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增强党员意识,做合格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检查和弥补自身不足,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按照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求,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群众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做到党章规定的就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党章禁止的就必须坚决查处和纠正。  政治纪律是我们党最重要的纪律,严明党的纪律首先要严明政治纪律。要深入开展政治纪律教育,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中央权威,保证党的集中统一。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政治纪律放在首位,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今年是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省级人大、政府、政协换届之年,要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特别是换届纪律,确保换届风清气正。  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是各级纪委的重要职责。要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重点开展对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大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力度、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和水利改革发展、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做好“三农”工作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推进绩效管理,严格实施问责,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中央政令畅通,推动工作落实。  二、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作风如何,对党风政风乃至整个社会风气具有重要影响。中央的八项规定,切合实际、明确具体,符合党心民意。中央领导同志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意志,体现了求真务实、转变作风的坚定决心。要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正文风、改会风,转作风、树新风,做到言必信、行必果。  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督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改进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切忌走过场;下基层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切实改进会风,精简会议活动,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坚决合并;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切实改进文风,精简文件简报,无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弘扬勤勉务实、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的作风,不推诿、不扯皮、不懈怠。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要厉行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认真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加大财政预算公开力度,从严控制行政经费支出。严肃整治公款大吃大喝行为,落实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和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严肃整治公款旅游行为,严禁借开会、调研、考察、检查、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接待场所等楼堂馆所建设,禁止违反规定购建、装修办公用房和配置高档办公用品。继续做好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规范公务用车管理。规范领导干部出访活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进一步精简大型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规范博览会(展会)举办行为,巩固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治理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和“小金库”等专项工作成果,防止反弹。  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纠正以权谋私行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既要严于律己、作出表率,又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规定。规范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行为。继续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深刻领会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实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落实办法,做到贯彻中央要求动作要快、行动要真,执行坚决、令行禁止;建立抓落实的长效机制,每年年底前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上级党组织,防止走形式、搞变通。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八项规定贯彻落实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出实招、动真格、见实效,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和纪律处分规定,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强化日常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具体事项做起,认真执行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在改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工作作风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抓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构。抓好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居民议事协商、民主评议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等制度。抓好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认真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薪酬管理等制度。抓好高校和科研院所党风廉政建设,着力解决学术诚信、基建工程、科研经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不断加大治本力度,使惩治更加有力、预防更加有效。要把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抓紧制定实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抓好责任分解和检查考核,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和考核结果运用机制,保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任务落实。  要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做到有群众举报的要及时处理,有具体线索的要认真核实,违反党纪国法的要严肃查处。进一步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贿赂、腐化堕落案件,严重损害群众合法经济权益、政治权益和人身权利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腐败案件揭露、查处机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完善保护证人、举报人制度。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国(境)外办案合作机制,加大防逃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加强案件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被审查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剖析,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诫勉、函询、教育,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对反映失实的要及时澄清,对诬告陷害的要追究责任,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要深入开展纠风和专项治理。重点纠正金融、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和教育、医疗、涉农、征地拆迁、涉法涉诉等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继续纠正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性住房、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集中治理基层行政执法和服务中的突出问题。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强化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从今年开始,集中开展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促使其规范有序发展。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一是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和廉政法规教育,重点抓好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二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扩大党内民主,强化党委全委会决策和监督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突出巡视工作重点,改进巡视工作方式,增强发现问题能力,加强巡视成果运用。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督促指导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切实履行职责。探索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进行有效监督的途径和方法。加强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做好反腐倡廉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处置和引导工作。大力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注重运用科技手段防治腐败。三是深入研究并实施体制机制制度创新。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削减、调整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防止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违规干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提高民主质量,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规范自由裁量权,促进公正高效廉洁执法。四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健全事关反腐倡廉工作全局的重要法规,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开展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提高法规制度执行力。做好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工作,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用铁的纪律打造人民满意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纪政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责,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中央要求全党做到的我们首先做到,中央明令禁止的我们坚决不做。  中央纪委常委会要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作出表率,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完成中央交给的任务;带头加强学习,认真研究解决反腐倡廉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程序、按规则、按集体意志办事;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了解群众意愿;带头遵守党纪国法,严于律己,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约束。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作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严格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培训力度,完善回避、保密制度,自觉接受党组织、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提高履职监督能力。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党性原则,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不准跑风漏气、泄露工作中的秘密。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要坚决调离,对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级党委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担负起反腐倡廉的政治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形成全党全社会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强大合力。  同志们,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为完成党的十八大各项战略决策部署、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聚焦中心任务 创新体制机制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14年1月13日)王岐山  我代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第三次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这次全会的主要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回顾总结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2014年任务。明天上午,将发表重要讲话,对全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部署,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一、一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回顾  201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新高度,作出重要部署。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坚定不移改进作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多次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审议通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3-2017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整体设计、系统规划、跟进监督。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不断强化,全党动手一起抓、群众积极参与的局面不断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进展,得到党中央肯定和人民群众拥护,增强了全党全社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举办中央纪委委员专题研讨班,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和要求上来,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任务。  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中央纪委、监察部职责定位,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合署办公的决定,切实做到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中央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制定中央纪委常委会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办公会议规则和监察部工作规则,建立不驻会常委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中央纪委常委会决策作用。调整内设机构,加强纪律检查和党风政风监督工作。将参加的125个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调整至14个。全国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精简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更加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强化监督职责,提高履职能力。  (二)严明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  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加强政治纪律教育,制定治理措施,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保证全党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加强对党的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各项纪律的执纪检查,增强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性。  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党中央把落实八项规定作为改进工作作风的突破口,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身作则、以上带下,持之以恒改进作风。各级党组织密切联系实际,制定措施,坚决正风肃纪,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不懈执纪监督,不断巩固和深化成果。中央纪委约谈派驻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组组长、省区市纪委书记,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抓住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点开展检查、抽查。狠刹公款送月饼贺卡、烟花爆竹等节礼年货,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积小胜为大胜,以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让全党和人民群众感到变化,看到希望,树立了我们党的权威,做到言必信、行必果。  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严肃处理,2013年共查处违规问题2.4万起,处理3万多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600多人。中央纪委分4次对3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问题及时曝光,发挥了警示和教育作用。  (三)严厉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  根据党的十八大对形势的判断和战略部署,把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  加大审查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力度。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加强组织协调。中央纪委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受理工作,积极畅通渠道,拓宽线索来源。对掌握的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摸清底数,连续4轮听取汇报。研究制定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5类处置标准,强化审查办案全过程管理。下发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全面清理,执行分类处置标准。严格办案程序,完善和细化初核、立案调查等各项制度。增加纪检监察室,设立专案组,建立办案人员库,整合加强办案力量。转变办案方式,着力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严肃审查工作纪律。强调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隐匿和瞒报线索,严禁以案谋私。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开展省区市办案安全工作检查,加强对办案点、录音录像、暂扣款物的管理。坚决查处违反审查纪律的行为,严肃追究89人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对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坚持抓早抓小。中央纪委对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对失实的予以澄清,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教育警示。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处置机制,加大函询、诫勉谈话力度,会同地方、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干部谈话,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该了结的予以了结。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2013年,中央纪委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中管干部已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检查的31人,其中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95万件(次),函询1.8万人,谈话4.2万人,了结处理4.3万人;立案17.2万件,结案17.3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8.2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9600多人。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5.1万人。全国法院系统审结一审贪污贿赂案件2.3万件。  (四)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按照中央要求,巡视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强化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着力发现贪污腐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等问题,提高了针对性和实效性。改进方式方法,实行巡视组组长不固定、巡视对象不固定、巡视组与巡视对象关系不固定,建立巡视组组长库,一次一授权,选派有经验的办案人员参加巡视,提高了巡视质量和水平。落实监督责任,巡视组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就是渎职。中央巡视组对20个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巡视,紧紧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发现一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对巡视成果善加运用,分类处置。将发现的问题线索分别移交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相关地区、部门处理,对重点线索逐一核实,督促被巡视党组织认真整改,做到件件有着落。各省区市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得到干部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五)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党风廉政教育  各级纪委普遍建立约谈制度,探索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发挥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监督检查。参加4起特大事故的调查,对38名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处级以上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举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研修班,宣传先进典型,运用反面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强化宣传主阵地建设,开通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委部领导在线访谈与群众交流,加强正面宣传,积极应对和引导舆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加强网站建设,开设举报监督专区,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  (六)加强基础工作,建设过硬队伍  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切实履行职责,维护中央纪委作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增强。  带头改进作风。中央纪委常委会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制定改进工作作风实施办法。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密切联系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查摆问题,广泛听取意见,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落实整改措施,切实纠正“四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新闻报道,以实际行动正文风、改会风,转作风、树新风。  强化纪律约束。强调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纪检监察干部自己必须首先做到。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审查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等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夯实基础工作。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各项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旗帜鲜明、态度坚定、领导有力。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求真务实,大胆创新,狠抓党风建设,坚决惩治腐败,成绩来之不易。一年来的实践给我们以重要启示:必须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依靠各级党组织,把人民群众作为力量源泉,充分发挥群众支持和参与作用;必须抓住作风建设这个根本,以上率下,从具体问题抓起,坚持不懈纠正“四风”,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温床;必须把惩治腐败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加大力度,形成震慑;必须明确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围绕党章、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通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宗旨意识,使领导干部“不想腐”;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严肃纪律,使领导干部“不能腐”;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的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担当意识不强;一些党组织软弱涣散、纪律松弛;不良作风积习甚深,“四风”问题还比较突出;腐败问题依然多发,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不清、能力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有的执纪监督不严、查办案件力度不够;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存在作风漂浮、衙门习气等问题。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二、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重损害党的肌体健康,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和任务部署上来,更加清醒地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持不懈加强党风建设,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2014年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系列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聚焦中心任务,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严明党的各项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执纪监督,坚持不懈纠正“四风”;加大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审查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  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求真务实、探索实践、循序渐进,逐步落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各项措施。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全党动手,形成强大合力。要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各自工作,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织都要按照中央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党委(党组)要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有权必有责。要分清党委(党组)、有关部门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制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意见,探索形成有效工作机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制定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的指导性意见,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责任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保障。派出机关要加强管理,完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派驻机构要对派出机关负责,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纪检组长在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驻在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支持派驻机构工作,提供各项保障,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积极探索加强不同层级派驻机构建设的有效途径。  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坚决落实中央对巡视工作的新要求,扩大范围、加强力量、加快节奏,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发现问题、强化震慑作用。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探索专项巡视。加强成果运用,细化分类处置措施,确保整改落实。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二)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纪律建设,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遵守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中央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是深化党的作风建设、巩固纠正“四风”成果的重要保证。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教育,加强组织管理,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领导干部要增强党性,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常怀敬畏和戒惧之心,遵守组织制度,切实按照党章规定,做到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敢于同违反党纪的行为作斗争。各级纪委要铁面执纪,坚决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确保纪律刚性约束。  深化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巩固和扩大成果。不良作风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改进作风要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简到繁,循序渐进。结合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基层党员干部“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坚决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并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等各项规定,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到私人会所活动、变相公款旅游问题。重点纠正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乔迁履新、就医出国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行为。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整治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抓党风带民风促社风,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加大执纪检查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一年一年抓下去,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坚决防止反弹。严格执纪监督,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三)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各级党委要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切实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职责,加强同司法、审计等机关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各级纪委要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规范并严格执行党内审查审批程序。加强群众信访举报受理工作,规范管理和处置反映干部问题线索。在审查各环节要加强调查取证,形成各种证据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落实责任制,强化纪律检查职能部门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着力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严肃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工作,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  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全面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健全重大案件剖析制度,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发挥反面教材的警示教育作用和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严明审查纪律,加强办案安全工作。严格遵守审查程序和保密纪律,依纪依法安全办案。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基层办案工作的指导,认真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办案安全事故必须严肃追责,既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也要追究党委和纪委有关领导的责任。加强教育、提醒、警示,守住不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底线。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做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工作,强化与有关国家、地区的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给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以震慑。  (四)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完善监督机制。要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五年工作规划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抓好任务落实。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坚决追究失职渎职行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抽查核实。强化对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的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  用法规制度规范党员干部行为。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党内法规,从工作要求入手,注重实践探索,逐步形成制度。制度规定要具体可行,使大多数人做得到。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使党员干部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推进廉政文化创建活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用铁的纪律打造纪检监察队伍  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中心任务,坚守责任担当,监督执纪问责,推进组织制度创新,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探索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要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树立群众观点,做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  纪检监察机关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职责定位,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创新思想理念,改进方式方法,把握新形势下的工作规律。正人先正己,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纠正“四风”。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情况,严格日常管理,强化基础工作。  坚决落实各级纪委的监督责任。对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肃追究纪委的责任。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严肃查处泄露秘密、以案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狠抓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从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上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党组织、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  同志们,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信心,改革创新,锐意进取,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5日)王岐山  同志们:  经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常委会决定召开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全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对纪检监察系统落实全会精神进行部署,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强有力保证。  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得非常成功,党内外、国内外高度关注。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向全会报告工作,并作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中央政治局一年来的工作,实事求是地评价了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各方面取得的成绩,对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做好当前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中央纪委常委列席全会,参加了小组讨论和审议。  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思想认识的提高最终体现在行动上。我们要密切联系思想实际,认真学习领会;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坚决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四中全会精神上来  四中全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程中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决定》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取得的又一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的庄严选择,对于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深刻领会四中全会精神,要同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融会贯通。十八大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部署,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大精神是总源头,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是姊妹篇。四中全会是对三中全会战略部署的深化,体现了破与立的辩证统一。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必须同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学深学透、入脑入心。  准确把握四中全会的精神实质。党中央专门召开全会,就依法治国作出决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决定》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基础上,凝聚全党智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基本原则、工作布局和重点任务。一是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决定》开宗明义,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列为首要原则,把“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为重要任务部署,前呼后应、特色鲜明,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和发挥党的政治保证作用的高度统一。二是把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根据宪法治国理政。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事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讲是对党自身提出的要求。承诺高,期盼更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旗帜一旦举起,党就必须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就必须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决不能打法律的“擦边球”、搞“越位”。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工作越艰巨越要把握好时间尺度。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带动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把党的政治优势、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  全面把握四中全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深刻分析了我们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再次强调全党要始终保持高度警觉,抓常、抓细、抓长,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复发反弹;有力驳斥种种奇谈怪论,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高级干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决遏制住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党员、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决定》提出,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迅速行动起来,原原本本学习全会文件,把思想统一到四中全会精神上来,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把中央要求转化为具体行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二、坚持从严治党,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我们党依法执政、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受到党章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最本质特征就是党的领导。在我们国家,东西南北中,工农商学兵政党,党是领导一切的。这是历史和人民作出的决定性选择。1840年以来,无数志士仁人探索中国走向独立富强的道路,做过许多设计和试验。最后还是十月革命一声炮响,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催生了中国共产党。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解决13亿人民温饱问题和初步建成小康社会,也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决定了,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必须有一个主轴,中华民族走向繁荣、富强和文明,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这个领导核心无可替代,就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决不能有任何含糊和动摇。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宪法确立党的执政地位,赋予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以执政党纲领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党要把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引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治党首要的是严明党纪。我们党是一个有着8600多万党员的大党,肩负着带领13亿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艰巨任务。新形势下党面临“四大考验”、“四种危险”,面对着各种挑战和风险。党的奋斗目标越宏伟、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严字当头、从严治党。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国法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宣誓入党,就意味着多尽一份义务,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要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的纪律成为刚性约束。  党规党纪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重要法宝。党的事业发展,既要求管好党、治好党,又要求建设好党。拥有一套完整的党内法规是我们党的一大政治优势。经过近百年的实践探索,我们党已经形成了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在内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时俱进是我们党的理论品质。要认真总结我们党93年、无产阶级政党100多年、世界政党300多年制度建设理论和实践经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党规党纪要体现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组织保障、行为准则和纪律约束,着重规范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做到要义明确、简明易懂、便于执行。要求真务实、循序渐进,先从提出工作要求入手,探索实践、不断总结,成熟后再上升为制度。要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固化为制度,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  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统一。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13亿人,不可能仅仅靠法律来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法规再健全、体系再完备,最终还要靠人来执行。领导干部一旦在德上出问题,必然导致纲纪松弛、法令不行。从十八大以来查处严重违纪违法“活”的案例看,有的领导干部根本不学党规党纪,不知法律法规,无视规矩、不讲廉耻,根本不把党纪国法当回事,毫无戒惧之心。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越应心存敬畏,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决不能无法无天、胆大妄为。历史是最好的老师。中华传统文化中蕴含着深厚的治国理政、管权治吏思想,有丰富的礼法相依、崇德重礼、正心修身的历史智慧。“国家”是我们民族独有的概念,国与家紧密相连、不可分离。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为首要。中华传统文化是责任文化,讲究德治礼序。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是中华文明的DNA,为国尽忠、在家尽孝,天经地义。我们要尊重自己的历史文化,把握文化根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坚守和弘扬优秀传统,发挥礼序家规、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文化营养。  三、紧密联系实际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党中央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意志品质顽强、领导坚强有力,取得的新成效极大地提振了全党的信心,增强了党的威信,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在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用大量篇幅讲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表明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越是长期而复杂的工作,越需要保持政治定力。有定力就不是“一阵子”,也不能时紧时松,必须踏石留印,迈着不变的步伐,一步一个脚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  第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我们党是一个政治坚定、组织严密、有铁的纪律的政党。从诞生之日起,党就把严明纪律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加强纪律建设首先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决不能视之为儿戏。自由主义是产生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土壤,严明政治纪律要坚决反对自由主义。党内决不允许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利益输送;决不允许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各级纪检机关要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保证中央政令畅通。要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强化党的观念,增强组织纪律意识,自觉做到“四个服从”,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使党的纪律真正成为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二,持之以恒改进作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四风”病源还在、病根未除,仍停留在“不敢”层面,“不能”、“不想”的问题还远没有解决,防止反弹任务艰巨。党风问题关系人心向背、关乎党的生死存亡,这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一旦出现反弹,后果不堪设想。我们要始终保持冷静清醒,坚定信心和决心。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驰而不息正风肃纪。要加大执纪监督、公开曝光力度,依靠广大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使作风建设落地生根、成为新常态。谁在这样的形势下还敢我行我素、依然故我,就要为我们党改进作风付出代价!  党中央横下一条心,一定要遏制住腐败蔓延势头。在如此高压态势下,仍有一些党员干部不收手、甚至变本加厉,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塌方式腐败”,令人触目惊心!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治病树、拔烂树,强化“不敢”的氛围。惩是为了治,要加大治本力度,选对人、用好人,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完善激励和问责机制,逐步实现“不能”。最终靠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树立“三个自信”,真正做到使之“不想”。  第三,用铁的纪律建设全党信任、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中心任务,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权必有责、责任要担当。中央纪委委员不是荣誉,是职务、更是责任担当,必须干干净净做人、兢兢业业为党工作。要深入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紧紧抓住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强化“两个责任”,深化组织和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心存敬畏和戒惧,做遵纪守法的表率,自觉维护和执行党的各项纪律。要强化自身监督,坚决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防止“灯下黑”,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蓝图已经绘就,关键在于落实。我们要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强保证。依法治国 依规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15年1月12日)王岐山  我代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第五次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这次全会的主要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回顾总结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2015年任务。明天上午,将发表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一、一年来工作回顾  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年。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旗帜鲜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多次专题研究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认真贯彻落实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抓好任务部署和工作落实。中央纪委组织编辑、学习宣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全党动手一起抓、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局面巩固发展,“四风”问题和腐败蔓延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严肃查处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严重违纪案件,充分体现党中央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坚强意志,彰显了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深得党心民心。  (一)坚持立行立改,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  制定深化纪检体制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央纪委坚决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立足本届任期,对中央有明确要求、条件基本具备、工作中看得准的,立行立改,以一项项具体改革,推动整体工作发展。  聚焦中心任务,深化“三转”,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中央纪委全面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在内设机构、行政编制、领导职数总量不变情况下,再次进行机构调整,增设纪检监察室,组建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监督执纪力量大为增强。省级纪委也相应完成内设机构人员调整,把力量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上。  全力清理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解决职能越位、错位、不到位问题。中央纪委巩固清理议事协调机构成果,不再参加新的议事协调机构。清理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前,省区市一级共参与4619个议事协调机构,平均每个纪委参与144个,其中个别省多达250个。议事协调机构多、各类领导小组多,既造成职责不清、职能发散、主业荒疏,又造成文山会海、滋生“四风”。清理后,省级纪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减至460个,平均14个,精简比例达90%以上。地市级纪委也已展开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真正实现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  推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中央纪委负责同志到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调研,多次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约谈省区市、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中央企事业单位和中管金融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分赴各地督查指导,狠抓主体责任落实。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切实落实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认真执行向中央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制度,建立健全落实主体责任工作机制。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组织,因领导核心作用弱化、责任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坚决查处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依据党章规定,追究相关党组织责任。对湖南衡阳发生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案件严肃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6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9人。  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实现统一名称和管理。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的要求,制定实施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在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机关等新设派驻机构。调整结构、盘活存量,实施单独派驻和归口派驻,探索实现全面派驻的有效途径。派驻机构由中央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统称派驻纪检组。明确派驻机构监督对象,纪检组组长不分管驻在部门其他业务工作,监督责任和执纪能力进一步增强。  推进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制定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的具体制度,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要求,在8个地区和部门开展试点。研究制定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和省区市、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  (二)严明党的纪律,强化执纪监督,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落实关于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要求,严肃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审查惩处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党员干部。强化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检查请示报告等制度执行情况,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确保纪律刚性约束。  坚持、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聚焦“四风”,针对批评的种种表现,加强执纪监督。坚持一个节点一个节点抓,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巩固严禁用公款赠送贺卡、月饼等节礼专项整治成果,严肃查处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和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借婚丧喜庆敛财、在培训中心搞奢靡享乐等问题。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通“四风”举报直通车,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作用。2014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规违纪问题5.3万起,处理党员干部7.1万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万人。中央纪委分7次对3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  (三)发挥“利剑”作用,巡视强度力度提升,效果显著  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多次听取巡视情况汇报,每次都作出重要指示,为巡视工作指明方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28次会议,听取汇报、研究部署,把握方向、抓住重点,查找症结、推动深化改革。中央巡视组用不到两年时间完成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全覆盖。  紧扣“四个着力”,发现问题更准更多,震慑作用持续增强。2014年,增加3个中央巡视组,开展3轮巡视。对2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常规巡视,对19个部门和中央企事业单位开展专项巡视。加强对落实“两个责任”、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发现矿产资源、土地出让、工程项目、惠民资金和专项经费管理等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超编制配备干部等问题。转变方式、创新方法,探索专项巡视,机动灵活、出其不意,巡视强度力度全面提升、效果显著。加强成果运用,对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公开发布巡视组反馈意见,督促被巡视党组织切实整改,并向社会发布整改情况,接受监督。  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召开部分省区市巡视工作座谈会,开展专项检查,督促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建立省区市党委常委会研究巡视工作、“五人小组”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党委书记有关巡视工作讲话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制度,初步形成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格局。  (四)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按照中央对反腐败形势的判断,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把握大局,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严肃查办审批环节设租寻租、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开发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腐败,把对抗组织调查、搞非组织活动行为作为纪律审查重要内容。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健全协调机制,提高查办大案要案效率。汇编十八大以来被查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的忏悔录,让高级领导干部清醒认识严峻复杂的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一些省区市和中央部委也汇编了违纪违法领导干部的忏悔录,作为“活”教材,开展警示教育,发挥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  强化线索处置,改进监督审查方式。加强群众举报线索受理工作,拓宽反映渠道,实行规范处置、动态管理。调整线索分类标准,增加谈话函询类。坚持快查快办,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对严重违犯党纪、不构成犯罪的,及时作出党纪处分,予以惩戒。坚持抓早抓小,中央纪委负责同志同有关省部级领导干部谈话,纪检监察机关扩大约谈、函询范围,对反映失实问题予以澄清。2014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函询1.7万人次,谈话3.2万人次,了结3万人次。  严明监督执纪纪律,确保审查安全。把依纪依法审查作为铁的纪律。在专案组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教育监督管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泄露秘密,严格涉案资料和款物管理,对省区市审查安全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严肃查处失职、违纪行为,共追究8人的直接责任、9人的领导责任,通报5起典型案例。  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设立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健全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外逃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摸清底数。开展“猎狐2014”行动,开通网上举报,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加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双边、多边协作,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建立反腐败执法合作机制。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发表《北京反腐败宣言》。强化个案处置,共追逃500多人、追赃30多亿元。  2014年,中央纪委对涉嫌违纪的中管干部已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审查的68人,其中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0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272万件(次),立案22.6万件,结案21.8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2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2万人。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5.5万人。全国法院系统审结一审贪污贿赂案件2.5万件、渎职侵权案件5500件。发挥行政监察监督作用,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问责力度,对2.1万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强化责任担当,以铁的纪律建设过硬队伍  推进作风转变,提高履职能力。落实中央纪委机关党组织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党性教育,增强纪检监察干部党的观念、担当意识。把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摆在党的宣传教育格局中部署和推进,开展廉政文化教育,办好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强舆情研判、舆论引导。举办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研讨班、新任纪委书记培训班。改会风、转文风、树新风,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情况,夯实基础工作,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从严管理、从严监督,防止“灯下黑”。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作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强化自身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摸底排查,带头对自建培训中心存在问题自查自纠。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以零容忍态度清除害群之马,处分违纪违法干部1575人,教育了干部,纯洁了队伍。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看到,我们的工作与党中央要求和群众期待相比还有差距。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尤其是对其复杂性认识不够深刻。有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与腐败的关系理解不到位,对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搞团团伙伙、利益输送、沆瀣一气的严峻形势估计不足,监督乏力、责任缺失。有的对本地区本部门党的纪律执行情况不了解、不摸底,监督执纪问责不到位。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进展不平衡,有的纪委、派驻机构没有切实发挥监督作用,监督执纪存在凑数现象。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在有的地方落实不到位。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办法不多,打击震慑力度不够。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能力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作为甚至乱作为问题依然存在。通过强化自我监督,真正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任务依然艰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二、工作体会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成效,得益于党中央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意志品质顽强、领导坚强有力,得益于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共同努力,得益于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得益于纪检监察干部付出的辛劳和智慧。十八届中央纪委有以下体会:  一是党中央从严治党的鲜明立场、坚决态度和强有力措施,是我们做好工作的根本保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我们党是一个拥有8600多万党员的大党,肩负着带领13亿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艰巨任务。新形势下,党面临着“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党风问题和腐败问题关乎人心向背,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新高度,坚定不移改进作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就从严治党、严明纪律,改进作风、惩治腐败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态度坚决、铮铮有声,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没有党中央鲜明的政治态度、坚强领导、率先垂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会一事无成。  二是坚定立场方向,聚焦目标任务。我们党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立场、有目标。立场是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目标任务是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纠正“四风”、防止反弹。我们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形势和任务出发,把握政策、突出重点。惩治腐败,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纠正“四风”,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我们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保持坚强政治定力,有静气、不刮风,不搞运动、不是一阵子,踩着不变的步伐,把握节奏和力度,把党风廉政建设一步步引向深入。  三是紧紧抓住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组织的基本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工作,仅靠党中央抓不行,仅靠纪委抓也不行,必须落实各级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强化责任担当。我们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先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通过约谈督促、报告工作、严肃问责等方式,推动形成全党动手一起抓的局面。主体责任不能虚化空转,必须细化、具体化。只要全党共同努力,把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真正扛起来,落实下去,我们就一定能从严峻复杂的形势中走出来。  四是聚焦聚焦再聚焦,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党的纪律刚性约束。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有的党员干部把自己当成“官”,忘记了是执政党的干部。党的观念一旦淡漠,组织必然涣散、纪律必然松弛。从严治党首要的是严明党纪。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必须加强监督执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不断深化“三转”,从党章规定和形势任务出发,找准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守住主业不发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只有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党纪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严明纪律,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是紧紧依靠人民参与支持,使群众监督无处不在。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民意所致、民心所向。我们的工作必须为了人民、植根人民、依靠人民。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发挥新媒体、新技术作用,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纠正“四风”就很难取得今天的成效。要释放群众和媒体监督正能量,让“四风”无处藏身,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供强大支撑。  六是冷静清醒判断形势,客观审视面对的挑战,树立必胜信心。形势决定任务。1993年我们党就提出,反腐败形势是严峻的。此后一直沿用“依然严峻”的判断。十八大后,党中央深化了对形势的认识,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巡视发现的问题、纪检机关查处的案件、严重违纪违法者的自我忏悔,都印证了党中央的判断是有的放矢、完全正确的。当前,“四风”面上有所好转,但树倒根在,重压之下花样翻新,防止反弹任务艰巨。有的地方政治生态恶化,干部被“围猎”,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搞利益输送,遏制腐败蔓延的任务仍然艰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四风”一旦反弹,腐败依然蔓延,后果不堪设想。我们要保持冷静清醒、坚定信心决心,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惩治力度,强化“不敢”;坚持标本兼治,选对人用好人,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监督,完善激励和问责机制,强化“不能”;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宗旨意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确立“三个自信”,强化“不想”。  三、2015年主要任务  2015年是十八届中央纪委工作承上启下的一年,做好今年工作,对顺利完成本届任期各项任务十分关键。今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保持政治定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落实“两个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以更严的纪律管好纪检监察干部,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中心任务,巩固深化“三转”成果,进一步解决组织、形式转变后思想认识的深化和工作的到位问题,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地市级纪委清理议事协调机构,重点研究探索县及县以下纪检机构职能定位、工作方式和作风转变问题,通过组织制度创新,把更多力量集中到主业上。  (一)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紧密结合实际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必然要求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加强对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令行禁止,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修改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党规党纪和相关法律。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保障。要把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践成果制度化,抓紧修订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把制度篱笆扎得更紧,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系统总结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的探索实践,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制定实施细则。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  纪律是党的生命,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格执纪。要把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摆在更加重要地位。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党是肩负着历史使命的政治组织,必须有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政治规矩,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要求自己。纪律不可能囊括所有规矩。守纪律是底线,守规矩靠自觉。政治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政治规则、组织约束、优良传统和工作习惯。遵守政治规矩是讲党性、讲政治的具体体现。党的奋斗目标越宏伟、任务越艰巨,就越要讲规矩、守纪律,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形成一个声音。我们党决不允许结党营私、培植亲信、拉帮结派;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另搞一套、阳奉阴违。要深入开展纪律监督和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问题,严肃查处欺骗组织、对抗组织行为。管好纪律才能看住权力。要强化对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保证党内监督权威、有效。  (二)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动组织和制度创新  坚持立行立改。落实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认准一条就改一条,发现一个问题就解决一个问题。实行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案件查办情况制度。制定实施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和省区市、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规范工作流程,健全推荐交流机制。  创新方式方法,扩大覆盖面,强化巡视的震慑遏制效果。巡视是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要围绕“四个着力”,聚焦突出问题,重点发现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党的领导、从严治党、作风建设、落实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发现在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以及贪污腐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巡视全覆盖,必须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中央巡视组要增强力量、提高频次、扩大范围,全面开展专项巡视。专项巡视要害在“专”,要目标清晰、机动灵活,精准发现、定点突破,针对一件事、一个人、一个下属单位、一个工程项目、一笔专项经费开展巡视。监督不是一阵子,要对已巡视过的地方或部门杀个回马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强化震慑、不敢、知止的氛围。要加强与纪检、组织、政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协调,使专项巡视指向更加明确。把握被巡视对象特点,分析其历史文化,窥一斑、见全豹。加强成果运用,解剖麻雀、举一反三、推动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国有企业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的重要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石。坚持从严治党,国有企业不能例外。今年要加大对国有企业的巡视力度,探索分行业、分领域开展专项巡视,实现对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巡视全覆盖。  省区市党委要不折不扣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加强对地市县的巡视,盯住一把手和班子成员。健全完善省区市党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巡视工作制度,“五人小组”要认真听取每轮巡视情况汇报。针对发现的问题,党委书记的总结不能仅是一般性的表态,应旗帜鲜明对重点问题的人和事提出具体处置要求,落实有关巡视讲话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制度。要充实力量、扩大范围,向着实现全覆盖的目标迈进。  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认真贯彻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新设8家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完成对保留的44家派驻机构的改革和调整。坚持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内涵发展,实现对142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全面派驻,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要转变方式方法,探索归口派驻,纪检组吃一家饭,管若干家的事。理顺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驻在部门、派出纪工委的关系。健全派驻机构负责人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廉政谈话、约谈、问责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匿情不报、不处理就是渎职。省区市要加强派驻机构建设,逐步实现全面派驻。  (三)深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让主体责任落地生根,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党章规定的政治责任。能否把这份沉甸甸的责任扛起来,是对党的领导干部担当精神的检验,狠抓落实没得“推”、没得“脱”。要明确从严治党职责,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宗旨和党风廉政教育,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坚决惩治腐败,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责任落实情况。今年要巩固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落实主体责任成果,推动地市一级和国有企业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大正风肃纪和腐败案件查处力度。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中央对此三令五申,决不是言之不预、不教而诛。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问责一个,警醒一片。要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通过问责,把责任落实下去。  (四)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  锲而不舍、狠抓节点,扩大成果、不断深化。改进作风到了节骨眼上,防止“四风”反弹任务艰巨。作风建设决不能一阵松、一阵紧,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继续看住一个个节点,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带动作风的整体转变。加大执纪监督、公开曝光的力度,让那些我行我素、依然故我的人付出代价。加强对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公务接待、公车配备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让作风建设成为党的建设的亮丽名片。  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重点不能泛化。要聚焦突出问题,紧盯“四风”的新形式、新动向,警惕穿上隐身衣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坚决查处公款吃喝、旅游和送礼等问题。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列入纪律审查重点,作为纪律处分的重要内容,对顶风违纪者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党委、纪委进行问责。  党风正则民风淳。探索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崇德重礼和遵纪守法相结合,发挥德治礼序、乡规民约教化作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以优良党风凝聚党心民心、带动民风社风。  (五)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党的纪律审查是政治任务,必须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完善查办违纪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下级纪委、派驻机构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健全重大案件督办机制。  突出纪律审查重点。紧紧围绕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目标,治病树、拔烂树,坚决查处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行为;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中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侵吞国有资产,买官卖官、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加大对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转移赃款赃物、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必须纳入依规惩处的重要内容。  转变方式,提高监督审查质量和效率。强化问题线索管理,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规范管理。加强案件审理工作,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要从学习党章入手,重温入党志愿书,唤醒他们“激情燃烧岁月”的记忆,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写出忏悔录,自悔自新,警示他人。对问题线索要迅速查处,该纪律处分的及时给予处分、该组织处理的作出处理、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就.移送。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及时约谈函询诫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深入剖析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用好用活反面教材,发挥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监督执纪纪律就是政治纪律。严格执行初核、立案请示报批制度,遵守审查纪律,依规依纪进行审查。规范涉案资料和款物管理,决不允许泄露秘密、以案谋私,对纪律审查安全事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六)加强国际合作,狠抓追逃追赃,把腐败分子追回来绳之以法  中央和地方反腐败协调小组要加强统一领导,把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纳入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健全追逃追赃协调机制。摸清底数、动态更新,及时掌握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开展重大专项行动,突出重点,抓住个案,盯住不放。利用多边会晤、双边谈判推动国际协作,强化与有关国家、地区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建立合作网络。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着手制定刑事司法协助法律法规,出台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司法解释等。推动落实《北京反腐败宣言》,形成国际追逃追赃合力,做好防逃工作,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不让企图外逃者心存侥幸。  (七)落实监督责任,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实现打铁还需自身硬,依然任重道远。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的忠诚卫士,要忠于职守、秉公执纪。但是,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我们的队伍同样存在。有的领导干部因年届退休,被安排在纪检岗位,只想着平稳着陆;有的干部不敢担当,遇到问题绕着走,不想干、不作为;有的干部能力不足、作风漂浮虚躁,不去打听“张家长、李家短”,监督缺失;有的派驻干部认为,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一座楼里办公、一个锅里吃饭,抹不开面子,对监督畏首畏尾;有的人办案不行,“抹案子”却很有办法。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人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擅做取舍、选择性办案,甚至胆大妄为,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些人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以案谋私,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敢于担当是纪检监察干部对党忠诚的具体体现。纪委书记对纪委机关党的建设负主体责任,要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抓好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纪委书记既要自身正、过得硬,又要无须扬鞭自奋蹄,领好班子、带好队伍,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带出一支能打硬仗的队伍。纪律检查机关要开展“三严三实”教育活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到严、细、深、实。对尸位素餐、碌碌无为的干部,要坚决采取组织措施,该撤换的撤换、该调整岗位的调整岗位;对不敢抓、不敢管,监督责任缺位的干部坚决问责。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己不正,焉能正人?要心存敬畏和戒惧,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自觉接受党内和群众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用铁的纪律打造全党信任、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艰巨而光荣,党和人民对纪律检查机关寄予厚望。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扎实工作、锐意进取,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全面从严治党 把纪律挺在前面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16年1月12日)王岐山  我代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第六次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这次全会的任务是:总结2015年纪律检查工作,部署2016年任务。今天上午,发表重要讲话,为开好本次全会、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明了方向。学习领会、贯彻落实重要讲话精神,是全党的重要政治任务,是这次全会的实质性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密切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一、2015年工作回顾  2015年,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患感,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深得党心民心。党中央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意志品质顽强、领导坚强有力;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全党动手、齐抓共管的局面巩固发展;广大干部群众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保持坚强政治定力,踩着不变步伐,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坚持依规治党,扎紧制度笼子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现与时俱进。中央纪委常委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研究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纪和国法的关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把党的建设中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新实践,转化为制度成果,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利器。  坚持问题导向,修订三部重要党内法规。根据党中央部署,修订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着重解决纪法不分、政治纪律规定不具体等突出问题。将廉政准则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坚持正面倡导,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对时弊,既面向全体党员、又突出“关键少数”,重申“四个必须”,提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努力践行的高标准,是我们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要求,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去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把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遵守的底线。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总结巡视工作改革创新的实践经验,综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的30多项制度,为巡视监督提供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营造学习宣传氛围,唤醒党章和党规党纪意识。立规修规就是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过程。中央印发学习贯彻三部党内法规的通知,中央纪委常委为中央单位、省区市作辅导报告,在党报党刊和主要网站广泛宣传解读,形成强化党章和纪律意识的浓厚氛围。  (二)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纪律约束  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党中央严肃查处周永康、令计划违纪违法案件,消除了党内重大政治隐患,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纪律检查机关坚决查处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互渗透,拉帮结派、搞利益交换,对抗组织、欺瞒组织等问题。深刻剖析周永康、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苏荣、周本顺等严重违背党章、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政治纪律问题。把检查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和派驻监督的重点。  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扭住“四风”不放,抓住重要节点,紧盯享乐奢靡,言出纪随、寸土不让。深挖潜入地下的不正之风,从严查处公款吃喝送礼、借婚丧喜庆敛财、出入私人会所、违规打高尔夫球等突出问题,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中央纪委网站开通举报窗、曝光台,点名道姓、公开曝光成为常态。2015年,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3.7万起、4.9万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4万人。中央纪委对30起典型问题通报曝光。  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谈话提醒、警示诫勉;让有问题反映的同志在民主生活会上讲清楚,既是对本人的监督,也是给他人敲敲警钟。纪检机关早发现早处置,对廉洁自律不严、档案造假、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等问题决不放过、依纪处理。  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中央纪委集中督办、重点督查。发挥省级纪委组织协调作用,开展专项巡察整治,严肃查处发生在民生资金、“三资”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的严重违纪行为,吃拿卡要、与民争利、欺压百姓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三)深化纪检体制改革,推进组织和制度创新  牢牢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强化责任追究。巩固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成果,把责任压到地市一级和国有企业党组织。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20个中央单位、中央企业和金融机构党组织,制定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办法细则、问责规定,约谈一把手,开展述职述责,层层传导压力,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克服责任虚化空转现象。严肃查处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477名涉案人员全部受到处理。实行责任追究报告和通报制度。中央纪委先后4次,对部分地方和部门查处的责任追究案例进行公开通报。2015年,共有850余个单位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1.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  创新体制、内涵发展,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贯彻实施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意见,在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机关等中央和国家机关设立7家派驻机构,其中5家实行综合派驻,这一具有开拓性的实践,为实现派驻全覆盖创新了方法、探索了路径。派驻纪检组聚焦监督执纪,提高履职能力,推动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抓好本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方案,整合资源、内部挖潜、盘活存量、调整结构,共设立47家派驻纪检组,其中单独派驻20家、综合派驻27家,监督139家单位,统一名称、统一管理,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  推动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工作。执行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和省区市、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纪检干部放在党的干部队伍中统筹使用、培养锻炼,扩大干部交流,优化了队伍结构,激发了队伍活力。  (四)全面开展专项巡视,利剑作用更加凸显  深化对巡视监督定位的认识。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区市党委深入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扎实推进巡视全覆盖。2015年,中央巡视组开展了3轮巡视,共巡视83个单位党组织,实现对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单位全覆盖。明确提出巡视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巡视,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对巡视定位的认识更加深化,发现问题的指向更加聚焦。巡视组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严格遵循党章,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选人用人和腐败问题,巡视监督越做越实、越做越细,震慑遏制作用不断增强。  创新方式,狠抓整改,做到件件有着落。全面开展专项巡视,把握巡视对象的行业特点和历史文化,紧盯重点、强化震慑。对发现的问题综合提炼、抽丝剥茧,提出治标和治本的建议,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报送22份巡视中央企业专题报告,向国务院分管领导和国企改革领导小组通报情况,推动深化改革、强化监管。巡视组的反馈见人见事、直指问题。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对移交的问题分类处置、优先办理。中央纪委立案审查的领导干部案件中,超过一半的线索来自巡视。中央纪委针对发现的问题,约谈中管企业和金融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对共性问题,提前向未巡视党组织打招呼,要求即知即改;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要求立行立改;巡视后督促全面整改。被巡视党组织强化整改主体责任,制定整改方案,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求有问题反映的领导干部,在“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公布巡视整改情况,接受党内和群众监督。  扎实推进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巡视工作。召开省区市和部分中央单位巡视工作座谈会,示范指导、强化检查。各省区市党委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增加频次,努力实现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党委听取巡视汇报已成常态,党委书记的讲话提高了针对性,点出具体人、具体事,提出明确的处置和整改意见。推动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探索开展巡视工作,地方巡视向县级延伸,形成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格局。  (五)保持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  讲政治、顾大局,执纪审查聚焦纪律。紧紧围绕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任务,深入分析地区、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整体状况,既见“树木”又见“森林”,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克服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纠正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各个环节,用党纪的尺子衡量,用纪律的语言描述,改进完善审理报告,体现执纪的政治性、严肃性。  创新执纪方式,探索实践“四种形态”。从执纪审查职责定位出发,转变执纪方式和工作作风。中央纪委扩大谈话、函询、诫勉范围,让有反映的干部讲清问题,认识错误,及时改正。2015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5.4万件(次),其中反映失实予以澄清了结的2.8万件(次)。对违反纪律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20万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在执纪审查中,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让审查对象学习党章,对照入党志愿书,深刻反思、认识错误,从灵魂深处剖析自己。2015年,涉嫌违纪的中管干部已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审查90人,其中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2人。中央印发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的忏悔录、部分省市县党委书记违纪违法案件及其教训警示的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5400余人。  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要成果。党中央高度重视追逃追赃工作,推动反腐败成为国际合作重要议题,占据道义制高点。中央和地方反腐败协调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健全追逃追赃协调机制。落实《北京反腐败宣言》,借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亚太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国际刑警组织等多边平台,发挥双边合作机制的作用,加强与美、俄、英、加、澳等国的合作,推动追逃追赃工作取得实效。发布百名外逃人员红色通缉令,2015年共有18人归案;开展“天网行动”,共追回外逃人员1023名、追赃30亿元,首次实现追回人数超过新增外逃人数。接受公约第一周期履约审议,我国反腐败工作获得国际社会高度评价。  2015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281.3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53.4万件,立案33万件,结案31.7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3.6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4万人。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5.4万余人。全国法院系统审结一审贪污贿赂案件1.6万余件、渎职侵权案件4300余件。国务院对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监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问责处理1046人;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对2.6万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坚持公开透明,营造良好思想舆论氛围  服务中心工作,形成宣传合力。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全党宣传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中央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扩大中央纪委网报刊综合传播力。办好《学思践悟》专栏,交流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体会,凝聚思想共识,指导推动工作。中央纪委常委,部分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中央纪委网站在线交流,把中央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措施,讲清楚、说明白。坚持用事实说话,讲好中国故事,提高针对性、时效性和说服力。  回应社会关切,释放群众监督正能量。开门搞监督,去除神秘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在主流媒体和主要网站第一时间发布执纪审查信息。开通“四风”随手拍、举报一键通,强化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发挥专家学者影响力,及时解疑释惑、积极引导舆论,为正风肃纪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润物细无声,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用历史文化的力量支撑自信,打造《中国传统中的家规》、《聆听大家》、《反腐三人谈》、《廉洁文化公开课》等精品栏目,引导干部群众鉴古知今,增强思想宣传工作的文化感染力。  (七)深化“三转”,聚焦主业,加强自我监督  遵循党章,回归本职。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深化对职责定位的认识,更加突出维护党章权威、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巩固省级纪委“三转”成果,推动工作向下延伸,335个地市级纪委内设机构基本调整到位。组织省市两级纪委对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情况、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兼职情况进行自查,防止反弹。  加强自身建设,发扬优良作风,提高履职能力。认真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落实纪检机关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在巡视组、专案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中央纪委监察部定期听取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线索情况汇报,综合研判形势,提高决策部署的科学性。中央纪委领导广泛开展约谈、深入一线调研,组织机关局处级干部参加接访,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严明审查、巡视、保密纪律,要求干部净化朋友圈、社交圈。召开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从严管理监督,坚决清理门户。2015年,中央纪委机关查处违纪纪检监察干部7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分2479人。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冷静清醒地看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责定位不清晰,协调机构不完善,协调事项需进一步规范。有的法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管党治党要求,需要进一步健全。有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全面从严治党的紧迫性认识不深,对“保持政治定力、把握节奏和力度”理解不透彻;有的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思想有偏差,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尚未根本转变;有的管党治党责任不落实,存在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现象;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不收敛、不收手,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依然严重。纪检监察机关在思想认识、理念思路、方法措施上,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还存在不少差距,有的监督缺失、执纪不严、问责不力;纪检监察干部在新形势下存在着能力不足的危险,有的作风不实、律己不严,执纪违纪的人和事时有发生。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二、工作体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中央纪委常委会边学习思考、边实践感悟,越来越深刻地体会到:系列重要讲话,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纪律检查工作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必须把自己摆进去,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全面系统地领会,学思践悟、见诸行动。  一是尊崇党章,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党章规定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组织保障、行为规则和纪律约束,每一条都凝结着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是共产党人的“原教旨”,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学习党章、遵守党章,关键是要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无数案例表明,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只是“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才是“里”,根子在于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丧失、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靠理想信念的引领,要靠党规党纪的保障,必须坚持高标准在前,以德为先、立根固本。这个“德”就是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党性教育是共产党人的“心学”,是党员正心修身的必修课。我们党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让崇德向善和遵规守纪相辅而行,在实践中逐步深化了对管党治党规律的认识,那就是确立高标准毫不动摇,守住纪律底线一寸不让,自律与他律结合,既发挥道德感召力,又强化纪律约束力。高标准和底线之间有很大空间,广大党员向着高标准努力,心存敬畏和戒惧,就能坚守纪律,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是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既有战略目标,又有战略举措,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障。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集中体现为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必须毫不动摇地贯穿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坚持党的领导关键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当前,人民群众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和廉洁问题反映最突出,必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巩固党的执政之基。党的建设有着丰富的内涵,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不是全部。要准确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间的关系,明确内涵、厘清责任。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纪委要坚守监督执纪问责的定位,维护党章、严明党纪,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确保党的集中统一。  三是党纪严于国法,必须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首先要解决管党治党靠什么的问题。法律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底线。我们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必然严于国家法律。如果混淆了纪律和法律的界限,把违纪当成“小节”,党员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就会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正是针对党内法规中纪法不分的问题提出来的。全面从严治党,要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各级党组织必须克服惯性思维,以纪律为戒尺,发现苗头就要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要立即处理。纪委决不能成为党内的“公检法”,执纪审查决不能成为“司法调查”,要依纪监督、从严执纪,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四是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纪律检查机关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党在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开展的,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纪委的职责定位、方式创新、作风转变,都必须充分体现这个一贯方针。把查办案件改为纪律审查、案件室规范为纪检监察室、案件线索改称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都不仅仅是称谓的变化,而是内涵的深化,体现了职能的转变。接到问题反映就要同本人见面,谈话函询、及时诫勉,防止小错酿成大错;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治“病树”、拔“烂树”、保护“森林”;对审查对象以“同志”相称,从学习党章入手,重温入党誓词,唤醒对“激情燃烧岁月”的记忆,所有这些,无不体现着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党中央始终告诫全党要经受住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防止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乎人心向背、关乎党的生死存亡,是最大的政治。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没有变、旗帜立场不会变,我们的目标任务就不能变。相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漫漫征程,全面从严治党仅仅是开了个头,任重而道远。腐败,自有人类文明史以来就一直存在,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任何权力都面临被腐蚀的危险,执政党永远会面对与腐败的斗争。正风反腐、标本兼治,根本目的在于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坚定广大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任。永远在路上,贵在开好头。要以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工作的根本标准,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驾驭现实,用历史、哲学和文化的思考支撑信心。要保持坚强政治定力,有静气、不刮风、不搞运动,立足当前、谋划长远,认准正确方向,踩着不变的步伐,以顽强的毅力和不屈的韧劲,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步步引向深入。  三、2016年主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从目标、理念、路径上规划了我国未来五年的发展蓝图,强调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是全党的重要政治任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五大发展理念同自身的工作联系起来,确保全会精神落到实处。2016年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深化标本兼治,创新体制机制,健全法规制度,强化党内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职责的准确定位,是党章规定纪委“三大任务”的实现路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监督执纪问责是做好纪律检查工作的“纲”,纲举则目张。各级纪委必须把这个“纲”举起来,聚焦中心任务,创新工作方式,改变工作作风,全面履行职责。  (一)严明党的纪律,完善监督制度  严明政治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在党的所有纪律中,政治纪律永远排在第一位。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去审视、去警戒。全面从严治党,要抓住“关键少数”,紧紧围绕对党忠诚、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遵守党的纪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的监督。要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严肃查处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相互勾连问题,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在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要严格把好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实践好“四种形态”。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最终靠人。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已经实施,各级党组织要加强纪律教育,以“六项纪律”为尺子,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各级纪委要转变工作理念、创新思路方法,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都要坚持纪在法前,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完善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法规制度。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效途径,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新实践,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明确监督的主体和责任,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切实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建立覆盖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国家监察体系,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配套,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夯实管党治党责任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是各级党组织职责所在、使命所系。要巩固和深化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国有企业以及地市一级党组织落实责任的成果,强化领导核心作用,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落实到“五位一体”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各级纪委要全面履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是否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建设,发挥了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  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党的责任重如泰山。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坚持“一案双查”,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追责情况要定期报告,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使问责形成制度、成为常态。  巩固改革成果,强化派驻监督。抓紧完成中央纪委派驻全覆盖后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把班子配强,把干部选好,把工作机构调整到位,做好调整中的工作衔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总结推广去年新设7家派驻纪检组的工作经验,真正把“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发挥出来。要从问题线索抓起,把监督触角延伸到前端,伸长耳朵、瞪大眼睛,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有了问题就谈话诫勉,严重违纪就要立案查处。对重大问题该发现没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就是渎职,都要追究责任。要掌握被监督单位的历史和特点,分析出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提高发现和处置问题能力。纪检组组长要聚精会神干纪检,经常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书记交换意见、通报问题。派驻干部要强化派驻意识,敢字当头、无私无畏。各省区市纪委要落实中央要求,跟上中央纪委步伐,结合本地实际,推进派驻全覆盖。  研究制定省区市纪委向中央纪委报告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的办法,落实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对瞒报、漏报和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要依规依纪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上级纪委要加强综合分析和监督指导,防止“只报不管”。  (三)落实巡视工作条例,向全覆盖目标迈进  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今年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巡视内容必须更加聚焦、方式要不断创新,作风尤须务实。要坚决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认真执行巡视工作条例,紧紧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以“六项纪律”为尺子,深化“四个着力”,重点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深化专项巡视,紧盯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机动灵活,精准发现,定点突破,必要时杀个回马枪,开展“回头看”。要善于见微知著、由表及里,抓住个性、把握共性,把巡视监督和派驻监督结合起来,使巡视节奏更快、效率更高,让利剑高悬、震慑常在。  切实用好成果,抓好整改落实。巡视的权威性来自于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的威慑力在于对发现的问题从不放过。中央巡视组代表中央巡视,每轮巡视情况都向中央汇报,巡视反馈的意见是中央的要求,必须做到件件有着落。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听取每轮巡视汇报,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巡视组代表党组织反馈的意见要把问题讲透、要害点明。被巡视党组织要不折不扣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敢于直面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一件一件抓好落实,整改情况要公开发布、接受监督。对敷衍整改、责任不落实的,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纪委和有关部门党组织对移交的问题要依规依纪处置。  (四)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  经常抓、抓经常,抓出习惯。全面从严治党,首先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题,成效有口皆碑,必须驰而不息,坚持巩固深化。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当前享乐奢靡问题改头换面、转入地下,稍有松懈就会反弹回潮,必须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紧盯年节假期,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坚持以上率下,看住“关键少数”。对不收手、不知止,规避组织监督,出入私人会所,组织隐秘聚会的一律从严查处,对参加聚会的要找本人谈话,令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对在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要深挖细查、决不放过。要密切注意不正之风的新动向、新表现,查找隐形变异的“四风”,越往后执纪越严。畅通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激发群众监督正能量。  抓党风、树新风。党风正则民风淳。各级党组织要把贯彻廉洁自律准则作为改进作风的重要抓手,引导党员干部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抵制不良风气。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汲取家规家风、乡规民约中的精华,扬真抑假、扬善抑恶、扬美抑丑,移风易俗,推动社会风气持续好转。  (五)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  坚定立场方向,坚持目标任务不动摇。要清醒认识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要把握好“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红脸出汗要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处理要经常使用,坚决把增量遏制住。要突出惩治重点,防止带病提拔,以下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形成持续威慑,努力实现不敢腐的目标;标本兼治,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不能腐;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选对人、用好人,强化不想腐。  突出执纪监督的特点和重点,体现执纪审查的政治性。巡视、司法、审计、信访发现的问题线索,是执纪审查的重要源头,要以纪律为尺子,提高分析研判质量。一般性问题要与本人见面,谈话提醒、函询核实,让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把问题主动向组织讲清楚;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要扎实做好初核;审查谈话要体现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对事实深入细致的把握;审查和审理报告不仅要列明违纪事实,还要反映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附上忏悔录和违纪事实见面材料。执纪审查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对私存线索、以案谋私、跑风漏气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强涉案资料和款物管理,加大抽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把保障审查对象人身安全的责任落实到岗,坚决守住不发生事故的底线。  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央和地方反腐败协调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发挥好中央追逃办成员单位、省级追逃办职能作用,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基础工作,动态管理外逃人员信息。继续开展“天网行动”,盯住重点个案。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办好二十国集团反腐败工作组会议,发挥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工作机制的作用。强化双边交流合作机制建设,加强与美、欧、加、澳等反腐败执法合作,推动引渡、司法协助条约谈判工作。健全追逃追赃配套法规制度,加大政策研究和对外宣传力度。  (六)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落实。省市两级党委、纪委要把压力传导到县乡、责任压到基层。县乡党委要发挥关键作用,县乡纪委要把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主要工作任务,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管理监督。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落实中央要求,严肃查处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问题,以严明的纪律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保障。  加大对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和纠正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违规收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等突出问题;集体“三资”管理、土地征收和惠农等领域强占掠夺、贪污挪用问题。严肃处理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吃拿卡要,甚至欺压群众的违纪行为。要结合实际,对症下药,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要定期梳理问题线索,对反映集中、性质恶劣的,重点督办、限期办结。定期曝光违纪问题,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坚决遏制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七)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聚焦再聚焦,定位再定位。全面从严治党越向纵深推进,越要发扬改革创新精神,实现思想观念、体制机制、管理监督、方式方法和工作作风的与时俱进。要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实践“四种形态”,持续深化“三转”。省一级纪委要在巩固“三转”成果基础上,加强对县级纪委调整内设机构、清理参与议事协调机构工作的领导,督促县级纪委密切联系实际,转变理念思路,真正把监督执纪的职责担当起来。  加强纪委领导班子建设。按照中央统一安排,配合党委做好纪委换届工作,把政治强、作风硬、德才兼备、敢于担当的干部选拔进各级纪委领导班子。纪委委员是职务不是荣誉。要进一步优化地方纪委及其常委会结构,明确纪委委员职责,发挥纪委委员作用。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扩大选人用人视野,统筹选拔使用,加大交流力度,不断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活力。  推进作风转变,夯实基础工作。发挥机关党委、纪委的作用,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加强巡视组、专案组临时党支部建设,以党的建设带动各项工作。各级纪委都要狠抓作风转变,联系实际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摸清吃透情况;遇事多与相关单位沟通衔接,放下架子,不能坐等上门。要适应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的需要,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工作的新理念、新成效、新经验,开展全局性、实践性课题研究。要加强思想理论、形势任务、党规党纪、文化传统的宣传,及时应对和引导舆论,把握工作主导权。建设覆盖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的信息平台,建立情况明、数字准、可监控的数据库,为监督插上科技的翅膀。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打铁还需自身硬。纪律检查机关要严字当头,强化自我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接受社会监督。纪委领导干部干事要担当,管人也要担当,对干部既要考验、锻炼、培养,又要言传、身教、严管,领好班子、带好队伍。改进干部管理和选拔方式,严格工作程序,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和回避、保密等制度。发挥干部监督机构作用,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对执纪违纪、以案谋私的乱作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不作为、不善为的,要批评教育、组织调整,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建设一支忠诚于党、让人民放心的纪检监察队伍。  同志们,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不负重托、不辱使命,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17年1月6日)王岐山  我代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第七次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这次全会的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总结2016年纪律检查工作,部署2017年任务。今天上午,发表了重要讲话,为做好新形势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学习领会、贯彻落实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一、2016年工作回顾  2016年,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新成就。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具体而深入地展开,完整体现了党中央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战略谋划,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再动员、再部署、再出发。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部署,自觉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纪检监察工作迈出新步伐。  (一)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坚守职责定位  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中央纪委常委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把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同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起来,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密切联系党史、国史、中华文明史和世情、国情、党情,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国理政、管党治党新实践,全面、科学、系统、准确地领会,深刻把握讲话蕴含的思想理论脉络和历史文化源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把自己摆进去,学思践悟、悟懂通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  营造全面从严治党的舆论氛围。组织编辑学习《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关于巡视工作论述摘编》,把《学思践悟》专栏办成交流学习党章党规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园地,润物细无声,传播正能量。融入全党宣传工作格局,电视专题片《永远在路上》引起党内外强烈反响,《中国传统中的家规》、《廉洁文化公开课》等专题专栏办出了影响。不断提高中央纪委网报刊的综合传播力,中央纪委网站坚持鲜明的政治导向,阐释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增强透明度,敢于亮剑,诠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涵,连续3年被评为中国最优秀党务政务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的影响力,在全国报刊中名列前茅。编发严重违纪中管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忏悔录,强化警示教育,为管党治党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做合格共产党员。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带头讲党课、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强调纪检监察队伍是政治工作队伍,必须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把学习教育重点放在“做合格共产党员”上,提高政治站位、站稳政治立场、查找政治偏差。制作播出《打铁还需自身硬》专题片,印发违纪违法纪检监察干部自我剖析材料,以身边人身边事为镜鉴,开展党章党纪教育。  (二)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统一,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  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推动新形势下的制度创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要求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把修订党内监督条例纳入六中全会重要议题。中央纪委召开7次专题会议,分20多个专题深入研究,总结党的历史经验,针对突出问题,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把“重音”放在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上,加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第一次用专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监督职责,强化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任务,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完善党内监督体系,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制定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确定时间表、路线图,推动试点先行。党中央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构建党统一领导的国家反腐败机构,加强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6次专题研究,审议通过改革和试点方案,决定整合反腐败力量,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成立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部署开展改革试点。中央纪委坚决贯彻党中央要求,召开20多次会议研究制定改革和试点方案,深入试点地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试点地区党委和纪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等部门转隶,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会同全国人大机关成立工作专班,研究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赋予谈话、询问、留置等调查权限,体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颁布问责条例,坚持失责必问。把权力和义务、责任和担当统一起来,明确问责的对象、内容和方式方法,为强化问责提供制度利器。中央纪委领导同志约谈省区市、中央部门和中央企业、中央金融机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各级党委和纪委贯彻执行问责条例,对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管党治党不严不实、“四风”和腐败问题频发、巡视整改不落实等进行问责,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严肃查处辽宁省委换届、省人大常委会换届以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的系统性拉票贿选问题,共查处955人,其中中管干部34人,并通报全党。对民政部党组、驻民政部纪检组管党治党不力、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严肃问责,原党组书记、派驻纪检组组长受到责任追究。2016年,全国共有990个单位党组织和1.7万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中央纪委分两批通报14起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  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显著增强。中央纪委完成47家派驻纪检组组建工作,选好干部、配强班子。举办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培训班,总结推广新设7家纪检组工作经验,发挥综合派驻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约谈纪检组组长。派驻纪检组建立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和机关党委、纪委协调机制,认真处置巡视移交等问题线索,加大“四风”问题查处力度。2016年,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共谈话函询2600件次,立案780件,给予纪律处分730人,分别增长134%、38%、56%。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践行廉洁自律。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党纪处分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党员领导干部在严格的党内政治生活中经受锻炼,提高政治警觉性,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和政治安全。中央纪委领导同志深入省区市、中央单位作党内法规辅导报告100多场,在中央党校省部班开设严重违纪违法案例分析课;将忏悔录发给原单位党委(党组),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反面教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运用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深入开展警示教育。  抓常抓细抓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在作风建设全过程,坚持经常抓、抓经常,看住重要节点,聚焦“关键少数”,紧盯享乐奢靡和隐形变异的不正之风。对巡视、信访和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专项处置,及时约谈函询,令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对规避组织监督、顶风违纪的,不论职务高低一律从严查处、通报曝光。对巡视发现的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样,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肃反馈、督促整改。2016年,中央纪委通报曝光典型案例44起,涉及中管干部11人;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4.1万起,处理党员干部5.8万人,给予纪律处分4.3万人。  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在强化日常监督执纪上下功夫,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同本人见面,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规范谈话函询审批制度,中管干部由中央纪委相关负责人直接谈,或者同其所在党委(党组)书记一起谈,让本人作出说明,党委(党组)书记签字,交纪检机关核查处置。对反映不实的予以澄清,对如实说明且属一般性问题的批评教育,予以了结;对不如实说明、欺骗组织的严肃处理。  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按5类标准处置反映问题线索,综合分析违纪行为的性质,考虑认错悔错态度,对问题较轻的予以党纪轻处分或组织调整,问题严重的给予党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做好执纪审查对象的思想转化工作,教育引导违纪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201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反映问题线索73.4万件,初步核实53.4万件次,谈话函询14.1万件次,澄清了结30.5万件次。依规依纪诫勉谈话3.1万人,给予纪律轻处分31万人,给予纪律重处分10.5万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1万人。  (四)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深化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充分彰显  巡视成为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党中央把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深化政治巡视的核心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15次听取巡视工作情况汇报,点问题、列清单,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展现出顽强的意志品质。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77次会议落实党中央部署,研究分析巡视情况。2016年,中央巡视组分3轮、巡视91个中央部门党组织,完成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全覆盖;对12个省区市开展“回头看”,紧紧围绕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纪律和选人用人等情况,检查纪检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巡视的政治定位越来越准确,成效越来越显著。  巡视的方式方法不断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对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整改总结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检查是否真学真做真整改。开展政治常识测验,抽查干部档案,核查党费收缴情况,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剖析个性问题、查找共性问题,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送45份专题报告,推动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  开展“回头看”,强化政治导向。中央巡视组深化再巡视,紧盯政治纪律和换届纪律,重点检查政治立场和政治担当,着力发现拉帮结派、拉票贿选问题,查找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改不到位、边改边犯现象,释放巡视不是一阵风的强烈信号,体现了党内监督的严肃性和韧劲。  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巡视反馈会议,原原本本向被巡视党委(党组)书记反馈巡视情况,直指问题、点明要害。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约谈被巡视党组织负责人,对突出问题要求即知即改;对共性问题提前打招呼,促其自查自纠。要求被巡视党组织主动认领责任,开列问题清单、整改任务和责任清单,狠抓整改落实,防止把层层传导压力变成层层推卸责任。加大反馈、整改情况公开力度,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  巡视和巡察相结合,形成全国一盘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巡视队伍建设,加强对省区市和中央单位巡视工作的领导,省级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部由纪委书记担任。各省区市党委贯彻巡视工作条例,16个省区市已经实现巡视全覆盖;60个中央单位党组织建立了巡视制度;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15个副省级城市开展市县巡察,巡视和巡察有机衔接的工作格局正在形成。  (五)减少存量、遏制增量,净化政治生态  严明换届纪律,把好政治关、廉洁关。围绕产生党的十九大代表、中央“两委”委员和地方领导班子换届,中央纪委扎实做好基础工作,梳理中管干部和省管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廉洁纪律情况,摸清底数、动态更新,分析把握“树木”与“森林”的状况,对反映问题线索及时核查。2016年,中央纪委共回复党风廉政意见征求函1381人次。  持续保持遏制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通过利益输送相互交织问题,严肃平稳做好涉及周永康、令计划案件人员处理工作,肃清流毒影响。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案审查中管干部240人,处分223人,移送司法机关105人。在强有力的震慑下,2016年有5.7万名党员干部主动交代违纪问题。  坚持纪在法前,维护党章党纪的严肃性。执纪审查从学习党章入手,发挥理想信念的感召力,以党纪的威严服人,使犯错误干部真心悔过,一份份忏悔录充分展现了审查对象思想认识的转变,证明我们党拥有自我净化的能力。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清理移送检察机关前未作出纪律处分、被判刑党员未受到党纪处分的情况,在狱中服刑的1.8万名“党员”均被依规依纪开除党籍,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作出纪律处分工作的意见》,从源头上解决了“带着党籍蹲监狱”问题。  规范执纪审查各个环节,开展“一案双查”。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统一管理,规范中央纪委监察部分管领导、室主任以及审查组组长职责权限,严格审批程序。准确把握审查对象错误性质,反映其思想转变过程,提高审查和审理工作质量。开展“一案双查”,严肃处理违纪纪检监察干部,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加强关键环节管控。  把追逃追赃“天网”织牢织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追逃追赃工作汇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多边还是双边场合,都主动设置反腐败国际合作议题,讲好中国故事,讲好中国共产党的故事,讲好全面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故事,占领道义制高点。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密切协作,各地方相互协同、健全机制。发挥二十国集团反腐败工作组主席国作用,推动杭州峰会通过《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确立“零容忍、零障碍、零漏洞”国际合作三原则,在华设立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强化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双边执法合作机制,加强重大个案执法协作。深入开展“天网行动”,红色通缉令头号嫌犯杨秀珠、5号嫌犯闫永明等重点人员被缉拿归案或投案自首。2014年以来,共追回外逃人员2566人、追赃金额86.4亿元,“百名红通人员”已有37人落网。全面加强防逃工作,新增外逃人数逐年下降。  建设监督执纪问责信息系统,覆盖全国3350个县级以上纪委,为监督插上科技翅膀。2016年,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253.8万件次;立案41.3万件,增长25%;处分41.5万人,增长24%,其中处分省部级干部76人、厅局级干部2781人、县处级干部1.8万人、乡科级干部6.1万人。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4.8万人。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贪污贿赂案件3.2万件、渎职侵权案件5266件。  (六)坚决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保障  聚焦扶贫民生,加强核查整治。中央纪委作出专项部署,对信访举报中涉及扶贫的问题建立移送查处工作机制。省区市党委和纪委集中约谈市县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把压力传导到县乡。重点整治贪污挪用救济物资,截留私分扶贫款、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扶贫资金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在“三资”管理、民生惠民、土地征收等领域搞“雁过拔毛”、吃拿卡要、强占掠夺的基层干部,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重点督查督办,巡察处置问责。中央纪委对问题反映集中的21个县市旗、164个扶贫领域腐败问题重点督办,对40起典型案例通报曝光。省区市纪委对122个县市区重点督查,限期办结。市县纪委建立工作台账,开展专项巡察,对违反纪律、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基层党员干部严肃查处和问责。2016年,全国共处分乡科级及以下干部39.4万人,增长24%,其中处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7.4万人,增长12%。  (七)打铁还需自身硬,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组织中央纪委机关和部分省区市纪委共同起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使制定制度和征求意见的过程,成为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培训教育的过程。查找监督执纪各环节风险点,梳理、归纳、提炼、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创新实践,规范审批程序和内控制度。加强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环节的监督,建立审查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纪检干部脱密期管理等制度,把篱笆扎紧,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本次全会审议这部工作规则,充分表明严格自律的责任担当和坚定决心。  坚持好干部标准,加强纪委班子和队伍建设。牢牢把握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打开选人视野,选拔政治强、敢担当的优秀干部。着眼事业长远发展,多渠道选调干部,增强班子整体功能。落实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改进推荐考察方式,完成14个省区纪委换届工作。强化党性教育,抓好政治和业务培训,把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结合起来。扩大系统内外交流,不断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活力。  加强作风建设,体现严管厚爱。强化纪检机关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体现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教育引导干部修好共产党人的“心学”,做严守纪律、拒腐防变的表率。深入开展谈心谈话和走访调研,掌握纪检监察队伍总体情况,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培养严、实、深、细的工作作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218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5800人次、组织处理2500人、处分7900人,维护了队伍纯洁。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要清醒看到,目前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尚未根本改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有的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弱化,执行党章党规党纪不力,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到位;忽视日常管理,不注重抓早抓小,纪律还没有真正严起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实践中有待深化。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有的“四风”问题禁而不绝、腐败现象潜滋暗长;有的管党治党责任意识不强、担当精神缺乏,不敢较真碰硬,雷声大、雨点小,压力传导不下去。有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缺位,“探头”作用发挥不充分,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该报告处置的不及时报告处置,该问责的不去问责。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作风不严不实、不深不细,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亟待提高;个别人违反审查纪律,压案瞒案、跑风漏气、以案谋私。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二、工作体会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取得的所有成绩,靠的是党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指引,靠的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靠的是全党的共同努力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靠的是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辛劳和智慧。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工作,有以下体会。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向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新时代承载新使命。十八届党中央从实现民族复兴的历史使命出发,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开启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治国理政的新时代。明确“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是六中全会的历史性贡献。我们正处在民族复兴的关键节点,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是坚持党的领导的根本所在,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具体的,有着丰富的内涵,体现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制定和实施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选对人用好人,树立鲜明价值观和政治导向。坚持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最重大的政治原则,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只有在思想和行动上提高政治站位,不断从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上找到差距,才能真正做到向核心看齐。增强“四个意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维护党中央权威的忠诚卫士。  第二,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抓住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这个根本,扎紧制度笼子,强化党内监督。在六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为什么要全面从严治党、怎样全面从严治党这个重大课题。一个时期以来,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根源在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尤其是党内政治生活遭到破坏,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不敢担当、不愿负责,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全面从严治党是形势任务使然。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题,坚定不移正风肃纪、惩治腐败,治标为治本争取了时间、赢得了民心,为加强制度建设创造了条件。党内政治生活状况决定政治生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抓起。要尊崇党章、依规治党,把贯彻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同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贯通起来,把制度蕴含的力量释放出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高党内政治生活原则性和战斗性,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第三,民心是最大的政治,要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党的执政基础,最重要、最根本的是政治基础。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民心始终是我们党最深厚的执政之基。不讲政治、脱离群众,党的领导就会被虚化削弱。必须坚决纠正政治虚无主义倾向,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人民的心声、心愿、心念就是民心。十八届党中央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入手,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得党心民心,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中央的信心、信任和信赖,这是最大的政治成就。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与时俱进契合了人民群众实现全面发展的新期盼,体现了党的宗旨。落实党中央一系列为民务实的好政策,关键靠党的坚强领导,靠全面从严治党作保障。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从中央部门和省一级抓起,省委书记、党组书记就要肩负起责任,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级级向基层延伸,让广大群众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增加获得感,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第四,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把纪委的自我监督与党内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自觉接受党和人民考验。党章赋予纪律检查委员会权威地位和重要职责,这既是信任、也是考验。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全面从严治党联系着我们的中心工作,只有首先从严管好自己,才有底气和自信履行好职责。党中央始终要求保持纪检监察队伍纯洁、坚决防止“灯下黑”,人民群众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充满期盼,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是我们的政治责任。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设立干部监督室,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取得明显成效,但离党中央要求和人民期盼还有很大差距。党的领导本身包含着管理和监督,首先要加强党委对纪委的日常监督。纪委要把自我监督与接受党内监督结合起来,同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融合,构建日臻完善的监督和制衡体系,推进纪检监察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要用具体行动和实际成效向全党全社会昭示,执纪者有着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监督者时刻都在接受监督,回应党内关切和人民群众的期盼。  第五,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从宽松软到严紧硬是一个长期过程,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永远在路上,彰显着共产党人的恒心和韧劲。从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再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体现的是我们党对管党治党的规律既有坚持,认识又在不断深化。永远在路上,贵在开好头,重在看方向。管党治党宽松软是多年形成的,严紧硬也绝非一日之功。不坚持就无以深化,不深化也无以坚持。准确把握坚持与深化的关系,体现着科学精神,是重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要坚持不断发展论和发展阶段论相统一,既着眼未来,更立足当前,从点滴做起,从具体事抓起,不断释放新信号。对形势的判断要多一份冷静清醒,保持坚强政治定力,靠严肃政治生活、靠加强党内监督、靠强化责任追究、靠选对人用好人,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  三、2017年工作部署  2017年将召开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是我们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做好今年纪律检查工作意义重大。今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推进标本兼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维护好党内政治生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打铁还需自身硬,必须扎紧制度笼子,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用担当诠释忠诚,以良好精神状态和优异工作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严明换届纪律  保持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战斗性,切实履行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是依规治党、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成果。各级纪检机关要以准则和条例为尺子,加强对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和执行准则、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忠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供有力保障。增强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同违反党的纪律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对搞自由主义、宗派主义、分散主义,在党内培植个人势力、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的,要严肃查处,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为中央和地方换届提供组织、干部保障。抓住产生党的十九大代表、中央“两委”委员和省级领导班子这个重点,把好政治关、廉洁关。落实党中央“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的要求,对政治上有问题的一票否决,把确保选对人用好人这个事关党和国家未来的政治责任担当起来。认真排查梳理中管干部、重要省管干部问题线索,及时更新廉政档案,把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严明换届纪律,严肃查处买官卖官、拉票贿选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二)抓铁有痕、踏石留印,交上作风建设合格答卷  滴水穿石,锲而不舍。作风建设必须常抓不懈,要紧盯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潜入地下公款吃喝等老问题,注意发现和纠正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式对待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仅仅当作口号等突出问题,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要密切关注新动向,不断采取新招数,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反弹回潮。对执纪审查对象存在“四风”问题的,应当先于其他问题查处和通报。  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措施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梳理问题,实事求是地对措施加以修订。把制度建设的过程作为深化认识、增强执行力的过程,做不到的宁可不写,写上就要确保做到,为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提供制度保障。  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风气好转。党风正则民风淳。要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做好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和经验宣传,制作中央巡视工作电视专题片,办好中央纪委网报刊廉洁文化专题专栏,增强党员、干部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以优良党风带动社风民风。  (三)以强有力问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要把检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巡视和监督执纪的重点,推动各级党组织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抓住“关键少数”,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到底。  加大问责力度,激发担当精神。要用好问责这个利器,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责、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选人用人问题突出、腐败问题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的,要敢于问责、曝光典型问题;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也要严肃问责。  (四)扎实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  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付诸实践。国家监察委员会就是国家反腐败机构,制定国家监察法实质是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委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国家监察法一审、二审。抓紧筹备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编制“三定”规定,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好组织机构、干部人事、法律法规准备。  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试点工作。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各自承担的任务。试点地区党委要担负起主体责任,纪委要抓好组织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党中央决策已经作出改革试点有关决定,试点地区要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先完成检察机关相关部门的转隶,确保今年3月底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6月底完成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要密切联系本地区实际,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发现和解决试点中的具体问题,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把握好动态平衡,推动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形成与执法、司法机关既有机衔接又相互制衡的体制机制,促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五)坚定旗帜立场、紧盯目标任务,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  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当前,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没有变,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重点遏制增量。今年是换届之年,更要讲政治、顾大局,摸清各地区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整体情况,聚焦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第二种形态。要体现政策策略和方式方法的针对性、灵活性,把执纪审查重点放在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上,防止有问题的干部在换届中进入新班子,坚决把腐败蔓延势头遏制住。  充分发挥反面教材的作用。深刻剖析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件,查找症结,堵塞漏洞。忏悔录是用违纪干部的惨痛教训换来的,要系统整理、充分利用,在各级党校开设警示教育课程,能公开的都要公开,发给原单位党委(党组),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省级党委和纪委要督促市县乡党委、纪委及有关部门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责任。开展扶贫领域专项整治,加大对“小官大贪”、侵吞挪用、克扣强占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查处力度,对那些胆敢向扶贫等民生款物伸手的要坚决查处。加大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整治,决不允许其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侵蚀基层政权。扩大巡察覆盖面,加强对问题反映集中县乡的督查,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严肃问责。  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坚持追逃防逃两手抓,抓紧构建不敢逃、不能逃的机制。开展“天网2017”行动,深化同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合作,不断取得追逃追赃新成果。  (六)立足本届完成纪检体制改革任务,提炼总结实践成果  实现一届任期巡视全覆盖的目标任务。政治巡视要提高站位,查找政治偏差,坚决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和党中央权威。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选对人用好人情况的监督检查。今年上半年,完成对中管高校的巡视,继续对省区市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党内政治生活状况,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换届纪律执行情况,强化巡视成果运用,督促整改落实。完成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巡视全覆盖任务。系统总结、归纳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成果,向党中央专题报告;进一步完善巡视工作相关制度,把创新实践固化为制度成果。  深化纪律检查机关内部体制改革。围绕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深化“三转”,在推进纪检和监察体制改革的同时,探索内部机构改革。创新组织制度,调整内设机构,将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职责分开,使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完善派驻监督机制,发挥派驻监督作用。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各省区市要巩固派驻机构改革成果,稳步推进市地一级纪委派驻全覆盖。  (七)无须扬鞭自奋蹄,绝不辜负党和人民重托  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今年省区市纪委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统筹干部选拔、培养、交流、使用,在党的干部队伍中选拔优秀干部。严格选人用人标准,把政治过硬、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选进来,选优配强纪委领导班子。要把关心爱护干部和强化监督管理结合起来,表彰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改进干部考察评价工作,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既要自身正、敢担当、言传身教,又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队伍。  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找准风险点和薄弱环节,重点管好室主任,规范审查组组长权限,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严格工作规程,加强管理监督。对不担当、不负责的要调整岗位,对不忠诚、不干净的要严肃查处,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对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问责。  同志们,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不断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有力保障,交上让党和人民满意的答卷。第八部分:十八大以来常用的廉政法规选编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2012年12月)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规定要求: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10月)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 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坚持把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党的建设重要任务来抓,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为巩固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生机活力积累了丰富经验,为保证完成党在各个历史时期中心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九八〇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拨乱反正、恢复和健全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原则和规定今天依然适用,要继续坚持。 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状况总体是好的。同时,一个时期以来,党内政治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在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中,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纪律松弛、脱离群众、独断专行、弄虚作假、庸懒无为,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拜金主义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现象屡禁不止,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现象滋生蔓延。特别是高级干部中极少数人政治野心膨胀、权欲熏心,搞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谋取权位等政治阴谋活动。这些问题,严重侵蚀党的思想道德基础,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继续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内政治生活展现新气象,赢得了党心民心,为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证。 历史经验表明,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认真开展党内政治生活。为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有必要制定一部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 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着力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努力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示范。 一、坚定理想信念 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也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必须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建设,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 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全党同志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改造主观世界,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不断增强政治定力,自觉成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必须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实际行动让党员和群众感受到理想信念的强大力量。 全体党员必须永远保持建党时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精神,把理想信念的坚定性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自觉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苦干实干,在胜利时和顺境中不骄傲不自满,在困难时和逆境中不消沉不动摇,经受住各种赞誉和诱惑考验,经受住各种风险和挑战考验,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坚定理想信念,必须加强学习。思想理论上的坚定清醒是政治上坚定的前提。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坚持不懈抓好理论武装,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自觉抓好学习、增强党性修养。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必修课,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zd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党章党规,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特别是要聚焦现实问题,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适应时代进步和事业发展要求,广泛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哲学、历史、法律、科技、国防、国际等各方面知识,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坚持和创新党内学习制度。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等制度为主要抓手,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党员、干部每年要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领导干部要定期参加党校学习。坚持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各级党组织要加强督促检查,把学习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中央领导同志作专题报告制度。健全党内重大思想理论问题分析研究和情况通报制度,强化互联网思想理论引导,把深层次思想理论问题讲清楚,帮助党员、干部站稳政治立场,分清是非界限,坚决抵制错误思想侵蚀。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也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根本保证。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偏离和动摇。 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努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下坚实物质基础。 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根本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做到头脑清醒、立场坚定,矢志不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改革开放,发挥群众首创精神,勇于自我革命,勇于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坚定不移实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决不能安于现状、墨守成规。新形势下,党领导人民全面深化改革,是为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全党必须把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贯穿于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全过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既反对各种否定马克思主义的错误倾向,又破除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理解。坚持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出发,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全党必须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对否定党的领导、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改革开放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 考察识别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首先看是否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当人民利益受到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受到破坏、党的执政地位受到威胁时,要挺身而出、亮明态度,主动坚决开展斗争。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三、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必须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核心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一个国家、一个政党,领导核心至关重要。全党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高级干部都要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各部门各地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向党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对党中央作出的决议和制定的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向党组织提出保留意见,也可以按组织程序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 全党必须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民军队,各人民团体,各地方,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党组织都要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 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党组织要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同级各个组织中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全党必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属于部门和地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部署,要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四、严明党的政治纪律 纪律严明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 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每一个党员对党的纪律都要心存敬畏、严格遵守,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党的纪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坚决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全党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员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坚决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窃取党和国家权力。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对坚持原则、敢于说真话的同志,要给予支持、保护、鼓励。 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对领导人的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吹捧,禁止给领导人祝寿、送礼、发致敬函电,禁止在领导干部国内考察工作时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铺红地毯、举行宴会等。 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责任,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批评制止,不能听之任之。党的各级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执行纪律宽松软的问题。 五、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人民立场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群众是党的力量源泉。我们党来自人民,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党就会失去根基。必须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 全党必须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站稳群众立场,增进群众感情。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当好人民公仆。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改进和创新联系群众方法,建立和完善民意调查等制度,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各种渠道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着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全党必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反对形式主义,重在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问题。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反对享乐主义,重在解决追名逐利、贪图享受,讲究排场、玩物丧志等问题。反对奢靡之风,重在解决铺张浪费、挥霍无度,骄奢淫逸、腐化堕落等问题。坚持抓常、抓细、抓长,特别是要防范和查处各种隐性、变异的“四风”问题,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态化、长效化。 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提高做群众工作能力,既服务群众又带领群众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把党的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引领群众听党话、跟党走。坚决反对命令主义,坚决反对“尾巴主义”,不允许为了个人政绩、选票和形象脱离实际随意决策、随便许愿。 坚持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同干部群众谈心、群众满意度测评等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领导干部下基层要接地气,轻车简从,了解实情,督查落实,解决问题,坚决反对作秀、哗众取宠。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在应对重大安全事件、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件等事件中,领导干部必须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党员、干部必须顾全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遇到涉及自身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问题应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积极主动做好化解社会矛盾、防控社会风险工作,不准组织、参与、纵容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这项制度。 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落实党委常委会(或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各级党委(党组)要善于观大势、抓大事、管全局,及时发现和解决矛盾和难题,不上推下卸,不留后遗症。建立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坚持讲原则、讲规矩,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备,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委报备不得调整。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不准搞独断专行。 在党的工作和活动中,该以组织名义出面不能以个人名义出面,该由集体研究不能个人擅自表态,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 七、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要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各项制度,提高党内民主质量,党内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 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凝聚智慧和力量,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 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健全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等制度。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党员意见,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发表不同意见,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推进党务公开,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使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 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 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或延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更好发挥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委员作用。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表达意见、要求撤换不称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渠道。按期进行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和支部委员会换届。 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要保障党员申辩、申诉等权利。对执纪中的过错或违纪行为,要依规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八、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必须严格标准、健全制度、完善政策、规范程序,使选出来的干部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干部服气。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把公道正派作为干部工作核心理念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做到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 选人用人必须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确保每个环节都规范操作。组织部门要严格按政策、原则、制度办事,实事求是考察评价干部,敢于为干部说公道话,敢于抵制选人用人中的违规行为,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选人用人导向。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对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 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向党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行为,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坚决纠正唯票、唯分、唯生产总值、唯年龄等取人偏向,坚决克服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倾向。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要抵制这种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行为。 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能搞家长制,要求别人唯命是从,特别是不能要求下级办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下级应该抵制上级领导干部的这种要求并向更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报告,不应该对上级领导干部无原则服从。规范和纯洁党内同志交往,领导干部对党员不能颐指气使,党员对领导干部不能阿谀奉承。 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必须既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又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真诚关爱,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大胆作为。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错误性质或夸大错误程度对干部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干部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践行正确政绩观,发扬钉钉子精神,力戒空谈,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做到守土尽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无私无畏,做到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险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党的各级组织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对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的干部要严肃批评,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依纪依法处理。 九、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必须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 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增强党的意识,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任何党员都不能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要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三会一课”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每个党员都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党费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 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定期、随机参加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中央政治局带头开好民主生活会。 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或除名。 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不懈把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用好。 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坚持“团结——批评——团结”,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决不能把自我批评变成自我表扬、把相互批评变成相互吹捧。 党员、干部必须严于自我解剖,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认真整改。对待批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搞无原则的纷争。 批评必须出于公心,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坚决反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庸俗哲学和好人主义,坚决克服文过饰非、知错不改等错误倾向。 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各种不同意见都必须听取,鼓励下级反映真实情况。党内工作会议的报告、讲话以及各类工作总结,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检查指导工作,既要讲成绩和经验,又要讲问题和不足;既要注重解决问题,又要从问题中反思自身工作和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以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示范行动引导党员、干部打消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等思想顾虑。把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 十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 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增强监督意识,既履行监督责任,又接受各方面监督。 党内监督必须突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加强自律、慎独慎微,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在行使权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可以行使的权力按规则正确行使,该由上级组织行使的权力下级组织不能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决不能行使。 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 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坚持授权者要负责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强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 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必须依纪依法进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严格依纪依法按程序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或受指使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十二、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必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考验,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自觉远离低级趣味。 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公仆,没有搞特殊化的权利。中央政治局要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带头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禁止违反财经制度批钱批物批项目,禁止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财物,禁止违反规定提高干部待遇标准。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组织。 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拒腐蚀、永不沾,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党的各级组织要担负起反腐倡廉政治责任,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必须全党一起动手。各级党委(党组)要全面履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领导责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制度体系,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深入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宣传教育,把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列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的各级组织要强化对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的指导监督检查,各级组织部门和机关党组织要加强日常管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各种行为。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要从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做起。高级干部要清醒认识自己岗位对党和国家的特殊重要性,职位越高越要自觉按照党提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越要做到党性坚强、党纪严明,做到对党始终忠诚、永不叛党。制定高级干部贯彻落实本准则的实施意见,指导和督促高级干部在遵守和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上作全党表率。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全党要坚持不懈努力,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7年7月1日修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zd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向 党 看 齐 微 信 公 众 号 ID:xdkanqi)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zd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15年12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有关要求,现就推进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对规范中央事业单位职务待遇、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地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具有先行示范作用。 事业单位行业类别众多,单位类型复杂,经费来源多样,人员身份不一,车辆规模庞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也尚在推进中,必须充分认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改革范围、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范围 单位范围为党中央、国务院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央事业单位、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意见要求实施改革,也可参照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出行实行社会化,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实现中央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6年上半年完成;各部门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6年底前完成;京外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属地化原则,与地方同步完成。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各参改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公车改革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中央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中央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 2.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开口子,不留后门,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 3.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根据中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搞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4.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部门按照本意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强化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审核批复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保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按期完成。 三、主要任务 (一)分类推进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41号)有关规定实施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中央和国务院直属新闻媒体单位本级管理的新闻记者可根据情况由单位确定选择领取补贴或实报实销公务交通费用。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本单位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等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 已经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中央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进行规范。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或费用报销的范围、标准或额度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发放范围和方式及管理使用,按照中办发〔2014〕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对参改人员实行以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办法,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应从严从紧核定并报本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批准。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费支出情况,在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严格按规定控制报销或发放人员范围,避免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限额报销的福利化改革倾向。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总数与所在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从严核定保留车辆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保留车辆,按照《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车辆保留和处置工作的通知》(中车改办〔2014〕3号)有关规定核定。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车改保留车辆,由主管部门核定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按职责权限分系统分别抄送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备案。各部门机关本级的机关服务部门可保留1至2辆后勤服务用车。各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不得在公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与主管部门机关同城异地办公的可根据需要保留1辆工作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但不得借车改名义新增车辆。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中央管理领导干部,由各部门自行选择确定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或维持原有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纳入改革范围,改革后原则上不再配备工作用车。原配有符合规定标准工作用车,确因工作需要保留,应当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党委会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其本人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等。 (四)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中央事业单位可按照《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妥善安置司勤人员的指导意见》有关政策,根据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不能简单推向社会,要立足内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五)规范处置取消车辆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取消的车辆分别移交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统一规范处置。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的车辆,由主管部门按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委托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公开招标确定的评估、拍卖和解体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要统一负责部署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正确把握改革方向,明确改革工作任务,督促落实到位;事业单位数量和人数众多的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加强政策指导,要根据行业业务特点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办法并报中央公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各中央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专门机构人员,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制定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2016年2月底前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经批准后执行。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办法,在深入调研、全面摸底、细致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包括本单位节支率详细测算情况),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各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完成后3个月内,将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包括改革的工作安排、参改人员范围和数量、各类岗位和人员的改革方式、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或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保留车辆核定原则和数量、取消车辆处置方式和数量、司勤人员安置情况和改革节支情况等,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保留车辆管理 中央事业单位应当对保留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严格用于规定用途。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中央事业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察,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保留车辆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10月)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zd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7月) 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zd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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