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加强村级小微权力监督,切实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在乡(镇)党委、政府、纪委的指导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产生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名,原则上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够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认可,敢于担当,熟悉村内事务,具有一定思想政治素质,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财务或管理方面知识的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可优先从关心村上事业、热心服务群众和群众基础较好的老党员、乡贤人士和离退休返乡干部中提名。村“两委”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和村会计、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同步换届、任期相同,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候选人提名及选举程序方式与村民委员会的一致。
第五条 上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档案资料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移交工作由村党组织主持,乡镇党委、纪委监督。
第三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及权利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村务、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中的党员成员可以列席村党组织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问题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村干部向村民作出解释说明。
(三)审核权。对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集体财务收支凭证等,必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入账。
(四)建议权。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
(五)评议权。主持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对村“两委”成员以及公益岗位、护林员等聘用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六)督查权。对村务决策执行和管理活动跟踪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
第四章 村务监督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村务决策情况。监督村务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结果是否执行到位。
(二)村务公开情况。监督村务公开事项是否具体全面,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适当,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等。
(三)村级财务与“三资”管理情况。监督村委会、村民小组代行管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加强对村级公益设施的清理、摸底、日常管护及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的监督。
(四)农村改革推进情况。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等运营情况的监督,重点对成员身份界定和股权量化程序是否规范、贫困户是否优先确权、分红比例是否合理等开展监督。
(五)乡村振兴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监督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乡村振兴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全程参与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资金预决算和支付等工作。
(六)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支农和扶贫资金使用、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乡村振兴政策资金落实、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等申请、评定和发放情况。
(七)乡村文明建设情况。监督建设文明乡风、推动移风易俗、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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