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图片、文字、动画均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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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div><p style="text-align:center;">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p> <div> 目 录 </div> <div>   </div> <div> 第一章 总 则 </div> <div> 第二章 职 权 </div> <div> 第三章 组织管理 </div> <div> 第四章 警务保障 </div> <div> 第五章 附 则 </div> <div>   </div> <div> 第一章 总 则 </div> <div>   </div> <div>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div> <div>   </div> <div>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div> <div>   </div> <div>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div> <div>   </div> <div>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div> <div>   </div> <div>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div> <div>   </div> <div>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div> <div>   </div> <div> 第二章 职 权 </div> <div>   </div> <div>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div> <div>   </div> <div> (一)维护审判秩序; </div> <div>   </div> <div>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div> <div>   </div> <div>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div> <div>   </div> <div>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div> <div>   </div> <div> (五)执行死刑; </div> <div>   </div> <div>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div> <div>   </div> <div>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div> <div>   </div> <div>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div> <div>   </div> <div> 第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div> <div>   </div> <div>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div> <div>   </div> <div> 第九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div> <div>   </div> <div> 第十条 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div> <p> 第十一条 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br/>  <br/>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br/>  <br/> 第十三条 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br/>  <br/> 第十四条 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br/>  <br/> 第三章 组织管理<br/>  <br/>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国家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br/>  <br/>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br/>  <br/>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br/>  <br/>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br/>  <br/>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本级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职责:<br/>  <br/>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的条例、条令及其他相关文件;<br/>  <br/> (二)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细则;<br/>  <br/> (三)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br/>  <br/> (四)组织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工作;<br/>  <br/> (五)协助管理司法警察警衔;<br/>  <br/> (六)管理司法警察装备;<br/>  <br/> (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p> <p> <br/> </p> </div>&#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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