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图片、文字、动画均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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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上级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管委会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乡镇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供销部门主营”的管理机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方针,规范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燃放行为,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二、工作职责(一)确定进入我区烟花爆竹的产品种类。由区烟花办组织成员单位依照安全、环保的原则,在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c、d级产品范围内确定允许在我区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区供销社所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配送烟花爆竹。区供销社所属批发企业按照我区允许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种类组织货源,区供销社督促其把好进货质量关。禁止质量不合格和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及各类未经区烟花办认可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我区市场。(二)布局、规划零售网点。**镇的零售网点在结合区域大小、各社区人口居住疏密程度、道路交通畅通状况、相邻社区间网点距离、老社区消防安全和禁燃禁放部位的安全距离等因素及所在乡镇社区的意见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除**镇外其他乡镇零售网点规划数量按照乡镇政府所在地2-5家,其他行政村1家的原则核定,具体数量由各乡镇按实情确定。若出现同一零售网点多人申请的现象,各乡镇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形式确定最终申请人。所有经营企业、零售网点从业人员要参加区烟花办组织岗前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县供销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要在**镇设立零售直销示范点,在设点、布局、安全规范、价格标示等方面为全区各零售网点作出示范,形成规范有序的经营市场架构。为确保安全,要对零售网点加强安全监管,严禁经营者擅自挪位、占道、超量经营,并保证每个零售网点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三)界定禁燃区域、部位并明确标志。根据《条例》和管委会会议精神,全区禁放的部位为: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福利机构;6.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7.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周边范围;8.管委会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区域,由乡镇负责组织村、社区设置明显标志。此项工作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四)零售经营网点申报条件1.杜绝“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认真做好行政审批许可。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省编办《中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级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委编办〔20**〕250号)、省安委办《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委办〔20**〕50号)要求,区安监局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进行审批工作。申请企业到区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申请并提交材料,其中短期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期于每年农历十二月初一截止。区安监局负责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鉴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审查工作量大、时间紧,安监局人员不足,对申请烟花爆竹的经营网点的现场核查工作委托乡镇执行,各乡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依照规定程序和条件,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企业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乡镇现场核查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签署现场审核意见。区安监局依照企业提交的完整材料和乡镇提供的现场核查意见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取得相关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申请人在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零售许可证申请书;(2)零售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4)零售场所内部及周边简易平面图;(5)消防器材配备情况说明;(6)安全警示标志实物照片。原则上,长期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其余为短期许可,有效期从农历十二月廿十至次年正月十九。申请期限不超过三十天的临时摊点,参照**等地市做法,可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期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除短期零售外,其余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工作参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执行。区公安局负责审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依托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受理审批条件及程序》规定,审核企业提交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申请表;在运输证上应明确载明运输车辆、驾驶员、运输烟花爆竹的品种、数量及运输时限,在每批烟花爆竹运达批发仓库时,应认真对照运输证内容验收运达的品种、数量。(六)做好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工作。将依托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法规和管理常识、基础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保管、储存、运输、购销、燃放安全要求及烟花爆竹事故案件分析等内容的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业。督促成立相关区烟花爆竹行业协会,为企业经营活动搭建交流平台,组织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向社会宣传燃放安全常识,加强企业自律管理。(七)做好标识码管理。按照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对未张贴烟花爆竹标识码、未纳入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烟花爆竹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在我区范围内流通销售的烟花爆竹,县供销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设置专门防伪标识。(八)实行配送和回收制度。烟花爆竹配送、回收工作由县供销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批发企业要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专门负责我区本岛内部烟花爆竹的配送、回收运输。小岛乡镇岛内及海上运输,由乡镇安排专人负责,专船专车专运。考虑到小岛乡镇交通不便,零售点的配送量可适当放宽。批发企业负责安排专人专车在码头配送与回收。区烟花爆竹短期零售网点原则上从零售许可期前2天开始统一配送。零售经营期结束后的2天内,所在地批发企业应对燃放区域内的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及时予以百分百回收。对回收到的受潮、破损的成品,批发企业要统一专库存放,由公安部门统一处置销毁。(九)实行“三禁止、一登记”制度。今年我区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三禁止、一登记”制度,“三禁止”即禁止向精神异常、行为异常和未成年人销售,“一登记”就是指“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建立流向登记记录,个人多次购买或大批量购买烟花爆竹的,要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同时报告给当地公安部门,防止烟花爆竹流向非法渠道。各级烟花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落实监管,督促烟花爆竹经营者守法经营,认真实行“三禁止、一登记”制度。三、工作措施(一)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综合实验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管委会办公室、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局、区经发局有关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安监局,办公室成员由安监、公安、市场监管、消防、交通、城管、社会事业、环土、供销等部门组成。各乡镇要按照管委会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各乡镇、村(居)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并将指定的专门管理人员名单报区烟花办备案。(二)立规建制,依法进行监管。各职能部门要立足本职,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围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出明确细致的规范标准,并严格依据这些规定进行监督,确保各个环节安全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三)强化宣传,提高安全意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其宣传教育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区烟花办要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方案,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悬挂横幅标语、印发宣传材料及短信网络等各种宣传载体,发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物业小区等单位,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依法燃放意识。要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教育和提高广大群众学法、知法和守法意识。要加大对我区规定的禁放区域、时间等相关规定的宣传,让群众自觉遵守,不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要加强对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品种的宣传,让群众充分了解我区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的品种,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的不安全产品,确保燃放安全。区烟花办要制作《燃放须知》,督促零售网点对购买者逐人发放,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群众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知识,从而减少因燃放不当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要加强燃放执法管理的宣传,引导群众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引导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四)强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区烟花办成员关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所、站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凡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不健全,无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措施、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抓紧抓好。(五)严格查处,规范市场销售。烟花办要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活动,形成强大的合力,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净化烟花爆竹市场,有效防止非法和劣质产品流入市场,以确保销售和燃放环节的安全。1.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或取得许可后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予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纳入我区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已取得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零售网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2.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予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非法所得。违反燃放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予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3.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六)落实保障,确保工作开展。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中所必须的宣传手册印制、制作禁燃标志、专卖标识及日常管理等费用,由区财政列入区安监局年度工作预算专项拨补,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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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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