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PPT最新修订版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部队征兵宣传党课课件【图片、文字、动画均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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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Military Service汇报:某某某 时间:2021.10</p><br><p>《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的法规。兵役法通常依据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制定,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公布。目的在于保障军队的兵员补充,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兵役法是国家的基本军事法律。其制定和实施,对于建立和完善国家的兵役制度,保证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加强军队建设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具有重要意义。</p><br><p>CONTENT目录</p><br><p>兵役法修订历史请添加小标题请添加小标题请添加小标题请添加小标题01</p><br><p>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重视兵役法的制定工作。1953年3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签署命令,成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兵役法委员会,负责领导兵役法的制定工作。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取代以往实行的志愿兵役制。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55年7月30日1978年3月7日1984年5月31日</p><br><p>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九十五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三次修正。1998年12月29日2009年8月27日2011年10月29日2021年8月20日</p><br><p>兵役法修改亮点请添加小标题请添加小标题请添加小标题请添加小标题02</p><br><p>遵循服务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聚焦吸引入役、激励在役、保障退役,对兵役政策制度进行了创新设计和调整完善。新修订的兵役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p><br><p>主要从法律上强化党对兵役工作统一领导,保证兵役工作的正确方向;优化兵役基本制度,突出志愿兵役的主体地位;完善兵役登记和平时征集制度,对兵役登记对象范围、程序办法、查验核验等进行系统规范,健全高校兵役工作机构,放宽高素质兵员征集年龄限制;优化服役待遇保障和退役安置制度,明确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优秀义务兵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等政策,规范退役军人的安置方式和适用条件;创新兵役工作方式方法,推进兵役信息化建设,建立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将发挥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兵役法共11章65条。新修订的兵役法,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征、适应强军需要</p><br><p>《兵役法》第二十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军士将成为部队主体,有利于大家长期服役、稳定服役。《兵役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一、优化兵役基本制度,突出志愿兵役的主体地位二、优秀义务兵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三、放宽高素质兵员征集年龄限制</p><br><p>《兵役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兵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这一点与《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的规定一致,也就意味着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可以享受户籍地教育、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权益。《兵役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四、明确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五、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六、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p><br><p>《兵役法》第九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在以大学生为主体征集对象的背景下,明确高校要有兵役工作机构,进一步理顺了兵役机关与高校的征集关系,确保了在高校开展征兵工作有法可依。《兵役法》第五十七至五十九条细化了公民和各类组织违反《兵役法》的处罚,在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处罚措施方面,新增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军人因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被军队除名,要处以罚款。七、新增违法的部分处罚条款 八、明确高校应有负责征兵工作机构</p><br><p>兵役法修订历史请添加小标题请添加小标题请添加小标题请添加小标题03</p><br><p>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第二条第三条</p><br><p>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第四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第五条第六条</p><br><p>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七条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随时准备应召参战,保卫祖国。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入役时应当依法进行服役宣誓。第八条</p><br><p>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十条</p><br><p>国家加强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十一条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褒奖。组织和个人在兵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兵役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p><br><p>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第二章 兵役登记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p><br><p>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p><br><p>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第十九条第三章 平时征集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第二十条</p><br><p>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第二十一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第二十二条</p><br><p>应征公民因涉嫌犯罪正在被依法监察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p><br><p>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二十五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第二十六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军士。军士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军士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军士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军士的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p><br><p>第二十八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士兵因国家建设或者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征集工作机构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下达退出现役命令之日。第二十九条</p><br><p>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士兵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第三十条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p><br><p>现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招收:(一)军队院校毕业学员;(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三)表现优秀的现役士兵;(四)军队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现役士兵、军队院校学员、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第五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三十三条</p><br><p>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一)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第三十四条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p><br><p>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已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的,退出现役;需要延长服现役或者暂缓退出现役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未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第三十六条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军官、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军官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第三十七条</p><br><p>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第六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学员完成学业达到军队培养目标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军士。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p><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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