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安徽省公安厅有关接处警的工作规定,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出警、处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受理群众报警、救助应当做到:
(一)对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应当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对电话报警的,应主动向报警人表明:“您好,这里是××(市、县)指挥中心或××(市、县公安局××科、所、队),我是ХХ号接警员或ХХХ,请讲”,接受报警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二)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电话时,接警人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三)对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准警情即挂断电话的,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核实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警情地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
(四)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具体内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当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五)对于投诉的,应当问明投诉人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按指令出警。
第四条接警民警应按规定将接警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统一接处警平台中登记、存储,确保报警内容的原始性。
第五条 除咨询和无效的报警外,接警民警应及时为报警人开具《报警回执单》,作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的依据。
电话报警的,接警民警应告知报警人有权到警情管辖公安机关开具《报警回执单》。
第六条 接到出警指令后,各单位、个人必须无条件先期处置,查证确系无权管辖的案(事)件,应当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
第七条 处警民警不少于两人,其中一名民警为主办民警,较大警情必须有科、所、队以上领导带队。
第八条 处警民警应当携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当场处罚决定书》、《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等现场可能使用的法律文书,并做好处警记录。
第九条 处警民警应当要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并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对讲机、强光手电等单警装备。
处警专用车内必须配备现场勘查箱、照相机、录音笔、数码记录仪等现场取证装备和处置具体警情所需的专用装备,如盾牌、防弹背心、头盔、警戒带及救生衣、灭火器等物品。
第十条 处警民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处警结束后,对于受指挥中心指令出警的,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指挥中心反馈。处警民警应及时在接处警平台反馈单中详细填写调查核实和处置情况。
第十二条 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后,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并应做到:
(一)及时处理警情并报告现场情况;
(二)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人身、财产安全;
(三)及时登记在场有关人员的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 对刑事案件应按照就近调警、属地管辖和业务主管原则进行处置,并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抓捕、看管和控制犯罪嫌疑人;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访问,核实情况;
(六)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
(七)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八)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治安案件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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