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输入党组织名称</p><br><p>指的是中国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前 言个人所得税改革 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1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这是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以来第7次大修,被舆论称为是一次根本性变革。自此,中国个人所得税告别此前按月征收、按次征收的方式,明年将采取综合征收模式。</p><br><p>目录0102030405CONTENTS</p><br><p>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税法修正案终稿要点解读第一部分</p><br><p>税法修正案终稿要点解读征求意见稿要点回顾 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对比,2018年6月29日发布的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包含以下变化:明确居民定义,引入“183天”居住判定标准;调整所得分类,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成“综合所得”项目进行征税;扩大工资薪金所得的低档税率级距;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取消附加减除费用,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确立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对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采取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相结合的征收方式;新增离境税款清算要求;明确多部门信息共享,建立信用信息系统;新增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p><br><p>税法修正案终稿要点解读修正案终稿条款变化 除基本保留征求意见稿的各项修改以外,修正案终稿主要新增以下条款变化:新增“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除此前已纳入专项附加扣除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五项支出以外,修正案终稿将赡养老人的支出也纳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另外,终稿明确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p><br><p>税法修正案终稿要点解读新增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减除20%费用的规定修正案终稿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换言之,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将按收入额的80%计入综合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由于稿酬可额外享受减按70%计算收入的优惠,因此稿酬实际将按收入额的56%计入综合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上述三项所得,每次(或每月,若适用)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此外,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将上述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项目,但并未保留相应的减除费用规定。在听取相关意见后,终稿基本平移了现行税法中就该三项所得减除20%费用及稿酬所得附加减除30%费用的计税规定。</p><br><p>税法修正案终稿要点解读调整其他应税、减免税项目的批准权限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修正案终稿对具有兜底性质的其他应税、减免税项目的批准权限进行了调整: 删除“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个人所得税法列明的免税项目和减税情形以外,现行税法下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免税项目和其他减税情形,改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在税法列举的应税项目中</p><br><p>税法修正案终稿要点解读“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完善关联交易反避税条款 税务机关即有权实施纳税调整的反避税规定,修正案终稿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实施上述纳税调整,还必须满足关联业务往来因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的条件。</p><br><p>税法修正案终稿要点解读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明确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标准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终稿进一步对30%的捐赠扣除比例以及全额扣除的例外规定作了明确。 但上述规定与现行税法基本相符,例如30%的捐赠扣除比例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已有提及,修正案终稿只是提升了其法律层级。</p><br><p>税法修正案终稿要点解读明确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和扣税信息义务 修正案终稿新增规定,明确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进程中的一次意义深远的历史性变革,其改革力度之大,影响之广泛亦超过此前的数次修正。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修正案终稿基本保留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并在听取广大民众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与建议后,将赡养老人支出纳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同时增加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等条款,再次体现了此次改革关注民生的理念。德勤观察</p><br><p>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纳税人应重点关注问题第二部分</p><br><p>纳税人应重点关注问题 居民身份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息息相关,构成中国居民身份的纳税人应依法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01居民身份的判定 由于居民身份的判定和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不仅涉及中国国内法的各项规定,还可能涉及纳税人原居住国甚至是第三国的税法规定及税收协定的适用,其复杂性不言而喻。从个人层面看 此次税改引入的183天居住标准对于具有跨境身份的个人(如在华工作的外籍个人、海外移民后仍频繁往来中国的个人,或是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但长时间逗留在中国的个人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此类纳税人应审慎梳理自身情况,重新审视新税法下的居民身份并评估相应的税务影响。</p><br><p>纳税人应重点关注问题0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11项所得调整为9项,除此以外,税法还将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扩大低档税率级距、引入多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等组合举措以实现降低中低收入纳税人整体税负的目的。可以预见,税目分类和计税规则的一系列变化将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个人纳税人应熟悉应税所得的分类,关注后续出台的各类附加扣除项目的具体扣除规定与标准,同时注意按后续规定留存必要的扣除凭证及证明文件,以便充分享受此次税改带来的减税红利。</p><br><p>纳税人应重点关注问题03年度纳税申报义务的履行 因此在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税款,并于次月15日将预扣税款缴入国库的基础上,居民纳税人很可能需要在年度终了后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和补退税事宜。 对于从不同机构分别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而言,年度汇算和补退税往往是必须的;而即使是取得单一所得项目的居民个人,年度申报也有着重要意义。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包含工资薪金在内的综合所得,改为按年计税; 例如,如果居民个人未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提供给雇主单位,预扣预缴环节没有享受或没有足额享受扣除的,则该纳税人仍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因此,相关纳税人应在充分理解税法对于综合所得申报的新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遵从相应的涉税合规要求,并在面临需要通过年度申报进行补税或退税的复杂情况时,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p><br><p>纳税人应重点关注问题04离境税款清算义务的履行 该项规定的确立体现了中国政府强化国家税收主权管理的理念,有移居计划的国内纳税人应重视日常的税务合规工作,提前复核自身的税务合规情况,避免因税款清算无法及时顺利完成而受到不利影响。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p><br><p>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扣缴义务人应重点关注问题第三部分</p><br><p>扣缴义务人应重点关注问题 修正案全面生效后,扣缴义务人(尤其是作为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雇主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三方面问题:01预扣预缴义务 尽管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需按年计税并由纳税人按年申报办理汇算清缴,但雇主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的职责并未因此削弱。雇主向其员工支付工薪所得时仍负有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的义务。</p><br><p>扣缴义务人应重点关注问题02专项附加在月度预扣预缴中的处理针对新设立的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虽然目前有关部门仍在研究制定专项附加扣除的配套操作办法,扣缴义务人在执行附加扣除规定中的具体责任还有待厘清,但接收雇员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工作未来必然会出现在企业雇主的人力资源日常任务清单中。</p><br><p>扣缴义务人应重点关注问题03向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和扣税信息 为使纳税人充分准确地了解其预扣预缴的税款和所得信息,并据此完成年度自行申报,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该要求并非中国税法独有的规定 以美国为例,作为扣缴义务人的雇主有义务在年度终了后向雇员、联邦及州税务机关提供该雇员的年度所得及扣缴信息汇总表(即W-2)。该表格汇总了雇主在上一纳税年度向该雇员支付的所得、代扣代缴的税款,以及医保和社保等信息,作为个人准备纳税申报表的信息基础和依据。 类似规定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确立对雇主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p><br><p>扣缴义务人应重点关注问题 总体而言,对于拥有大量国际派遣员工或员工构成多样化的跨国公司和中资企业,作为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雇主方将面临人事管理制度上的新挑战,在关注后续政策的同时,建议尽早考虑采取下列措施:01020304050607 对于雇员数量众多的大型企业而言,应积极考虑信息化技术手段在薪酬涉税工作中的应用,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大幅提升税款计算和信息汇总的效率和准确性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p><br><p>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个税法五大亮点第四部分</p><br><p>新个税法五大亮点“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费用六万元”即个人所得税法综合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也成为免征额或起征点。将这笔费用按月折算可以得出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征额为5000元/月。这跟此前工资薪金3500元/月相比有所提高。</p><br><p>新个税法五大亮点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对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作说明时曾指出,每年6万元的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虽然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针对起征点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并且提高的幅度不大,但是考虑到增加了一些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低档税率的级距,这次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将给中低收入纳税人带来综合的减税效果。</p><br><p>新个税法五大亮点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 历经此次修法,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跟此前工资薪金税率一致,均是3%~4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税率级距有所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级距的调整进一步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新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率对比</p><br><p>新个税法五大亮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新旧税率比较</p><br><p>新个税法五大亮点赡养老人支出可税前扣除 三月份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本次个税改革的重点是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转变、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和增加专项费用扣除,对纳税人来说均是降税减负的利好举措。 根据新个税法的规定,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纳入新个税法,标志着我国个税改革的一次重大进步。</p><br><p>相较于将“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授权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由国务院确定体现了税收法定的要求,符合《立法法》的规定,更好的维护了法律权威新个税法五大亮点目前,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等尚不明确,最终将由国务院出台新的实施条例来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就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而言,由于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考虑到税收征管技术和实践问题,从实质公平、操作简单出发,将主要采取限额或定额的扣除方法。</p><br><p>新个税法五大亮点稿酬所得等收入拟增加费用扣除 此次个税改革,拟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决定草案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部分明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拟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在此基础上,考虑到稿酬所得需要长期的智力投入,在税负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决定草案规定,针对稿酬所得的收入在减除必要费用的基础上,再减按70%计算。以体现量能课税、净所得征税的原则。 对于全部或部分拥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而言,将上述四项收入汇总后,扣除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后,再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险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的最终余额是其应纳税所得额。</p><br><p>新个税法五大亮点新个税法分两步实施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这意味着所有工薪阶层都能尽早享受到减税红利。2019年1月1日之后 新个税法全面实施,相较于第一阶段,由于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减税幅度将会更大。</p><br><p>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税法修改逐条解读第五部分</p><br><p>个税法修改逐条解读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二将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p><br><p>个税法修改逐条解读“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三将第三条修改为: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p><br><p>个税法修改逐条解读四</p><br><p>个税法修改逐条解读五将第五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p><br><p>个税法修改逐条解读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p><br><p>个税法修改逐条解读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七将第七条修改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p><br><p>个税法修改逐条解读九将第八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p><br><p>个税法修改逐条解读十将第九条改为四条,分别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修改为: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01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02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03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p><br><p>个税法修改逐条解读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p><br><p>个税法修改逐条解读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p><br><p>个税法修改逐条解读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十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p><br><p>个税法修改逐条解读十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十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p><br><p>个税法修改逐条解读十六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p><br><p>个税法修改逐条解读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十七</p><br><p>个税法修改逐条解读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p><br><p>结束语 本次个税法修订是 《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修订,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低档税率的级距等方式,减轻了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合理,开启了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p><br><p>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输入党组织名称</p><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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