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23年10月26日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加强和改进中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学)团的基层建设,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内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学基层团组织是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设立在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学校中的团组织。中学基层团组织在全团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源头性地位。
第三条 中学基层团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始终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切实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职责,充分发挥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中的重要作用,教育引导广大团员青年成长为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
第四条 中学基层团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建带团建、队建,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中学共青团工作和建设的各方面全过程。
(二)聚焦主责主业,牢牢把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深度融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整体格局。
(三)心系团员青年,促进学生和青年教职工成长,努力做党联系青年师生最为牢固的桥梁纽带。
(四)活跃基层支部,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勇于改革创新,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落实从严要求,增强组织功能。
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五条 根据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在中学可以设立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中学基层团组织设置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设置相对应。中学不设立团的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学一般应当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中学团委一般由7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5人。中学团委不设常务委员会。
中学团委设书记1人,由教职工党(团)员担任;设副书记2至3人,应当至少包括1名党(团)员教职工和1名团员学生;规模较大的中学,可以增加副书记1至2人。书记、副书记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中学团委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至5年。
团员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中学团委,可以由县级以上团委直属管理。 第七条 中学一般应当按照年级、专业、班级设立团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有团员人数3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团支部;团员不足3人的,可以跨班级、年级、专业建立联合团支部。团员人数7人以上的团支部,设立团支部委员会。团员人数50人以上的,可以设立团的总支部委员会;团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团的总支部委员会。
中学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团(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可以设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委员、志愿服务委员等若干委员。团员人数不足7人的团支部,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人。
原则上初中毕业班及高中、中职学校每个班级应当建立学生团支部。
有教职工团员3人以上的,一般应当单独建立教职工团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将教职工团员编入学生团支部。
中学团(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其中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团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人数较多的支部也可由团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第八条 中学基层团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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